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學校、培訓中心)章程--
發(fā)布時間:2020-09-24 來源: 思想匯報 點擊:
教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人)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機構)章程()
示范文本)
******學校(培訓學校、培訓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教育部《教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辦法》(試行)和民政部《關于民辦學校民事主體資格變更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教育機構名稱:*******。
第三條
本教育機構注冊地址:******區(qū)(縣)****** 。場所屬于******[自有、租用](選一),
郵政編碼:******* 。
第四條
本教育機構舉辦者:*******,該組織屬于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中的******。[企業(yè)(公司等)單位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或公民個人](選一)。
第五條
舉辦者屬于****[要求或不要求](選一)取得合理回報者。
第六條
本教育機構設立的行政審批機關:******。
第七條
本教育機構民事主體資格的登記管理機關:******。
第八條
本教育機構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后,立即到同級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并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九條
本教育機構的辦學行為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凡有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違背的行為,按相關法律責任接受懲處。
第二章
性質、宗旨與辦學類型
第十條
本教育機構性質:屬于公益性、教育類民辦非企業(yè)(法人)單位 。
第十一條
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貫徹國家教育方針,******。
第十二條
辦學類型:屬于******[文化教育類非學歷教育、職業(yè)技能培訓](可選); 第十三條
辦學范圍:*******;辦學的規(guī)模:******(年招生量******人或年培訓量******人);辦學的層次:******[初、中、高級](選其中);辦學的形式:*******[業(yè)余面授、全日制授課](選其中)。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設立******[董事會、理事會](選一)。*******[董事會、理事會](選一)是本教育機構的最高決策機構。(注:董事會一般用于舉辦者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教育機構;理事會一般用于舉辦者不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教育機構)
第十五條
******[董事會、理事會](選一)的產生方式: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院長、主任)、教職工代表組成。人數(shù):***名(要求:5 人以上單數(shù)組成)。任期:每屆任期******年(最長時間不超過 4 年),******[董事、理事] (選一)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長、理事長](選一)的產生或罷免:在[董事會、理事會] (選一)成員中設*****(董事長、理事長)一人,由董(理)事會以全體人員過半數(shù)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七條
決策機構的人員變更,由原******(董事會或理事會)(選一)全體人員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 (選一)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決策機構議事的規(guī)則:每年至少召開***次****[董事會或理事會] (選一)會議。經 1/3 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決策機構討論職權內的重大事項,應當經 2/3 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召開會議,應于召開 10 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 (選一)行使的職權:
。ㄒ唬┢溉、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ㄈ┲贫òl(fā)展規(guī)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辦法:在(董事長、理事長或主要負責人[院長、校長、主任])
(選一)的人選中推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主要負責人[院長、校長、主任](選一)應是決策機構成員。由******[董事會或理事會](選一)依照任職條件,經 2/3 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聘任、解聘或變更,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二十三條
主要負責人[院長、校長、主任] (選一)具有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的權力,對決策機構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hí)行決策機構的決定;
。ǘ⿲嵤┌l(fā)展規(guī)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教育機構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本教育機構日常管理工作; (六)決策機構授予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其他權力。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人選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
第二十五條
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由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有原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書面申請書。進行離任審計后,經本教育機構******(董事會、理事會)[選一]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后,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
資產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注冊資金:******萬元(本教育機構設立時的出資額)。本項資金來源:******(舉辦者單位出資、個人出資、聯(lián)合出資[須注明出資比例]、捐贈[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數(shù)額、用途] 等)(選其中,可多選)。
第二十七條
其他出資方式:******[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選其中并說明其產權關系。如:自主擁有和租賃使用等)。
第二十八條
資產性質:本教育機構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在教育機構存續(xù)期間,所有資產由教育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九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條
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非親屬關系。會計不得兼出納。
第三十一條
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按照有關法規(guī)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批準或備案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按不低于年凈資產增加額或者收益的 25%的比例提取發(fā)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機構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三條
屬于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者,由學校的決策機構根據國家規(guī)定作出辦學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自該決定作出之日起 15 日內,將其有關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屬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者,不需要規(guī)定此條款。)
第三十四條
本教育機構存續(xù)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本教育機構的資產和財務接受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
第三十五條
本教育機構對聘用教師、職員及其他從業(yè)人員要簽訂聘任合同,訂立勞動合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本教育機構的章程不得隨意修改,若修改本教育機構的章程,須由決策機構提出,并就擬修改的相關條款先征詢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意見后,再行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教育機構修改的章程,須經決策機構[董事會、理事會] (選一)經 2/3 以上組成人員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決策機
構通過章程修改的決議、紀要等文件,30 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決策機構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四十條
本教育機構******[董事、理事](選一)人員的變更須報審批機關辦理前置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辦學項目的變更(包括學校名稱、辦學類型、辦學范圍、校長、注冊地址、注冊資金等),須按照審批機關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教育機構的變更項目涉及登記管理要求的,應同時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
本教育機構在下列情況下屬于自行終止辦學。自行終止辦學由決策機構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終止程序,提交終止清理方案,報審批機關批準,終止的教育機構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ㄒ唬******* (二)******* (三)******* 第四十四條
本教育機構因被吊銷辦學許可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屬于非自行終止辦學。非自行終止辦學接受審批機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于****年**月**日經******[董
事會、理事會] (選一)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理事會] (選一)。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須經本教育機構的審批機關審核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董事(理事)會成員簽名:
簽
名 年
齡 性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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