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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蒙?還是糊弄老百姓?

發(fā)布時間:2020-04-10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陳樂君在“世紀中國”以《國民情緒與工具理性》一文回應(yīng)批評 ,堅持認為蘇州懸掛“日本人莫入”牌子的事件是違背國民待遇原則的,而且嚴重背離了法治精神和自由平等原則。就這個題目,本人在《“日本人莫入”何違法治精神?》一文中已對陳樂前文中混亂模糊、語義不詳?shù)摹胺ㄖ尉瘛弊髁嗽u論,更質(zhì)疑了作者引證“國民待遇原則”的失當(dāng) 。因此對這兩點實在不想再多說什么?申悩肪坪趸忌狭恕靶旅~癖”,這次又祭出了“工具理性”的法寶,忍俊不禁之余,咱們不妨再來炒炒這碗冷飯。

  

  縱觀全文,陳樂君似乎又沒搞清楚何謂“工具理性”。于是我們看到了這番表述:“事實上,自從這個世界被馬克斯·韋伯解魅以后,情緒是否具有充分的理由已經(jīng)是次要的了,它是按照不同的價值標(biāo)準進行的主觀判斷,并決定著目的選擇。但是目的一旦被選定之后,理性就應(yīng)該發(fā)揮它作為工具應(yīng)有的作用--選擇實現(xiàn)目的的手段”。恕我冒昧,仔細讀了這段話之后,唯一的印象就是這話不大合乎中文語法。但就這么一句似是而非的引述,成了作者把蘇州老板的牌子斥為“非理性”的依據(jù)。

  

  作者似乎有意忽略了“工具理性”還有一個孿生姊妹:“價值理性”。按照韋伯的用法,工具理性也就是形式合理性、客觀理性,主要被歸結(jié)為手段和程序的可計算性,要求價值中立(value free),這在現(xiàn)代社會循規(guī)蹈矩的公務(wù)員制度(或科層制度)中體現(xiàn)得最為明顯;
而價值理性即實質(zhì)合理性、主觀理性,基本屬于目的和后果的價值判斷——例如宗教信仰。至于理性和非理性之間的界限,無非是一種關(guān)于因果關(guān)系的判斷,即關(guān)于一個被認為是手段的行動與從既定角度上看待的目的之間的因果關(guān)系的判斷。例如,從業(yè)績(成就)的目的角度上看,一個禁欲的生活方式是理性的,而從一個快樂至上的目的角度上看,它就是非理性的。從對上帝、來世或通過善行可以獲得救贖的信仰角度上看,宗教的生活方式是合乎理性的;
反之,從無神論的角度上看,宗教的生活方式就是非理性的。

  

  在這篇回應(yīng)文字中,陳樂君不但混淆了法理意義上的rationality(其實譯為合理性更妥當(dāng))和哲學(xué)意義上的reason,從而得出掛這牌子“非理性”的判斷;
更簡單地把現(xiàn)代法治社會中的合理性一概等同于工具合理性(形式合理性),卻忘了自己時時標(biāo)榜的法治精神和自由平等原則恰恰屬于“價值合理性”范疇。更妙的是,作者文中列舉的理由,莫不顯示出自己對“價值理性”更大的重視——例如:“如果按照‘法無禁止不違法’的原則,它們都是合法的,甚至可以直接找到白紙黑字的法規(guī)法令以證明它們的‘合法性’,但并不等于它們是正義的、是合乎普適的人權(quán)標(biāo)準的!比绻凑兆髡咔笆龅摹霸怼,陳樂君這句話不僅自相矛盾、不合乎工具理性,更有“在現(xiàn)代社會發(fā)展道路上的倒退”之虞矣!

  

  無論陳樂君翻出什么樣的新鮮字眼,這篇回應(yīng)文字還是沒能修正作者思維混亂的毛病。作者還是沒能為我們解釋他所謂的“法治精神”到底為何物,只是把自由、正義、平等意識、工具理性等等一堆名詞羅列一番,可再漂亮的琉璃玉石也堆不出七層玲瓏寶塔呀!作者這種“以其昏昏”不但不能“使人昭昭”,反而頻頻顯出立論中的捉襟見肘——把“國民待遇”、“非歧視”掛在嘴邊,卻搞不清楚這到底是小店老板的“經(jīng)營自由”還是“表達自由”。

  

  更有意思的是,作者寫到最后可能都忘記了正題,把“法治社會”也拿來批評了一番!明明想說法治社會的包容,卻先告訴我們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且漏!這話原本不錯,可聯(lián)系到這段公案,我卻不知道作者到底想說什么了。難道覺得蘇州老板沒被法辦和劉涌逃脫一死一樣是我們法治建設(shè)的重大失誤不成?!更讓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作者干嘛咬住韓國青年不放念念不忘提醒我們利用合法權(quán)利,“有聲有色地”(砍指頭?)表達著對日本右翼的憤怒情緒。

  

  作者的一句話終于暴露了他對法治葉公好龍似的理解:“縱觀古今中外,維系社會的和諧,從來都只能借助于基于自由、平等意識的法治手段”。陳樂君顯然忘記了迄今為止人類社會存在的多數(shù)時期,東西方世界并不知“基于自由、平等意識的法治手段”為何物。而在令伏爾泰這位啟蒙大師贊不絕口的“超穩(wěn)定” (依金觀濤、劉青峰的說法)的古代中國,維系社會和諧的乃是孔顏之樂、是道德禮教。

  

  法治也好、工具合理性也罷,作為現(xiàn)代化進程的伴生物,靠炫耀新名詞來嚇唬老百姓是建立不起來的。食洋不化的結(jié)果只能是水土不服。但愿陳樂君在致力于普及法治、啟蒙大眾的同時,別用這沒邊沒沿的“法治”大話“啟懵”了老百姓!

