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責任追究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0-10-24 來源: 實習報告 點擊:
管理干部測評開發(fā)與運用 29 :
干部責任追究制度
一.總則
1.1 為強化工作責任意識,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減少工作失誤,明確公司員工及管理者在公司運營中應承擔的責任,保證各項工作的完成及發(fā)展目標的實現(xiàn),制定本制度。
1.2 責任追究是指公司員工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fā)生業(yè)務及管理方面的失職、瀆職、僭越職責或其他過失行為,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時(包括經(jīng)濟、企業(yè)形象、企業(yè)名譽等方面),對直接責任人及分管領導的追究與處理。
1.3 本制度適用于深圳市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或關聯(lián)公司的全體員工。
二.追究范圍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權啟動追責機制:
2.1、違反公司發(fā)展規(guī)劃、發(fā)展目標的;
2.2、違反公司人事、財務、采購、營銷、貿易、進出口等規(guī)章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后果的;
2.3、拒不履行或擅自更改經(jīng)營會議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造成不良后果的;
2.4、造成公司經(jīng)營或重大項目決策失誤的;若屬方案錯誤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責任;
2.5、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損失在 50000 元以上的;
2.6、造成公司產品或服務批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市場危機或公司形象受損的;
2.7、以權謀私、假公濟私、受賄、行賄等損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形象的;
2.8、遇到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tài)擴大的。
三.責任承擔
3.1 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核人、批準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責任。
3.2 審核人、批準人應發(fā)現(xiàn)而沒發(fā)現(xiàn)、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審核人、批準人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責任。
3.3 管理者不負責、故意做出錯誤的指令或決定的,追究管理者責任。
3.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1)、情節(jié)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2)、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采取糾正措施取得成效的;
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因行政干預或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采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追究上級領導責任。
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嚴或加重處罰:
1)、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3)、事故發(fā)生后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四.責任處罰的種類
4.1、責任處罰包含以下種類:責令改正并作檢討;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降職;解除勞動合同。
除“責令改正并作檢討”外,以上責任處罰均附帶經(jīng)濟處罰。其中,通報批評的處罰金額為 200-500 元,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罰金額為 500-1000 元,記過和降職的處罰金額為 1000 元-5000 元,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金額為 5000-10000元。
若造成經(jīng)濟損失在 50000 元以上的,直接責任人視情節(jié)和態(tài)度承擔損失總額的 30%--80%,直接分管領導按損失總額的 20%給予經(jīng)濟處罰。
以上處罰,均由公司從其當月及其后應付工資中扣除,每月的扣除金額不超過當月應付工資的 30%,扣除后的余額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責任人離職或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有權不予支付當月工資,并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本條的經(jīng)濟處罰責任。
4.2 違反國家法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追究程序
5.1 責任追究可由相關人員提出或接舉報后,由公司運作管理部負責調查核實,人力資源部負責落實執(zhí)行。
5.2 處理意見根據(jù)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總裁審批。
5.3 被追究人對處理結果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 2 天內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zhí)行。經(jīng)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六.附則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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