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全生產巡查五(一)
發(fā)布時間:2020-09-08 來源: 述職報告 點擊:
國務院安全生產巡查《安全生產應知應會》之五(一)---安全生產重要政策文件 2017-05-30
五、安全生產重要政策文件
1. 《甘肅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guī)定》(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 61號):
甘肅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主體責任主要包括:管理責任、保障責任、崗位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yè)人員要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安全生產標準、作業(yè)規(guī)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自覺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責任、人員管理責任、現場管理責任、事故報告責任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據法律法規(guī)、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制定涵蓋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yè)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ǘ┌踩a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ㄈ┌踩a教育培訓制度;
。ㄋ模┌踩a檢查制度;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僮饕(guī)程及崗位標準化管理制度;
。ㄆ撸┌踩a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ò耍┲卮笪kU源檢測、監(jiān)控、管理制度;
。ň牛﹦趧臃雷o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ㄊ┌踩O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ㄊ唬┬陆ā⒏慕、擴建項目工程“三同時”制度;
。ㄊ┨胤N作業(yè)人員管理制度;
。ㄊ┥a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檔案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符合本行業(yè)、本單位生產特點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教育督促從業(yè)人員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程標準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從業(yè)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從業(yè)人員培訓合格后上崗作業(yè)。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運行檔案,依法進行重大危險源申報、評估和定期檢測檢驗,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jiān)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根據安全生產的重點環(huán)節(jié),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暫時難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檢查的內容、結果、整改情況要記入臺帳,并由檢查人員、復查人員簽字。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qū)、生活區(qū)、儲存區(qū)之間要保持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要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標志明顯、符合緊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同時必須堅守崗位,立即組織救援,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依法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第三章 保障責任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要求,不斷改善生產條件,提高保障水平,落實安全生產保障責任。主要包括投入保障責任、組織保障責任、技術保障責任、應急救援保障責任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保障責任。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按規(guī)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保證本單位安全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安全生產投入必須納入本單位經費預算。安全生產投入主要用于下列事項:
(一)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的建設、改造和維護;
。ǘ┌踩鹿孰[患整改、職業(yè)衛(wèi)生條件改善和安全標準化建設;
(三)安全生產評價評估、檢測檢驗、咨詢論證等技術服務;
(四)勞動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藥品配備;
。ㄎ澹┌踩珯z查所需交通工具、設備儀器、通訊器材購置;
(六)安全生產科技開發(fā)與應用、宣傳教育和獎勵;
。ㄆ撸┞毠鍪鹿收{查處理及善后;
。ò耍┌踩a保障所需的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規(guī)模在 300 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300 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委托和聘用具備國家注冊安全資質的人員提供安全管理服務。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安全標準化達標有關規(guī)定,在生產經營的各環(huán)節(jié)、各崗位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對安全標準化建設持續(xù)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ㄒ唬┙ㄔO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要同時編制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
(二)建設項目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安全設施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
(三)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要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作出評價;
。ㄋ模┌踩O施的設計和竣工驗收須報經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驗收。
第十七條 礦山建設項目、用于生產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生產原料和設備設施構成重大危險源等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在立項前要依法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規(guī)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維護、保養(yǎng)、檢測要做好記錄,并由相關人員簽字。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yè)衛(wèi)生標準的工作環(huán)境和條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為從業(yè)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從業(yè)人員按照使用規(guī)則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yè)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并可根據安全生產實際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運輸、野外、礦山開采等高危作業(yè)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操作崗位應急處理措施。制定的預案必須予以公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第二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要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無應急救援組織的單位,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并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xié)議。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改制、破產、收購、兼并、整合、重組等產權變動期間,產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要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或者在產權變動合同中約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事項。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或
者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發(fā)生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后果。
第四章 崗位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內容,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
。ㄒ唬┲饕撠熑耍ǘ麻L、總經理)的安全生產責任;
。ǘ┲鞴馨踩a工作的負責人和其他分管負責人(副董事長、副總經理
。┑陌踩a責任;
(三)部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各管理處室、分公司、車間)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ㄋ模┌嘟M長的安全生產責任;
。ㄎ澹⿳徫粡臉I(yè)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ǘ┙M織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督促其他分管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皶r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有效組織事故救援,協(xié)助、配合事故查處;
。ㄆ撸┓伞⒎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協(xié)助主要負責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具體職責是:
。ㄒ唬┒ㄆ谡匍_安全生產會議,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其他部門的匯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
。ǘ┞鋵嵃踩a的管理制度、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查處作業(yè)過程中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和違法勞動紀律的行為;
。ㄈ⿲Ψ凼褂玫脑O施設備、工藝流程和作業(yè)場所的職業(yè)衛(wèi)生狀況定期組織檢查和檢測檢驗,保證設施設備完好性、工藝流程的安全性和職業(yè)衛(wèi)生狀況符合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
。ㄋ模⿲χ卮笪kU源進行登記建檔監(jiān)控,組織排除或治理安全生產隱患,協(xié)助、配合事故查處;
。ㄎ澹┘皶r修訂完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協(xié)助主要負責人和主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并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第五章 監(jiān)督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jiān)督職責,對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而導致的后果負責。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據安全生產制度劃分具體責任,逐級逐崗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定期組織考核。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情況列入經營管理人員業(yè)績考察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監(jiān)督機制,充分發(fā)揮董事會、股東會、職代會的監(jiān)督作用,自覺接受工會和職工的民主監(jiān)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guī)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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