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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網(wǎng)絡民意與“失控的陪審團”

發(fā)布時間:2020-05-20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從劉涌案到蘇秀文“寶馬”案,源自網(wǎng)絡的民意似乎開始撬起一個又一個案件。我們不難在網(wǎng)上看到鋪天蓋地的喊殺之聲。這也許將誘發(fā)2004年中國社會法治進程的一個轉(zhuǎn)捩點。因為網(wǎng)絡就是一個虛擬的廣場。多年以來,你在現(xiàn)實的廣場上看不到熱氣騰騰的民意,你在平面媒體上也只能讀到少數(shù)精英的理性評點和被他們“代表”了的間接民意。所以在未有網(wǎng)絡之前,“民意”是一個隱身人,誰都可以放在嘴邊,但誰都看不見它。直到去年孫志剛之后的一系列案件,“民意”開始在網(wǎng)絡上現(xiàn)身,不是噓的一聲,而是轟的一聲。不是意見領袖振臂高呼,而是陌生人成群結(jié)隊。紛紜的“民意”在中國的公共領域中再次登場,并將焦點聚集在個案和司法領域。這無論如何是一樁格外醒目的事件。

    

  但學者們對民意登場的評價出現(xiàn)了分歧,以往常說“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但民憤在哪里呢?在一個無法為民意表達提供足夠制度平臺的稀薄的公共領域,所謂民憤就像游擊隊,埋伏在來自街道角落的臟話和每家人的廚房里。但現(xiàn)在,長期積壓老百姓心里的民憤也終于上網(wǎng)了。借問民憤何處有,牧童遙指互聯(lián)網(wǎng)。民憤就是成千上萬的帖子,就是變成了印刷體的浩蕩唾沫。于是一些學者開始擔憂,在劉涌案和蘇秀文案中,民意已經(jīng)干預甚至脅迫了司法,那些表達了民眾樸素正義觀的喊殺之聲,是否傷害了一個法治社會引為驕傲的“程序正義”?難道傳說中的“多數(shù)人暴政”,來得如此之快,如此不講道理?

    

  應該說對民意的警惕和預防,的確是憲政民主的一個基本理念。憲政的意思不僅是限制政府權力,也要限制“人民”的權力。因為憲政的實質(zhì)是就是限制主權者,“主權在君”就虛君,“主權在民”就虛民,主權在老婆就要“虛妻”!疤撁瘛庇袃蓚最重要的手段,一是代議制度,二就是司法獨立和違憲審查。因此警惕民意對司法的沖擊,這個看法原本是對的。

    

  一種溫和的看法是建議通過陪審團制度來吸納民意,一般認為陪審團是無法被收買的,陪審團也因為利益立場中立(純粹一票友)而能最大化的實現(xiàn)程序正義,令判決結(jié)果的正當性最容易被公眾認同。不過去年美國有一部法律電影《失控的陪審團》,對美國司法制度中訴訟雙方對陪審團的操縱、篩選和收買進行了驚心動魄的“造謠誣蔑”。如果說這是虛構(gòu),那末我們看在擁有古老法治傳統(tǒng)的英國,歷史上一些著名冤案也幾乎都是陪審團在激情之下作出的。如1953年一個有智障的青年人戴瑞克,因他的同伴殺死了一名警官潛逃,而被陪審團當作替罪羊裁定有罪。對這一案件的反思和抗議直接促使了英國死刑制度的廢除。1974年愛爾蘭共和軍在倫敦市郊酒吧制造爆炸案,一些來自北愛爾蘭的青年被拘捕,也在警方的刑訊逼供和陪審團復仇心理的合謀下被判有罪。

    

  民意或民憤的非理性,可能出自一種移情作用。即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人們很容易把長期以來或在特定事件中激發(fā)的憤怒,遷怒于一個具體的被告。被告成為“替罪羊”。替罪羊的意思不是指被告一定沒有罪,而是說被告不僅在為他自己的行為承擔罪責,而且在公眾心理上,他也在為眾多之前未被清算的類似案件、類似罪行承擔一種連帶的責任。這時對他的審判就成了一種政治儀式,對他的懲罰也成了一種公開的獻祭。如在英國的上述冤案中,這樣的“民意”滲透進陪審團,擁有生殺大權,就是十分危險的。

