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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大元:小野梓與《國憲泛論》

發(fā)布時間:2020-06-16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學術界一般認為,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1949年前的中國憲法學發(fā)展大體經(jīng)歷了三個階段:憲法學的“輸入”期(1902——1911年);
憲法學的形成期(1911——1930年);
憲法學的成長期(1930——1949年)。在中國憲法學的形成與發(fā)展過程中外國憲法學,尤其是日本憲法學理論產(chǎn)生了重要影響。

  在早期中國憲法學的形成過程中日本憲政經(jīng)驗引起了學術界的廣泛關注,翻譯日本政法書籍成為當時一種學術思潮。作為維新派文化出版事業(yè)機構(gòu)之一的廣智書局,在其創(chuàng)立一年內(nèi)(1901年)所譯印的日本政治和法律類書籍主要有:[2] (日)市島謙潔的《 政治原論》;
小野梓的《國憲泛論》;
松平康的《英國憲法史》;
有賀長雄的《 社會進化論》;
伊騰博文的《日本國憲法義解》、巖崎 昌、中村孝的《國法學》、高田早苗的《國家學原理》等。據(jù)統(tǒng)計,從1901年到1911年,可直接納入憲法類圖書的39部,平均每年翻譯3.55部!秶鴳椃赫摗贩g出版的時間是1901年(03年?),當時正是“日文中譯”熱潮剛剛開始的時候,本書的學術觀點對當時的中國立憲思潮產(chǎn)生了一定的影響。

  在日本憲法學發(fā)展史上,曾經(jīng)出現(xiàn)過主張“君民同治”的“英學派”代表小野梓理論、主張“人民主權”的“法學”家的代表中江兆民理論、“主權歸一”的“德學”家代表井上毅“尊王”論的理論。[3]小野梓被學術界稱之為“英學”學派的代表人物。他提倡的“君民共治”的思想在《國憲泛論》中得到了具體體現(xiàn)。

《國憲泛論》是在1879年開始發(fā)表的《國憲論綱》的基礎上,為了在明治憲法的起草過程中發(fā)揮學術影響力而完成的而完成的學術巨作,寫作時間長達10年,在日本憲法學說史上產(chǎn)生了重大影響。

  在這本書中他首先提出了憲法學的基本命題,具體體現(xiàn)在《國憲泛論》的上卷。在小野梓看來,“國憲即建國法,一稱之為大本之法”,并進一步把國憲解釋為“所以正主治者之職分,固被治者之權利,而定官民之分限也”。在比較憲法與普通法律關系時,他認為,“民刑諸法,所以治民間與民間交涉之法律也。若夫國憲,則為政府與民間權限之法律也”;趯椃üδ艿倪@種定位,他說:寧無民刑諸法,而不可一日無國憲也。小野梓合理地闡釋了憲法的性質(zhì)與功能,強調(diào)憲法的思想與道德基礎。

  從第八章到十章介紹了有關“國民自主”原理,即權利與自由問題。在小野梓的憲法學理論中自主是指“人之所欲也”,并解釋為“自主者,平等也,平等者,自主也”。他把自主分為本身自主、交通自由(著書檢閱、秘密書信)、行動自由、信教自由、財產(chǎn)自由、請愿自由、集會自由等,并以比較的視角分析每一種“自主”的性質(zhì)與界限等,實際上提出了近代憲法的基本權利范圍。在第十三章中,小野梓以古代民權發(fā)展為基礎,分析日本“民權之困”,認為有三:一曰護身,二曰行動,三曰財產(chǎn)。三者中,護身一權極為重要,因為“蓋人而不能保護其身,則即有行動之權,亦難以為用。[4]可見,小野梓有關自由權的理論是十分豐富的。

