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恐怖活動罪犯罪對象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摘 要:幫助恐怖活動罪是我國《刑法修正案(九)》對原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罪狀完善后的修改罪名,是典型的幫助行為正犯化的一個罪名。其作為一個獨立的犯罪,應有其獨立的犯罪構成,因此,本文通過對其對象及其范圍的界定、與相關范疇的關系入手,深入研究幫助恐怖活動罪的犯罪對象問題。
關鍵詞:犯罪對象;范圍;行為對象;犯罪客體
中圖分類號:D92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131-02
作者簡介:趙姣(1985-),漢族,四川三臺人,西南科技大學,2014級刑法專業(yè)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國刑法。
幫助恐怖活動,是指具有《刑法》幫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幫助恐怖活動培訓,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之一的行為,為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規(guī)定的活動之一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共同犯罪構成理論,共同犯罪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等,而在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幫助犯亦稱從犯。這里的從犯與我國刑法中的從犯有所不同,我國刑法中的從犯概念更為寬泛,其除了幫助犯外,還包括了次要的實行犯。幫助恐怖活動本是從犯的一種幫助行為,被我國刑法單獨規(guī)定為犯罪,是典型的幫助行為正犯化。幫助犯在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是為實施恐怖主義活動犯罪提供成就條件的行為;在主觀上是故意而非過失。關于犯罪對象,一般認為是刑法分則條文所規(guī)定,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具體的、客觀存在的人或物。由此可以看出,其特征是:一是具體的人或物,二是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三是刑法分則條文規(guī)定的人或物。
一、關于幫助恐怖活動罪的犯罪對象界定問題
(一)犯罪對象的定義
學界一般認為,犯罪對象不是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部分犯罪可以沒有犯罪對象也能構成犯罪,如脫逃罪等。我國刑法理論界對犯罪對象缺乏系統(tǒng)性、針對性的研究,通常只在研究犯罪客體時順帶提及。直到上世紀八、九十年代開始,才有學者開始關注并重新審視原有的犯罪構成理論,當然也就包含了對犯罪對象、行為對象以及犯罪客體相互間關系的思考,但仍沒有形成一致意見。如高銘暄、馬克昌教授主編的《刑法學(第五版)》中認為,犯罪對象是刑法分則條文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具體的人或物;何秉松教授在其所著的《犯罪構成系統(tǒng)論》中提出,犯罪對象就是行為對象,是犯罪主體的犯罪行為直接指向或侵犯的人、物或信息;高銘暄教授在其主編的《新中國刑法學研究綜述》中認為犯罪對象就是犯罪客體,應該與行為、結果緊密聯(lián)系,應是具體的人或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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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犯罪對象,有學者認為存在著無犯罪對象的情況,他們認為,由于社會關系具有相對獨立性,有些犯罪由于其行為本身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被刑法規(guī)定為犯罪,其就不存在犯罪對象的問題,僅是對某種社會關系構成極大威脅,比如刑法分則中的危險犯;而有些犯罪行為雖然對其犯罪客體的某種社會關系的構成要互有某種聯(lián)系,但其對社會關系的侵犯并不是通過直接損害某個對象。①還有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是犯罪就有客體和對象,沒有對象就不存在客體,二者密不可分。②筆者認為,犯罪有客體,也應有對象,無論對象是直接或是間接,其都是客觀存在的。
(三)是否存在犯罪對象問題
關于幫助恐怖活動罪,是幫助犯、行為犯,很明顯其沒有法律所直接規(guī)定的犯罪對象。雖然作獨立的犯罪有獨立的構成要件,但具體來講,其仍是對所實施的關聯(lián)行為即恐怖主義犯罪行為的一種幫助行為,符合共同犯罪的相關特征。由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輔助作用”,因此筆者認為,其犯罪對象應與關聯(lián)犯罪的實行犯是相一致的。而恐怖主義活動犯罪是一類犯罪的總稱,其犯罪對象因具體罪名的不同也就有所差別。例如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其最終目的是通過恐怖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制造恐怖氣氛,因此,其犯罪對象為廣大群眾、公私財物;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是將預備行為直接規(guī)定為犯罪,因此其犯罪對象應與實施恐怖活動犯罪對象相一致。
