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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盛友:新聞記者的德行

發(fā)布時間:2020-06-07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什么叫做新聞,新聞學里有個鐵律: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新聞。也就是說,正常的人與事不是新聞,不正常的人與事是新聞。記者就是新聞的記錄者。

  我們中國人的祖先非常聰明,發(fā)明了這個“德”字,所謂“德”,就是“兩個人一直一條心”。

  做新聞記者應該跟誰一條心,應該跟權利一條心,而不是跟權力一條心。

  西方社會成功走向現(xiàn)代化,有一個很重要秘訣,用權利(right)去限制和制約權力(power)。

  所謂權利,就是權力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禁止和侵犯的自由行動空間。權利和權力是一對既相關聯(lián)又相對立的概念。簡單說來,前者指普通人做出某種行為或者獲得某種利益的可能性,而后者則指公共機構可以強制他人為某種行為的力量。一句話,權利更多的是利益,而權力則主要是強制力。

  也可以這么說,權利是被管理者應有的,權力是管理者擁有的。若政治化解釋,權利是人民應有的,權力是政府擁有的。

  想起中外名言:阿克頓說“絕對的權力滋生絕對的腐敗”。韋伯說“權力之中盤踞著魔鬼的力量,從事政治的人,因此是在撩撥魔鬼的力量”。蔣經(jīng)國說“權柄,很容易用它,很難不用它”。

  如何制約權力,無非就是權力必須法律化:一方面,任何權力都必須是由法律所授予的;
另一方面,任何權力的使用必須遵循由法律所規(guī)定的規(guī)范的適用程序。

  學傳播學 畢業(yè)的人一般從事記者、文宣、或廣告工作。我大學碩士班的那些同學除了我開快餐店賣炒面 以外,其他同學都在賣“新聞”。

  安娜在德國明鏡周刊任記者,十年前因為亞洲金融風暴,被派到北京工作一段時間,返德后專程從漢堡趕來班貝克小鎮(zhèn)看我,她說惦記我的炒面,還有青島啤酒。

  飯飽酒足,安娜在我面前感嘆,在北京跑新聞真難!她更加同情中國的同行,中國記者在中國跑新聞,就難上加難!

  我問何故?她說:“在中國權力太強,權利太弱。干我們這一行,當新聞記者必須與權利一條心,不然,我們的社會要新聞記者干嗎?!”

  十年前我才懂得,新聞記者要有德行,就必須跟權利一條心,而不是跟權力一條心。

  安娜有水平,怪不得她能在國際著名刊物之一的明鏡周刊任職。安娜高,我低,難怪我只能賣炒面,而她可以賣新聞。

  安娜走后第二個星期,也是同學好友托馬斯來看我。托馬斯在紐倫堡工商局任新聞發(fā)言人,他向我抱怨:“做了幾年新聞發(fā)言人,這活干不下去,干時間長了,人就變傻瓜。天天要美化權力,違心,所以無法干下去。”

  第二年托馬斯回來讀博士,現(xiàn)在大學教書,希望他不要誤人子弟。

  托馬斯教育了我,原來搞文宣的就是要跟權力一條心。想想也是,權力養(yǎng)你,不美化權力,你就沒德性。

  因為要買車,想起大學同學斯特芬妮,她在奔馳公司市場營銷部分任職,廣告業(yè)務總監(jiān)。我告訴她,托馬斯回來讀博士,因為他不愿意干那種有時甚至要編寫謊言的新聞發(fā)言人工作。

  斯特芬妮在我跟前倒覺得很得意:“啊,我用不著像托馬斯那么痛苦,干我們廣告這一行保持中立就行,用不著跟權力一條心,但必須永遠跟奔馳產(chǎn)品一條心,美化奔馳產(chǎn)品,我心無內疚!

  我說:“你敢內疚,再內疚,你的飯碗就被砸爛!