    

  民意可能是非理性的,還因為某些時候多數(shù)人的意志和欲望完全可能受制于主流的意見,而某些場合下越是非理性和情緒化的意見就越是容易成為主流。如麥迪遜所說,“在雅典的6000人公民大會上,即使每個人都是蘇格拉底,雅典公民大會也只可能是一群暴徒”。再舉個例子,我個人的食欲和酒量都很容易隨著聚餐人數(shù)的增加而非理性增長。所以至少在飲食方面我知道自己是一個不可救藥的隨波逐流者。

    

  但在劉涌和“寶馬”案中,網(wǎng)絡民意的沸騰并不是負面的。批評民意的人沒有注意到“網(wǎng)絡民意”只是一種制度外的輿論。它并沒有進入和干擾訴訟程序,至于為什么“民意”會轉(zhuǎn)化為干預司法的“官意”,然后向著司法壓下去。這是我們政治制度的問題,不是民意本身的問題!熬W(wǎng)絡民意”不管你認為它對不對,它都具有正當性。不能把火發(fā)到民意上去,一些學者對案件中沸騰民意的某種敵視顯然是戲劇化了。輿論只在制度和程序之外鬧騰,而一種良好的司法和政治制度就是要經(jīng)得起人們站在制度外鬧騰。在法庭外、議會外和政府大樓外鬧得再兇,一種法治秩序也應該具有作出吸納或拒絕的理性能力。并因為司法制度的運作具有程序正義,無論這次吸納或下次拒絕都不會危及政治秩序的說服力。當然我們目前沒有這樣的制度環(huán)境,但你只能去要求一個在民意面前表現(xiàn)得更好、更得體的制度,而不能要求活在不正義之下的民眾在受到傷害后,永遠像紳士一樣保持理性和矜持。

    

  民意自古以來就是非理性的,否則還要憲政制度做什么呢。警惕“民意”是警惕一種會在民意前失控的制度,而不是警惕站在制度門外的“民眾”。更不意味著知識精英對于一般民眾的藐視。

    

  對劉涌或蘇秀文喊殺的網(wǎng)絡民意,真的和“程序正義”背道而馳嗎?我不如此認為。其一,程序正義首先意味著一種正當?shù)某绦,程序的設計和運作必須符合實體上的正義觀,符合對個人憲法權利的維護。不正當?shù)某绦蚋静皇恰俺绦颉保沁^場。其二,程序的“正當”與否,不能取決于一種唯理的知識考察。因為“正當”不是一個理念,是一種稀缺資源,是一個經(jīng)驗上的判斷和積累過程。在劉案中因為“刑訊逼供”等程序規(guī)則而“疑罪從無”是正當?shù)膯?我的回答只有在一個罪人因為尊重程序規(guī)則而被漏網(wǎng)之前,先有十個、一百個無辜者因為程序規(guī)則而受到保護。這樣的程序才可能“正義”,這樣的代價才是一個轉(zhuǎn)型社會可欲的。這樣的“程序正義”才和中國當代社會有血肉關系,才能贏得老百姓對法治最起碼的信心。否則“程序正義有助于實現(xiàn)實體正義”這個命題就是一個抽象的和虛假的命題、是一個和中國的民眾無關的理論假設。

    

  司法獨立是最基本的、最大的程序正義。在缺乏程序正義的時代,“網(wǎng)絡民意”并不是程序正義的對立面,而是微不足道的替代品。如果司法在這樣的民意面前頻頻失態(tài),那么民意就可能成為推動制度變遷的催化劑。

   

  2004-1-11《新聞周刊》165期。

  注:本文的寫作部分得益于楊支柱、何兵、秋風、劉海波、范亞峰、陳永苗等兄與我的觀點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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