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人大代表小組活動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0-09-03 來源: 實習報告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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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大代表小組活動制度
代表小組活動是人大代表閉會期間履行代表職責的主要方式之一。為加強代表小組閉會期間的活動,增強活動實效,促進代表小組活動規(guī)范化、制度化、經常化,充分發(fā)揮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代表小組活動制度。
一、代表小組活動原則
1.代表小組活動在縣人大常委會的指導下進行,實行小組長負責制。代表小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由組長負責召集和主持。代表小組工作人員(聯(lián)絡員)由組長確定,并保持相對固定,負責代表小組活動的通知、聯(lián)絡等服務工作。每位代表應按編組積極參加小組活動。
2.代表小組活動既可以采取學習研討會、經驗交流會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組織代表開展專題調研、視察、走訪座談等形式。
3.代表小組要制定年度活動計劃,每季度至少集中活動一次。代表小組開展活動時,要提前兩天與縣人大常委會代表聯(lián)絡工作委員會聯(lián)系,以便及時了解和掌握情況。
4.代表小組組長應當在每次代表小組活動前,將活動的時間、內容和地點等提前通知本組代表和代表所在單位,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shù)。
5.縣人大常委會對代表小組開展活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開展評優(yōu)活動。
二、代表小組活動的主要內容
1.學習宣傳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以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2.組織代表聯(lián)系選舉單位、聯(lián)系選民,聽取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并向市、縣人大常委會及有關國家機關反映;積極為群眾辦實事、做好事;
3.圍繞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的貫徹實施,全縣經濟社會發(fā)展大局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就地視察、調研和執(zhí)法檢查,形成視察和調查報告,向人大常委會和國家機關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為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以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做準備;
4.溝通代表活動情況,交流代表活動經驗,及時報告代表出缺情況;
5.組織代表開展好縣人大常委會年度安排的其他活動。
三、代表小組活動的具體制度
(一)學習制度
1.代表小組每年要集中組織學習1次。
2.學習內容包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憲法和法律法規(guī);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和決議;人大及代表工作知識;人大代表履職經驗交流等。
3.代表小組每次開展視察、調研活動時,都要先組織代表進行學習。學習內容要與視察、調研等活動內容結合起來,進一步熟悉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黨和政府對各項工作的方針、政策,增強活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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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小組要認真做好本組代表集中學習記錄。
(二)視察、調研制度
1.代表小組要圍繞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一些重要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每年至少進行兩次視察或調研活動。
2.代表小組進行視察、調研活動,要制定好活動方案,視察及調研活動要突出主題,深入實際,了解實情,形出書面視察或調研報告,提出議案和建議,促進政府推進工作。
3.代表小組進行視察或調研時,應向被視察單位出示代表證或視察證。在視察中,本著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正確評價被視察單位的工作,發(fā)現(xiàn)問題,可以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對比較重大的問題,在視察后向市、縣人大常委會反映,由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轉有關部門辦理。
4.代表個人也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持證視察調研。代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也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但不直接處理問題。視察調研結束后,要向代表小組及召集人進行匯報。
5.代表小組要根據(jù)調查、視察的情況,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組織代表提出質量較高的議案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三)聯(lián)系選舉單位和選民制度
1.代表小組要組織本組代表開展進選區(qū)聯(lián)系選民的活動,督促代表密切聯(lián)系人民群眾,通過召開座談會、走訪社區(qū)和選民等多種方法,了解群眾最關心的熱點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及時反映群眾的要求。
2.代表小組在每次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前,要圍繞人代會議程,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3.代表小組要組織代表認真接待和受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努力為群眾辦實事。
4.代表小組要積極開展活動,向人民群眾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傳達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和決定。
(5)代表小組及代表要經常保持與選民及選舉單位的聯(lián)系,每年向選民或選舉單位匯報履職情況,接受指導和監(jiān)督。
(四)請假制度
1.代表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時,應書面向人大常委會請假。請假被批準后,方可不出席人民代表大會。
2.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確因特殊原因不能繼續(xù)出席會議,應當向所在代表團請假,由代表團報告大會秘書處。不請假或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代表資格終止。
3.代表在閉會期間,應當積極參加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當向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請假。
4.代表應當積極參加小組組織的各項活動,自覺履行代表職責。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小組活動的,要提前向小組召集人說明情況,書面請假。代表參加小組活動應有考勤記錄。
5.每位代表每年請假不能超過2次。代表每年2次不參加小組活動,取消當年評選優(yōu)秀人大代表資格。
(五)活動記錄制度
1.各代表小組要及時記錄活動情況,及時總結活動經驗,將活動情況整理建檔。
2.各代表小組建立《小組活動情況記錄簿》、《代表參加活動出勤情況記錄簿》、《代表提出議案建議情況記錄簿》,由代表小組召集人或小組指定專人負責填寫。
(六)活動情況上報制度
1.各代表小組每次進行活動后,由組長負責把活動的內容、形式、參加人員、活動成效,以及代表對“一府兩院”工作提出的意見、建議等情況及時書面送達縣人大常委會代表聯(lián)絡工作委員會。
2.市代表小組組長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0號之前,要將本組代表集中開展活動情況登記表認真填寫好,送縣人大常委會代表聯(lián)絡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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