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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戈:再論王斌余案:幾個細節(jié)之爭

發(fā)布時間:2020-05-26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王斌余是在替天行道?

  

  先回答一個問題:王斌余殺四人,重傷一人,真的是替天行道?

  讓我們摘下政治爭斗的有色眼鏡,回到日常生活的倫理情境,我們終歸要承認,把一個人逼急了,他什么事情都干得出來,包括殺人。換作我們是王斌余,處于那個境地,也是一樣的兇狠,沒準還會多砍幾個。

  無疑,王斌余是被逼到生存的死角。17歲出門打工,被欺騙,被侮辱,還被拖欠過工資,能活到今天,他的心理忍耐力還是極強的。但是在那個夜晚,在吳新國等人的惡語相加之下,他忍受不住了,郁積多年的憤恨一發(fā)噴涌——據(jù)相關報道稱,王斌余對受害者進行了兩輪捅刺。殺了一遭又一遭,由此可見他的怒意和絕望之深重。

  之于自然,殺人就是殺人,殺人就得償命,沒什么好講的;
之于社會,則要看看殺人的動機,情狀與后果。拿到中國法律上,有個原則叫“罪責刑相適應”,講求的是一種人道精神。

  王斌余殺的是什么人?他們是否罪大惡極?是否不死不足以平民憤?

  顯然不是這樣。這幾人都是普通的工友,其中的吳華,“對他們兄弟倆還是不錯的”,吳華的父親吳文熙說,他也是同一塊工地上的民工!敖衲甏汗(jié),王斌余留在工地上看材料,就住在我們家,平時大家也一起打麻將,去年吳華結(jié)婚,他還來參加婚禮,給了200元禮金”。吳華的妻子蘇香蘭臨死前也說:“我們對你這么好,你沒良心!

  不幸的是,在王斌余怒火沖天的思維里,他們是對立面,是幫兇,因此該死。

  當我們跳出王斌余的憤怒,冷靜地想一想:他們是否真的該死?

  其實,他們本身并不邪惡,但他們卻被某些人視為邪惡的代表——導致這一結(jié)果的,必定是一個扭曲的社會。

  同樣的扭曲,還表現(xiàn)在將王斌余視為除暴安良的英雄,王斌余殺人的匕首上銘刻著爍爍閃光的“天道”。這很容易讓我想起水泊梁山上飄揚的“替天行道”的杏黃旗,想起另一桿紅色的旗幟——原來以天道的名義,李逵可以拿斧頭亂殺無辜的百姓;
以革命的名義,偉大領袖可以肆意打壓一些說真話的人。

  詩人約瑟夫•布羅茨基說過:“因為一個與邪惡抗爭或抵制它的人幾乎會自動地把自己當成是善良的,從而回避自我分析!

  關于王斌余案,至少有兩點事理可以明確:

  被殺的吳新國等人并不是惡的象征;

  王斌余更不是善的象征。

  ——以惡抗惡,自身已然是惡。

  將惡浪漫化為善,將殺人犯浪漫化為大英雄的人,或者是被怒氣和仇恨蒙蔽住了眼睛;

  或者,我們就得問一問:他們究竟想干什么?出于什么目的而抹殺真相?

  順便問一聲左派的朋友:吳華和蘇香蘭是不是你們的階級弟兄?

  

  程序正義的幻象?

  

  回到王斌余案件的審理。

  王斌余是該判死刑,死緩還是無期,這個由法院決定。即便我們在下面鼓噪得多么激烈,最終的判決權(quán)力,還是在于法院的那幾位法官。

  我們能做什么?

  抱個炸彈到法官家里,嚴重警告:你丫的要是敢判王斌余死刑,老子和你一起陪他下地獄?

  沒有幾個人會這樣說,更沒有幾個人會這樣做。

  除了試圖影響最終的判決,還是一個重要的意圖——不讓王斌余式的悲劇再度重演,如果我們能承認王斌余所演出的是一幕悲劇的話。

  這里我想再談談正義問題。

  上一篇評論里,我死抱著“程序正義”這只佛腳不放松。在很多人眼里,這種做法是迂腐,是頑固不化,他們問:沒有實質(zhì)正義,你要程序正義有什么用?

  是的,我得承認這種質(zhì)問的合理性。但我也禁不住懷疑,沒有實質(zhì)正義,能不能成為徹底否定程序正義的理由?

  更何況,我強調(diào)程序正義,不是針對王斌余的死刑判決,而是針對民意和輿情對司法的干擾,針對的是某些人將民意當成正義的源泉。

  友人重提了03年的劉涌案,認為在當時,對劉涌的判決是理性的,民意則是無理取鬧;
而在今天,民意則是有理的(真是如此?)——有理就不是取鬧,而是別的什么?