  在統(tǒng)治機構(gòu)理論的研究中,小野梓對西方的“三大政權“,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理論進行了學術反思,認為”世人據(jù)之甚固,以為完全無有缺憾,而不知有最大最著之二大政事,竟置之于度外者,此為吾所不解也。何謂二大政事?乃代議人選舉之事,及解散國會議員之事也“,[5]于是他提出非三官鼎立說,以“政本一職”概念提煉其政體的基本理論。按照他的解釋,‘政本一職’,當以之為專官,“蓋一國政法,原出自政本一職,而立法官受之,復行授之于行政司法二官以施行也”。[6]這一論述體現(xiàn)了小野的基本政治哲學,即“國會為一國之命脈”,選舉和解散國會是必須要慎重的事情。具體到當時的日本政治現(xiàn)實,他認為“日本政本之職,在天皇與人民分掌之,亦甚善也”,[7]把組織國會職權歸之于民,把解散國會之權歸之于君,可以達到“互相牽引、互相牽制以維持政本之柄”目的。在整個中卷和下卷中小野梓系統(tǒng)地論述了議政觀、行政官司法官的職權與功能等涉及統(tǒng)治機構(gòu)問題,其理論闡述是十分全面的。

  在第四十六、四十七章中論述了憲法制定以及國民應該具有的六種品質(zhì)問題,概括了憲法保障與實現(xiàn)的基本原理。在比較分析不同形式的憲法制定方法后,小野梓認為,憲法是以大眾最大幸福為中心的,同時反映歷史發(fā)展與國家的風俗,故對修憲應采取謹慎的態(tài)度,認為“當其制定之時,亦須因原為法,若更正而全行變易,則足以亂一國社會之秩序,而致無政府之禍害矣”。[8]基于對憲法穩(wěn)定價值的理性認識,小野梓提出立憲國土上國民需要具備的六種品質(zhì):獨立自主、愛國公心、順從多數(shù)、改良政治、實力從公、固執(zhí)憲法。在說明固執(zhí)憲法的意義時,他認為“國憲,亦必假裁定之力,乃能期其必行矣。而以何者乃能維持憲法之裁定,則所謂政體之職是矣”。同時,他認為“國憲則亦行之于主治者,故不可以其他維持之。是以立憲國民,須宜具此實力,乃能維持其裁定也。把憲法理解為對統(tǒng)治者的“約束”,同時依靠立憲國民的力量實施憲法是小野梓“固執(zhí)憲法”的基本思想。

  從本書采用的研究方法看,也可以把它視為一本日本最早的比較憲法學著作之一。在本書中,小野梓對許多憲法命題的論述是通過比較憲法規(guī)范來進行的,既有日本和世界其他國家憲法規(guī)范的比較,也有不同國家憲法規(guī)范之間的比較。如在政體模式比較、代議制形式的比較中,他比較了普魯士、瑞典、法國、挪威、瑞士、荷蘭、意大利、西班牙、英國、加拿大等不同國家憲法文本或相關的制度,強調(diào)了憲法規(guī)范之間的共同性與差異性存在的意義,為比較憲法和憲法文本研究提供了有益的研究思路與基礎。

  以上簡要介紹了一書的主要學術傾向與特色。雖然這本書是100多年以前出版的憲法學著作,但迄今仍具有其學術價值與意義。家永三郎先生在《日本憲法學源流》一書中介紹合川正道憲法思想時,曾比較合川正道和小野梓的憲法思想,認為《國憲泛論》“展開了更開闊的學術論證,是一部在學術影響力和篇幅等方面具有杰出學術影響力的憲法‘學’著作,并產(chǎn)生立法論的影響”。[9]

  《國憲泛論》一書對中國憲法學產(chǎn)生的影響是值得研究的課題。據(jù)文獻記載,早在康有為、梁啟超的一些論述中曾引用這本書的觀點?涤袨樵凇度毡緯恐尽5-6 第六卷法律門中收錄憲法、法理學、刑法、民法、商法、訴訟法、國際法等24類圖書450種。康有為加按語3條約1,000 字。在按語中特別提到了《國憲泛論》(上中下合本一冊,小野梓二元五角)、《美國憲法史》(島田乘竹二元三角)、《各國憲法》(一冊元老院藏版一元二角)、《萬國現(xiàn)行憲法比較》(一冊辰巳小二郎四角二分)、《內(nèi)外臣民公私權考》(一冊,井上毅一角六分)等5 部書。說前4 種最精美,又說后1 種“人有自主之權,又有互制之法,泰西之良法哉”。[10]梁啟超在《樂利主義泰斗邊沁之學說》寫作中參考了中江兆民的《理學沿革史》之外,另參考了綱島榮一郎著《西洋倫理學史》、《主樂派之倫理說》、山邊知春譯《倫理學說批判》、竹內(nèi)楠三著《倫理學》、田中泰磨譯《西洋哲學者略傳》、杉山藤次郎著《泰西政治學者列傳》、小野梓著《國憲泛論》、岡村司著《法學通論》和有賀長雄著《政體論》。梁氏所列的參考書可能有標榜的成分,但他所寫的文章和思想不只受某一日本思想家或日文著作的影響,卻可能是真實的,值得認真對待。[11]