  其實,人類社會權利與權力的斗爭永不停止。別說老百姓要與權力斗爭,爭取自己的權利,新聞記者也要爭取自己的權利,才有德行。

  閱讀德國新聞史的人,一定知道“明鏡事件”。毫無疑問,奧古施泰因 ( Rudolf Augstein,1923 - 2002) 是戰(zhàn)后德國新聞記者第一人。

  1962年10月10日,明鏡周刊登載了一則封面故事,詳細分析了德國與北約組織的軍事實力,這篇文情并茂的專論,仔細地評估在德國境內完成的一個重大的模擬反擊華沙公約入侵的演習 (代號 Fallex 62 ),也報導了整個演習的過程,沙盤推演與反擊計劃,最後導出一個結論:北約及德國的軍事實力絕無法抵擋華沙集團的凌厲攻勢,且在美軍由西歐以外地區(qū)派遣第二波軍力到達前,整個西德就會淪陷。果然,文章登出後,全國震驚。當時的德國總理阿登納對這一泄密行為感到震怒不已。

  不少民眾投書認為,原來政府一貫宣稱德軍與北約軍力強大,只是政府的文宣而已。

  當時德國國防部長施特勞斯(Strauss)十分惱火,請求聯(lián)邦檢察官以涉嫌泄密及通謀外國開戰(zhàn)罪嫌搜索明鏡周刊社,檢察官遂率員對位于漢堡的明鏡周刊社之辦公室及檔案室,共七樓,總計170個房間進行搜索,且扣押大批檔案、文件,甚至羈押雜志社的發(fā)行人和幾位編輯,最後還對這些人提起公訴。

  當時的“明鏡周刊事件”振動整個德國,公眾社會感到極度震怒,因為當局在證據(jù)不足的情況下,以突然襲擊的手段逮捕記者,勒令關閉明鏡的編輯部。漢堡民眾為此舉行了抗議集會,而當時正被警方拘留的奧古施泰因則為此頗感欣慰。他說:“這是我少有的幾個難以入眠的夜晚。示威者的口號,透過高墻,傳進我的牢房,他們的聲音特別大,我根本無法入睡。”

  在公眾的抗議下,法院連正式審判程序都未進行,就以犯罪嫌疑不足,宣判被告無罪。明鏡周刊受到檢察官為期數(shù)周的翻箱倒柜,弄得人仰馬翻,于是,獲得法院的無罪判決後,立即向德國聯(lián)邦憲法法院提起憲法訴愿,確認這種搜捕行動的違憲性。這便是德國聯(lián)邦憲法法院在1966年8月所公布的“明鏡周刊案”。

  德國的刑事訴訟法第53條(53StPO)及383條(383ZPO)分別規(guī)定:報社、雜志的編輯人員,可以如同律師、醫(yī)師及神職人員等,擁有“拒絕提供資訊來源”的拒絕作證權,以及不得扣押涉及上述資訊來源的文件之權利。這兩條被認為是保障新聞來源秘密的“守護神條款”,使得本案檢察官搜查媒體的合法性更受到懷疑。由于本案涉及甚多復雜的法律制度問題,最後聯(lián)邦憲法法院以四比四未能達成違憲決議,但是聯(lián)邦憲法法院卻對於本案所涉及的問題,作了幾個極為重要的原則宣示。

  第一個原則便是:媒體沒有法律上的特權,并且負有維護公共利益及國家安全之義務。刑事訴訟法雖未排除檢察官搜查媒體的權力,但鑒于媒體能否充分地享受自由,正是國家有無“新聞自由”保障的指標,因此,任何搜索媒體的舉動,絕對要“謀定而後動”,也就是必須絕對尊重“比例原則”,不能夠有絲毫的權力濫用情形。

  第二個原則是:新聞媒體須有拒絕提供資訊來源的權利與義務。憲法法院特別聲明,保障新聞自由的第一步便是要保障“新聞來源自由”。因為提供消息者會“信賴”報社不會泄露消息來源才敢提供資訊,所以,“編輯秘密”正是使媒體有機會提供社會大眾發(fā)現(xiàn)真象的機會。這種新聞來源秘密的保障,才是防止一個民主社會不會淪入專制、獨裁的最好方式。

  

  寫于2008年1月27日,德國班貝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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