  我覺得不能單看民意的有理無理,民意就是民意,司法就是司法,洶涌的民意必須在司法的外圍止步,然后經(jīng)過正當?shù)耐ǖ雷呱锨f嚴的陪審席位。法學家的理性,不在于如何引導民意,而在于如何抗拒民意的侵襲。

  當然,政治家則相反。這又成了一個決斷的問題。

  對此我只能說:繞開程序正義去追求實質(zhì)正義,很可能是以小范圍的正義犧牲更大范圍的正義,這和不顧實質(zhì)正義而死守程序正義的教條一樣不可取。

  當法律被公眾認定為惡法,惡法非法,則沒必要再服從它。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對“法治”的兩點定義好象也是這種趨向:“法治應包含兩個重要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可是,我們有什么理由認為判處王斌余死刑的法律就不是“良法”?

  有人會回答:民意。

  接下來我可以重復上一篇評論里的論證,民意并不是正義的全部。

  爭論就此中斷……

  我只好很冒失地給出結(jié)論:

  在王斌余案中,就像在劉涌案中一樣,因反對民意對司法的介入而堅守程序正義,并不是在堅守一種無法觸及的幻象。一旦摘下正義女神的那塊蒙眼布,可能會出現(xiàn)“見光死”。從黑夜,到黎明,再到正午的漫天陽光,我還是贊成一步一步來。

  我曉得我的看法不合時宜,不是被視為偏執(zhí),就是被罵為幫兇,可這沒關系,還是那句話,我只承擔一個保守主義者應該承擔的那一部分重負。至于誰對誰錯,何不等個十年二十年再見分曉?

  

  政治高于法律?

  

  我很羨慕左派朋友的那種思維,法律的本質(zhì)就是政治,王斌余案就是一個政治問題,在當今中國,將政治與法律割裂開來,毫無意義,甚至是愚蠢之舉。

  羨慕歸羨慕,可惜我做不到。我還是堅持認為法律與政治之間存在著一條難以逾越的界限。這條界限決定著我們對王斌余案的態(tài)度:同情歸同情,“但法律是不講良心的”——這句話是我小時候看過的一部電視連續(xù)劇《香港的故事》里的臺詞,一個大商人站在法庭上對李媛媛扮演的阿黛說的。這么多年來,我還清晰地記得。

  極端狀態(tài)下,比如林肯說,在沉船的時候,憲法就是一尊觀音像,要用來堵漏洞。

  王斌余案是不是極端狀態(tài)?

  我想起了一則往事:

  “梁漱溟對五四運動有一種獨特看法。當學生火燒趙家樓和毆打傷人,一些學生被捕之后,梁也很氣惱當局,贊賞學生的愛國精神,但他對社會各界運動‘不經(jīng)審判而保釋’卻有一點不同看法,說他愿意學生事件付法庭辦理,由檢廳去提起公訴,審廳去審理判罪,學生去遵判服罪。甚至如果檢廳因人多而不易弄清事實,我們盡可一一自首,坦承自己的所作,情愿犧牲,因為若不如此,我們所失更大。在道理上進,打傷人和燒房子是現(xiàn)行犯,是無可諱言的?v然曹、章罪大惡極,在罪名未成立前(未起訴審判前),他仍有他的自由。我們縱然是愛國急公的行為,也不能橫行,不能說我們做的事對,就犯法也可以。梁漱溟認為這種狀況恰恰是一種專顧自己不顧別人的毛病所致,是幾千年的專制養(yǎng)成的習慣,即除了仰臉的橫行和低頭的順受,再不會事事持自己的意思而又同時顧及別人的意思。國民的這個毛病不去掉,絕不能運用現(xiàn)在的政治制度,更不會運用未來社會改革后的制度。所以他說他開始還想經(jīng)過審判之后,再由司法總長呈總統(tǒng)特赦,一方面顧全了法律,一方面免幾個青年受委屈,但再想又覺得終不如服罪的好,這樣守法的好榜樣是可以永遠紀念的!

  要愛國英雄去蹲大牢——這不是在開玩笑?

  據(jù)說梁漱溟先生的主張在彼時高漲的民族主義情緒里,被湮沒得無聲無息,抑或淪為人們茶余飯后嘲弄書呆子的笑談。

  以政治鄙薄法律,不知是否算得上五四運動——乃至中國傳統(tǒng)——的一個病灶?那一時期,可比現(xiàn)在更有資格稱為“極端狀態(tài)”。

  遺憾的是,將近百年了,笑談依然還是笑談。

  

  2005年9月15日于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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