政府信息公開:“美麗的花瓶”?_美麗的花瓶
發(fā)布時間:2020-03-22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一個務實高效的政府,應該是信息充分公開的政府。 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環(huán)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正式施行。據(jù)悉,農業(yè)部也正在抓緊制定農業(yè)信息公開的相關辦法。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制化進程正在加速。
一劑猛藥
初春的昆明乍暖還寒,但上任不到一個月的市委書記仇和的一劑“猛藥”,著實讓春城“火”了一把。
2月16日,在仇和的授意下,《昆明日報》用四個整版的篇幅,刊登了昆明市副縣級以上所有黨政領導的聯(lián)系電話和職務分工情況。
此事一出,輿論立刻劃分為兩大陣營。一部分人為“政務公開”的誠意叫好,另一部分則認為這是“做秀”。
2月28日,昆明市又向社會公布了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438名代表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和辦公室電話,其中包括昆明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和各專工委主任。
在昆明,曾經“神秘”的地方政府官員,用一種特殊的方式實踐了“信息公開”的使命。
“政府信息公開相對于我們傳統(tǒng)的管理方式和治理理念來說,是一個革命性變化!敝袊缈圃悍▽W所研究員、《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草案起草專家周漢華認為。
在國外,政府信息公開早已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到上世紀90年代,世界上大約有509國家通過了此類法律。
1966年,瑞典以出版自由法首先確立文書公開制度。這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公開”法。
在美國,涉及聯(lián)邦政府信息公開的立法包括:1946年行政程序法、1966年信息自由法、1972年聯(lián)邦顧問委員會法、1974年國會預算及積蓄控制法、1976年陽光政府法、1978年總監(jiān)察官法、1978年政府道德法、1978年的總統(tǒng)記錄法。而其中最重要的是1966年通過的信息自由法,該法律規(guī)定,除了國家安全、內部管理規(guī)定、法定的豁免、商業(yè)秘密、政府機構內部備忘錄、個人隱私、執(zhí)法記錄、銀行報告、油氣井信息等9類情況,聯(lián)邦行政部門的所有檔案信息均向公民開放。
由此可見,美國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在5月1日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也秉承了上述原則。而這一立法思想的實現(xiàn),經歷了時間和空間的考驗。
2002年11月,廣州出臺了《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該規(guī)定明確:政府是信息公開的義務人,公民是信息公開的權利人。這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guī)范政府信息公開行為的政府規(guī)章。2003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出臺,相對于過去政府信息“以保密為原則,公開為例外”的做法,該規(guī)章明確要求“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6方面的內容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各類政府信息,特別是與市民的學習、生活、工作,與企業(yè)的投資、發(fā)展等相關的各類服務信息,都要主動公開或者依申請?zhí)峁?
“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這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在其后各地各部門制定的相關規(guī)定中一再得到確認。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副組長干以勝說,“中國政務公開經歷了一個自下而上、由點到面、由淺入深的漸進過程!
“美麗的花瓶”
對于公眾來說,“政府信息公開”不是一個新詞。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依然成為很多人關注的焦點。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機制。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
“我在擔心,有關部門在進行保密審查的時候如何制訂標準,以前政府信息也部分公開,但是一到具體問題,往往會出現(xiàn)各種不公開的理由!币晃徊辉竿嘎缎彰膶<艺f。
專家分析,我國傳統(tǒng)的保密管理體制,存在著定義過寬、定級過高,和一定終身、不及時解密等問題,有關機關實際上早就啟動了修改國家保密法的進程。但在對保密法修改最終完結之前,政府信息公開和保密,一定程度上確實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這會是條例實施當中一個很大的挑戰(zhàn)。
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踐也將推動信息公開工作和保密制度的改善。但在今后政府信息公開的道路上,依然面臨諸多挑戰(zhàn)。
過去,有的地方和部門政務公開不規(guī)范,隨意性較大,想公開就公開,不想公開就不公開;一些部門公開的內容不全面、不細致,讓群眾如霧里看花,看不明白。有的甚至從部門利益出發(fā),公開內容避實就虛,形式主義嚴重。
行政法專家、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認為,政府信息公開至少要突破兩個“壁壘”:一是觀念,一是技術。信息公開制度的建立和運作,思想觀念的障礙最難突破,但又必須突破。至于技術上,信息公開需要專門機構、媒體、網絡、電子政務等相應技術的支撐,讓老百姓不但能及時獲得其工作、生活和參與國家管理所需要的信息,而且是真實、準確的信息。
“這兩個‘壁壘’不可能在短期內全面突破。中國政府要真正全面實現(xiàn)信息公開,還要付出很大的努力。但現(xiàn)在已經有了很好的開始,老百姓已看到了希望!苯靼舱f。
國家行政學院副研究員宋公德在接受采訪時說,《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實施中既要防止把不重要的信息公開、重要的藏起來的“假公開”;還要防止把信息公開的內容和對象減少的“縮水公開”。同時,要積極完善和全面實施相關救濟制度,不讓《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淪為“美麗的花瓶”。
“紅燈”過后
中國法學會信息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教授長期從事政府信息公開的研究,1988年,在他的推動下,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成立了相關課題組,“那時政府信息公開還是個很敏感的詞語,我們當時的課題組叫政府信息資源開發(fā)、利用、管理課題組。”
2001年底,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成立,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的任務。而2003年的“非典”則促使《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立法進程大大加速。
據(jù)《中國青年報》記載,2003年2月上旬,廣州市“非典”發(fā)病情況進入高峰,卻沒有任何官方消息發(fā)布。2月10日,廣州各媒體連續(xù)接到三個緊急通知,要求嚴格遵守新聞紀律,不得擅自對“非典”進行報道。2月11日,在疫情出現(xiàn)近3個月后,廣州市政府和廣東省衛(wèi)生廳分別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稱疫情已經得到控制。當“非典”在全國肆虐的情況下,2003年4月3日,時任衛(wèi)生部部長的張文康在新聞發(fā)布會上聲稱“中國是安全的”。
“正是那場使我國成為21世紀第一次全球公共衛(wèi)生危機的主角‘非典’風波,暴露出我國政府信息資源管理嚴重滯后的不足,也使公眾對政務信息公開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周漢華教授說。
“非典”教訓使得各級政府都紛紛建立新聞發(fā)言人制度,并實行信息發(fā)布歸口!墩畔⒐_條例》進一步規(guī)定,對于影響穩(wěn)定或者不全面、虛假的信息,政府應發(fā)布及時準確的消息來澄清。有人擔心,“統(tǒng)一口徑”將使得某些安全生產等敏感信息的獲得更加困難。
為此,周漢華教授專門做出解釋。他認為,規(guī)定發(fā)布信息來澄清,對于解決現(xiàn)在一些現(xiàn)實問題有好處,從信息公開制度來看,“發(fā)布”不同于“公開”,在某種程度上是公共管理和危機處理的范疇。從政府危機處理來說,在信息化、網絡化的社會發(fā)展、背景下,建議讓公眾有多元的渠道獲取信息。應該說我國在危機管理制度方面還需要更多經驗積累,避免過去的一些教訓。
根據(jù)WTO透明度原則對我國政府管理提出的要求,政務信息將越來越公開化。正如國家行政學院副研究員宋公德所說,政務信息是一種特殊的公共產品,政務信息公開是政府向公眾提供的一項基本公共服務。信息是決策的基礎。施政越透明,公眾越理解,接受度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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