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讓座政治論文
發(fā)布時間:2020-11-07 來源: 述職報告 點擊:
公交車讓座政治論文
導讀:我根據(jù)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關于《公交車讓座政治論文》的內容,具體內容:公交車上給老弱病殘讓座,是中華民族優(yōu)良道德傳統(tǒng)的體現(xiàn)。下面是我精心推薦的一些,希望你能有所感觸!篇一公交車讓座引發(fā)的道德思考【摘要】公交車上給老弱病殘讓座,是中...
公交車上給老弱病殘讓座,是中華民族優(yōu)良道德傳統(tǒng)的體現(xiàn)。下面是我精心推薦的一些,希望你能有所感觸!
篇一
公交車讓座引發(fā)的道德思考
【摘要】公交車上給老弱病殘讓座,是中華民族優(yōu)良道德傳統(tǒng)的體現(xiàn)。讓座屬于道德問題,用道德手段調整而不用法;讓座涉及公德,是個人道德修養(yǎng)的公德方面。
【關鍵詞】權利與義務;道德權利與義務;公德與私德
曾有一段時間,互聯(lián)網上關于公交車上不給老弱病殘讓座還振振有詞之事,眾說紛紜,莫衷一是。說實在的,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亙有的優(yōu)良傳統(tǒng),給老弱病殘讓座是每個中國公民應有的修養(yǎng)、自然而然的行動,這實在是毋庸質疑的。然而,生活現(xiàn)實中也確有見老弱病殘,視而不見,無動于衷之舉,其中不乏學識頗高的知識分子。如果說公交車上不給老弱病殘讓座只是極少數(shù)罕見的特例,而且做出此舉的也僅僅是一些不懂事的小孩或莽夫――修養(yǎng)極低的個別公民的話,也無可厚非,問題是,有些"智者",不讓座還能講出一大套一大套冠冕堂皇的"真理",甚而至于把信口雌黃的
言論公之于網上混淆視聽,害莫大焉。為了澄清思想認識,驚醒"智者",也使廣大受眾耳清目明,明辨是非,有必要在此發(fā)表自己的一孔之見,權算作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的一點點貢獻吧!
公交車上不讓座堅持的理由有:1、車票是我買的我有權利坐;2、讓(老弱病殘)座不是我的義務,要求讓座也不是他們的權利,要不,為啥公安部門不抓我呢?3、我不在公交車上吐痰、扔瓜子殼,這是我講公德,至于給他們讓座,這不關乎周圍其他人,只是"我們"之間的事,不關乎"公",完全是我的私事,是我有私德的表現(xiàn);我讓座,我私德高尚;我不讓座,也無傷大雅――那是我個人的事,他人無權干涉!4、他們太不自量,人家不讓座就能罵人!諸如此類觀點,不一而足。
上述言論立足點在權力、義務上:我有權力坐、他無權利要求;我對他無義務、他對我無權利。究竟老弱病殘這類人是否有權利要求在場的他人給與幫助,在場的他人是否對此類弱者負有義務,這牽涉到什么是權利、什么是義務以及權利義務的類別、關系等一系列知識。
一、權利與義務
權利與義務,真正講來,是應該受到權力保障的東西。因為權力無疑是一種保障社會存在和發(fā)展的根本手段;而社會不過是人們對于各自利益的合作形式。因此,所謂權力,說到底,就是保障人們利益合作的根本手段,也就是保障或強制人們相互貢獻與索取、付出與要求的根本手段。應該受權力保障的利益、索取與要求,正是所謂的權利,應該受到權力保障的或強制的服務、貢獻或付出,正是所謂的義務。
二、要求或索取的三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僅僅具有必須性而不具有應該性,是社會和他人必須而非應該給與我的利益,是社會和他人必須而非應該滿足我的要求和索。核潜仨毜。因為,否則便會受到強制力的懲罰;它是不應該的,因為它違反道德。
第二種類型僅僅是具有應該性而不具有必須性,是社會和他人應該而非必須給予我的利益,是社會和他人應該而非必須給我的要求和索。核系赖,是應該的;但它不具有或被認為不具有重大的社會效用,因而不是必須的,不服從也不會受到強制力的懲罰。例如,我有難時,朋友幫我度過難關;或者他人出于對我的愛而贈我財物等。
第三種類型則是既有應該性又有必須性,是社會和他人必須且應該給與我的利益,是社會和他人必須切應該滿足我的要求和索。核系赖拢蚨菓摰;同時,它又具有或被認為具有重大的社會效用,因而是必須的,不服從便會受到強制力量的懲罰。
另外,眾所周知權利和義務可分為法定權利和義務、道德權利和義務以及自然法權利和義務。法定權利和義務的"法",不僅僅指法律,它也指法規(guī),紀律、規(guī)則等帶有強制力的"規(guī)范"。道德權利與義務的范圍顯然比法定權與義務的范圍寬泛。而自然法的權利與義務,則不是嚴格的"法"的權利與義務,是應有的、被符合人的本性的正確的社會規(guī)范――自然法賦予的權利與義務。而"自然法"則指正確的理性指令,就是符合人的本性的正確的、優(yōu)良的行動規(guī)范。而"規(guī)范"則是指約定俗成或明文規(guī)定的標準,它不一定就是前述中"法定"的"法",即不一定就是法律、法規(guī)或紀律。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這樣說,有絕對強制力保障的權利與義務,也有以