二、幫助恐怖活動罪的犯罪對象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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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無疑問,人是幫助恐怖活動罪的犯罪對象。但這里的是,僅限定于自然人又或是單位(法人),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一般來說,單位(法人)可以成為部分犯罪的犯罪對象,如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但對于本罪而言,是否也可以成為對象呢?單位(法人)作為人的集合體參與社會活動,雖然其行為表現(xiàn)由單位整體實施,但這種表現(xiàn)不是以人作為獨立個體時的行為為根據,而是以其作為集合體的構成要素的身份為前提的,在這種情況下,人失去了獨立性,其行為不是自己意志的行為,而是其集合意圖。犯罪行為對單位(法人)的侵犯通常也不是直接針對全體成員,而是針對其中的一個或部分成員實施侵害行為,從而達到對整體的影響、阻礙。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雖然對象的承擔者仍然是個人,但由于其對整體的負面影響作用,單位(法人)也是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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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與人一樣作為社會關系的承擔者,可以參與在不同情形下承擔不同的社會關系。刑法中作為客體的物,是指行為指向的一切對象,可以是侵害對象,也可以是行為所作用或影響的對象。物作為恐怖主義犯罪的犯罪對象是沒有疑義的,相當數量的恐怖主義襲擊事件,其直接的對象不僅包括人,也包括物。如震驚世界的9.11事件里的五角大樓,其作為建筑物本身,在這次事件里成為了恐怖組織的犯罪對象。
三、本罪的犯罪對象與相關范疇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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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行為對象,是指界定構成要件行為所要求的能夠成為構成要件行為成立標志的行為直接指向的具體的人或物。③從定義上可以看出,犯罪對象與行為對象是兩個不同卻又有著密切聯(lián)系的兩個概念。其聯(lián)系點在于都是屬于廣義的犯罪客體的范疇,且部分犯罪對象與行為對象間存在著重合關系。就幫助恐怖活動罪而言,筆者認為,其犯罪對象的范圍比行為對象要更為廣泛?植乐髁x的打擊對象不僅限于直接的襲擊對象,更多地是通過恐怖事件,制造社會恐怖氣氛,使廣大群眾產生恐懼心理,對政府施加壓力。因此,曾有學者認為,恐怖活動的受害對象不僅是襲擊者,也是旁觀者。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其犯罪對象要比行為對象廣泛得多。
。ǘ┓缸飳ο笈c犯罪客體
關于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一直是學者們熱衷研究的課題。犯罪客體是指為我國刑法所保護、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其與犯罪對象也是既有區(qū)別又有聯(lián)系。聯(lián)系一般認為犯罪對象犯罪客體的具體物質表現(xiàn),作為犯罪對象的具體人是具體社會關系的主體或參與者。其區(qū)別在于: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是一切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而犯罪對象則不一定是。從幫助恐怖活動罪來說,筆者認為,其犯罪客體是包括公共安全在內的復雜客體,其決定了我國刑法分則將其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關于其犯罪對象,雖然有學者認為犯罪不是一切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但也有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只要是犯罪都應該有犯罪對象。
[ 注 釋 ]
、亳R克昌主編.犯罪通論(第三版)[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124-125;陳興良著.本體刑法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267.
②敖俊德.“試論犯罪客體的幾個問題”[J].北京政法學院學報,1982(1).
、劾顫.論犯罪對象與行為對象[J].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8(3).
[ 參 考 文 獻 ]
[1]張明楷.法益初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2]馬克昌.犯罪通論(第三版)[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
[3]陳興良.本體刑法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
[4]徐光華.犯罪對象問題研究[J].刑事法評論,2007(1).
[5]李潔.論犯罪對象與行為對象[J].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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