  

  2003年9月13日

  

  

  附陳樂:《國民情緒與工具理性》

  

  國民情緒與工具理性

    

  我的上一篇《“日本人莫入”與孫志剛之死》出街以后,遭到了幾乎眾口一詞的反對甚至咒罵。對咒罵的不予理會,對反對的卻想再說幾句。那便是我依然堅持認為蘇州懸掛“日本人莫入”牌子的事件是違背國民待遇原則的,而且嚴重背離了法治精神和自由平等原則。

    

  在日本政府的曖昧態(tài)度下,中國人有“充足”的理由對日本人表示出情緒,但這不等于表達手段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事實上,自從這個世界被馬克斯·韋伯解魅以后,情緒是否具有充分的理由已經(jīng)是次要的了,它是按照不同的價值標(biāo)準進行的主觀判斷,并決定著目的選擇。但是目的一旦被選定之后,理性就應(yīng)該發(fā)揮它作為工具應(yīng)有的作用--選擇實現(xiàn)目的的手段。

    

  而中國人在表達國民情緒時恰恰拋棄了作為工具的理性,這便是中國人應(yīng)該認真反省的地方,就象日本人應(yīng)該認真反省戰(zhàn)爭一樣。

    

  為什么說這種表達方式是非理性的?因為這種表達方式踐踏了中國的法治環(huán)境,并以犧牲脆弱的現(xiàn)代公民意識和自由平等觀念為代價。它的結(jié)果不會是亂了別人,只能是亂了自己。

    

  首先,從對蘇州牌子事件的報道可知,掛牌子的門面是屬于一家營業(yè)性的小店,而非私家住宅。如果掛在私家住宅門口那自然是無可厚非的,但只要是開張營業(yè)場所--不論其所有制背景和規(guī)模大。紝儆诠矆鏊虼嗽谶@里掛塊“日本人莫入”的牌子決不同于掛在自家門口,這涉及到公民(包括擁有相關(guān)權(quán)利的外國人)在公共場所隨意滯留的權(quán)利到底有多大,或者這種權(quán)利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得到有效保護的問題。

    

  在法制健全的國家,連國家強力機關(guān)都不得隨意侵犯人們在公共場所的滯留權(quán),何況私人?也許支持掛出“日本人莫入”牌子的人恰恰沒有注意到,韓國青年正是利用了這個合法權(quán)利,有聲有色地表達著對日本右翼的憤怒情緒。

    

  其二,“日本人莫入”這樣的牌子掛在店門口絕不屬于商家的經(jīng)營自由,卻助長了當(dāng)前普遍存在的“歧視”和本位思想。

    

  凡因涉及種族、性別、年齡、生理特征、出身等個人無法改變的因素而受到不同的待遇都可被視為歧視,這在法治健全的國度是有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在觀念上則是不證自明的。

    

  “非歧視”是法治社會下任何一個公民都應(yīng)該享有的國民待遇,包括國民待遇原則所惠及的外國人。如果說日本人享用了這種待遇,就是“超國民”的待遇,那只能是因為我們太習(xí)慣于自己面臨的境況了。在中國的人才市場上,招聘企業(yè)可以隨意掛出類似這樣的用人要求:“30歲以下,男性,本地戶口優(yōu)先”;
有些在珠三角的工廠甚至在大門口掛出“四川湖南人免”的招牌;
在桂林獨秀峰公園的售票處明明白白寫著:“本地人15元/人,外地人50/人”。

還有涉及就醫(yī)、入學(xué)的事實就磬竹難書了。

    

  如果按照“法無禁止不違法”的原則,它們都是合法的,甚至可以直接找到白紙黑字的法規(guī)法令以證明它們的‘合法性’,但并不等于它們是正義的、是合乎普適的人權(quán)標(biāo)準的。

    

  所以說,蘇州那塊牌子雖然表達了情緒,卻是以在現(xiàn)代社會發(fā)展道路上的倒退為代價的,而這一代價并非一定要付出的。

    

  第三,法治社會從來都被視為一種最不壞的制度安排,它有自身的“不盡人意”之處。

    

  這包括明顯有違公眾道德和情緒的事情可能被法制“縱容”著,比如張子強在香港就曾二度因證據(jù)不足被無罪釋放,這在“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地方是不可思議的。

    

  另一方面,它也強迫個人必須學(xué)會與自己的“對立面”在法制的框架內(nèi)和平共處。在法治社會里,一個日耳曼民族主義者必須尊重猶太人的合法權(quán)利,穆斯林必須尊重基督徒的合法權(quán)利,清教徒必須尊重同性戀者的合法權(quán)利,也包括中國人必須尊重日本人的合法權(quán)利--不論你多么討厭他們。

    

  縱觀古今中外,維系社會的和諧,從來都只能借助于基于自由、平等意識的法治手段。在法治健全、人權(quán)彰顯的地方,社會可以多元而不亂;
而在泛道德化和非理性的社會中,甚至?xí)谕粋“思想指引”下民爭紛起、同室操戈。因此,如果中國人真的準備好迎接一個法治的社會,并成為成熟的現(xiàn)代公民,就要習(xí)慣于將情緒和個人道德判斷置于不傷害他人合法權(quán)利的原則之下。

    

  如果說將個人的情緒納入到理智的范圍內(nèi),這是個人的成熟;
那么將國家的情緒納入到理性的原則下,則是國家的成熟。以目的合理性而妄顧作為工具的理性,文革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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