約定俗成的標準――自然法所認可的權利與義務。后一種權利與義務是在最寬泛的意義上使用,即我們說它是應該而不一定必須的權利與義務。
那么,公交車上,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有否要求讓座的權利,我們其他人有否讓座的義務呢?很顯然,從嚴格的"法定的權利與義務"上看,兩方都沒有:弱勢群體沒有要求讓座的權利,在場人沒有給他們讓座的義務,就是前文"智者"所講的理由:沒有"法"來管,要求讓座,隨你便;但我不讓座,哪門子"法"能管住我?
當然,我們能從聯(lián)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我國《憲法》、《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等"法"的條文精神上找到支撐:人人有要求尊重的權利、全社會有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的義務等等,如:1948年 12 月 10 日聯(lián)合國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第二十九條......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基本義務:維護國家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独夏耆藱嘁姹Wo法》第七條: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yǎng)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殘疾人權益保護法》第七條:全社會應當發(fā)揚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四十七條:......倡導團結、友愛、互助的社會風尚......
以上的"法"的明文中,我們都可以看到"尊重、關心、幫助"的要求。這種精神要求,算不算明文規(guī)定了弱者的權利與全社會其他成員的義務呢?
再者,如果我們從道德性權利與義務和自然法權利與義務的角度來看待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坐公交車的要求讓座的行為和我們讓座的表現(xiàn),是屬于權力與義務關系的。每個人都是組成社會的一分子,這當然包括老弱病
殘者,因為其為組成社會做出了貢獻,所以他都應該享有最基本的權利。當然,這是從最寬泛的權利、義務的闡釋,嚴格上講有些是道德的要求,是應該而非必須的,做不到、不做,頂多只是受到道德的譴責。
公交車上讓座與否這類小事嚴格來講是道德調整的范圍,涉不上"法"。但散言者又以公德、私德之辯混淆了視聽:以為私德只是個人的事就無關緊要了。其實,他又錯用了公德、私德的概念及二者之間的關系。私德,私人的道德修養(yǎng),他也包括對于公共道德遵守方面的品質修養(yǎng),而不只是包括個人小圈子范圍生活的各方面修養(yǎng)。也就是說,"私德",既指"私"也涉"公"。另外,公涉及的范圍,只要是"個人"之外的都是"公"即"他人"、"社會",而不僅僅指"眾人"場所。因而,散言者以為對需讓座者讓座只是自己的事,私事,而不意識到自己已是處在個人之外的公共場所了,是在處理個人與社會的關系了,是需講公德的時候了。另外,公德與私德是統(tǒng)一的,私德是公德的基礎,公德是私德的升華;對于個人修養(yǎng)來說,公德、私德兼修才可能成為完人。
是到該下結論的時候了,公允點說,不能以買到"坐"的權利,就可以忽略或"忘卻"讓座的公德;也不能以"該讓座"而沒人讓就破口大罵畢竟你沒座不是人家不讓座直接造成的。因而,文章的最后,我們真誠的呼吁所有人:理解人、尊重人、奉獻愛心,熱愛我們的國家、社會,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1] 王海明. 倫理學[M].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6.
【作者簡介】
徐喜滾(1969―),男,河南南陽人,河南大學哲學與公共管理學院倫理學專業(yè) 2009 級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會道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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