  在當代,有學者研究日本信息公開理論時認為,在日本,早在19世紀末的明治時代時,小野梓在「國憲泛論」中便對「國家行為的公開」如此敘述:「政治之所以要求公開,乃是政事是屬于天下萬眾的公事,并非是為官者數(shù)人之事。」[12] 也有學者認為,日本近代政治學在明治時期主要有國家學派與實證學派,小野梓被譽為日本現(xiàn)代政治學發(fā)展的一塊基石的實證學派創(chuàng)始人,小野梓后繼者、實證學派主要代表人物高田早苗的《國家學原理》、《憲法要義》,有賀長雄的《社會進化論》、《國家學》、《國法學》以及號稱日本“伏爾泰”的早期啟蒙思想家福澤諭吉的《文明論概略》等等,都被迅速譯介進來。[13]

  在這本著作的字里行間讓人不時感受到一位30多歲青年學者對國家命運的關注以及對憲法學基本問題的學術思考與反思。小野梓雖英年早逝,但其經(jīng)歷是十分豐富的,多次出國留學、當過官吏、參與組織政黨、創(chuàng)辦大學和書店等。也許其豐富的經(jīng)歷,使他具有了研究憲法問題的獨特視角,往往在政治現(xiàn)實與學術、文化沖突與憲法歷史、憲法與道德基礎等復雜關系中,思考憲法體制,表現(xiàn)了學者的學術良心與現(xiàn)實關懷,反映了作者希望通過學術影響政治現(xiàn)實的內(nèi)心信仰與期待。

  小野梓的《國憲泛論》在中國再版是值得祝賀的事情,它對系統(tǒng)地梳理、研究日本憲法學與中國憲法學交流的百年歷史,理解中國憲法學的根源與特質(zhì),并在歷史脈絡中探索中國憲法學未來發(fā)展趨勢是有積極意義的。

  當然,從憲法學說史的角度看,面對100多年以前出版的中譯本我們?nèi)杂性S多遺憾,比如我們并不了解本書的譯者個人信息以及翻譯過程。據(jù)記載,1870年7月到11月間,18歲的小野梓曾到過上海,受到〈上海新報〉連載的《萬國公法》思想的啟發(fā),寫了“救民論”,但據(jù)我所知,中國學術文獻上對此并沒有詳細的記載等。這就需要我們通過研究中日兩國憲法學說史的交流歷史彌補這一缺憾。通過系統(tǒng)地梳理百年憲法學說史,我們可以客觀地記載不同時期學者們所做出的學術貢獻,進一步擴大中日法學界的交流與合作。

  

  韓大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注釋】

  [1]本文是《國憲泛論》一書重版的序言,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2]孫建國:《清末民初日文中譯與轉(zhuǎn)販西學問題研究》,載《河南大學學報》2001年第6期。

  [3]參見馮瑋:〈復旦學報〉2002年第4期。

  [4]第18頁。

  [5]第23頁。

  [6]第25頁。

  [7]第26頁。

  [8]第28頁。

  [9]參見家永三郎:《日本憲法學源流--合川正道的思想與著作》,法政大學出版局1979年版,第2頁。

  [10]康有為:《日本書目志》。

  [11]崔志海:《梁啟超與日本—評鄭匡民<梁啟超啟蒙思想的東學背景>》,載《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4期

  [12]蘇俊斌:《政治信息的管制與國家安全的保障——以日本為中心》,本文發(fā)表于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一日、十二日由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與佛光人文社會學院共同舉辦之第二屆[政治與信息]學術研討會。

  [13]寶成關:《論辛亥時期西方政治學說的引進與傳播》,載《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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