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飛:取保候審已淪為可以為所欲為的權力
發(fā)布時間:2020-06-07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廣州市中級法院24日正式通知許霆的辯護律師,許霆案因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能取保候審,由于許霆的情況“不符合取保候審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以下兩種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阂弧⒖赡芘刑幑苤、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中院認為,許霆的情況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
為什么不對許霆取保候審,法院的理由顯然是認為許霆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且對其取保會發(fā)生社會危險性。但是,這種說法是否能夠成立呢?我們已經知道,許霆案引人注目之處,就是許霆的所謂犯罪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因而人身危險性比較小,現在法院卻認為許霆被取保后“會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讓普通人無法理解,我相信法院也作不出合理的解釋。
我國的取保候審與西方的“保釋”有很大的不同。我國的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西方國家的保釋是公民的一種基本的憲法性權利,恰恰是解除強制措施的一種方式;
我國不適用取保候審是一種常態(tài),取保才是公安司法機關格外開恩的一種例外,而西方國家的保釋是常態(tài),不保釋是例外,有關機關要給出相應的理由。
西方國家的保釋建立在無罪推定的前提下,認為盡管絕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終將會判決有罪,但如果有人將來判決為無罪,則其失去的自由會無法彌補。另外,保釋之后,有利于被告人行使辯護權。在英美國家,為了讓保釋不會因金錢問題而導致不平等,規(guī)定了保釋公司或者人權組織可以為沒有經濟能力或者擔保人的被羈押者提供擔保,憲法還規(guī)定,不得對公民課以過高的保釋金。
最重要的是,西方國家的保釋是由公民提出,警察或者檢察機關答辯,行政法官或者偵查法官作為中立的第三者裁判決定是否適用。決定程序中有申請者、答辯者、裁判者三方出席,程序嚴格,作為刑事訴訟控方的警察或者檢察機關必須說明不能保釋的充分理由。所以,我們可以看到,象邁克爾·杰克遜猥褻兒童這樣的案件,雖然為重罪案件,但是仍然適用了保釋。
在我國,取保候審由公、檢、法某一家單方決定是否同意,一旦決定不能申訴;
說明的理由含糊,是一種專斷的權力。又因為決定的偶然性很大,辯方對其申請后的結果無法把握,所以,取保候審往往變成了進行錢權交易、司法腐敗的機會;
有的機關收取保金后不退還,保證金成為某些機關創(chuàng)收的來源。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的取保候審還是一種可以為所欲為的權力,不加限制和改革,必將成為司法專制與司法腐敗的工具。
許霆一案,是我國司法現狀的全面反映:既表現了我們缺乏智慧的法官,也表明我們的機制還可能產生腐敗的司法者。因為制度提供了這樣的機會。在輿論對該案提出各種質疑的情況下,法官仍然可以作出這種違背常情常理的決定,又一次讓所有的善良期待失望。而更重要的是,許霆案件的裁判過程,也打擊了人們對中國司法者的智慧和公正、甚至于整個司法體系的信心。
2008-1-25,于東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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