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友漁:理性對待盧雪松老師事件
發(fā)布時間:2020-05-25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吉林藝術學院戲劇文學教研室教師盧雪松因為在課堂上使用記錄片《尋找林昭的靈魂》,以及課后與學生談論、探討該片,被學校施以停課處罰,她給學院負責人寫信,請求溝通,至今未得理睬。這件事引起人們,尤其是知識界的關注,輿論是一面倒地支持和聲援盧老師。
使我感到欣慰,也有些吃驚的是,人們在談論這件事時表現(xiàn)得相當理智和冷靜。其實,如果是群情激憤,也在情理之中,因為這個事件的性質,確實與道義相關。文革中有多少教師因為學生揭發(fā)、批判挨整(比如北京的小學生黃帥揭發(fā)、批判自己的班主任),人們還記憶猶新,這涉及整個民族敏感的神經和知識分子的傷痛記憶,出于良知的表態(tài)或譴責,完全可以理解。
但大多數(shù)人是以理性和探討的態(tài)度參與討論,許多人表示,如果同學對于老師的觀點和做法有意見,是完全正常的。當然,人們也認為,最好的做法是當面表示不同意見,采取導致老師挨整的“匯報”是非常不可取的。人們還相當一致地認為,學生匯報自己的老師,能否造成嚴重后果,關鍵要看學校領導的態(tài)度。
有人認為,“作為學生完全有自己的權利,以自己認為合適的方式發(fā)表自己的觀點!蔽也毁澩@個說法,使用語言的方式可以劃分為以下3種類型,第一是描述事情、表達觀點;
第二是“以言行事”;
第三是“以言取效”。學生向領導報告,固然要描述事情,但更是要做一件事情,取得某種效果。在我們生長的環(huán)境中,連小學生、中學生都知道“告老師”或“告校長”意味著什么,將產生什么后果,何況一個大學生?
說實話,我得知此事后充滿了道德義憤,因為它勾起了我對文革中學生告老師的痛苦回憶。我們這一代是看小說《牛虻》長大的,相信下一代中也有不少人讀過這本經典名著。我們知道,書中主人公亞瑟在懺悔時無意地對朋友的言行作了匯報,這成了他一輩子的良心負擔。他為此付出的代價有多大?他失去了愛情,失去了朋友、同志的信任。他匯報是無心和天真,我不信現(xiàn)在的告發(fā)也出于無心和天真。
不過,為了這件事的妥善解決,為了盧雪松老師,我愿意把道義問題懸置起來,挑一個不帶感情色彩的角度,即從“有知”與“無知”的角度談一談。
我們的社會隨著時代發(fā)生變化,人們即便不是在道德上,也會從歷史的經驗中,從見識的增加中獲得進步。以下我講兩件事,它們發(fā)生在北京一所比吉林藝術學院名氣大得多的高校。
大約10年前,我的一位教中國現(xiàn)代史課的朋友在課堂上講到“重慶談判”時,按慣例歌頌毛澤東大智大勇,飛赴重慶,與蔣介石談判。他說,如果不是毛主席去重慶談判,中國歷史的發(fā)展就可能是另外一個樣子。這話再正統(tǒng)不過了,但一個學生想不通,他中學政治課背的是“歷史的必然性”,歷史的發(fā)展怎么可能還有另一種樣子?事情的結局和這次一樣,我的朋友被剝奪1年教課權利。差別是領導心里明白,他們處罰老師是為了避免事情鬧大。
今年,該校一位教授上課時提到上世紀“大躍進”、“人民公社”極左路線造成災難,餓死了許多人。一個學生認為他污蔑我們的社會制度、丑化歷史,不依不饒,鬧得不可開交。最后,系領導告訴學生,老師講的是事實,學生的任務是了解事實,增加知識。
這兩件事,撇去道德和品質不談,蠢行的發(fā)生在于無知,悲劇是否發(fā)生,取決于堅持無知還是克服無知。
我猜想,如果盧雪松老師事件中那個學生和學院領導知道,放映有關林昭的影片和談論林昭是再普通不過的事,如果他們知道我國報紙、雜志、書籍、課堂、會議上有關林昭的言說,他們一定會感到自己的大驚小怪和敵情觀念是可笑的。當然,他們現(xiàn)在應該知道了實際情況,承認自己無知并改變態(tài)度并沒有原則性的困難,雖然許多人的做法是知道錯了還將錯就錯。
盧雪松老師如何與學院領導達成共識?首先是告訴他們外邊世界上發(fā)生的情況,如果他們將錯就錯怎么辦?如果盧老師與院領導溝通的努力失敗,一切期望落空,我看最理性、最有效的辦法是訴諸法律,或遵循法理原則加以解決。盧老師和院領導的矛盾與糾紛,只能通過唯一有法律效力的《教師法》來裁決,任何人對思想是否正確的理解,對上級部門文件的理解與解釋,都是無效的。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章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yè)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fā)表意見”,盧老師的教學和言論完全合法。
《教師法》第八條規(guī)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yè)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請注意這一條重復提到的“憲法”,這是判斷盧老師是否有錯的唯一標準,任何取代這一標準的做法都沒有根據(jù),堅持不合法的做法就是違憲。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說:“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憋@然,其中沒有一項,可以作為處罰盧老師的依據(jù)。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