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與司法的“雙輸”:媒體與司法的關系
發(fā)布時間:2020-03-03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許霆的官司大致算是有了一個結果,被輕判為五年的徒刑。在媒體的報道中,判決一出,當時在法庭上一片驚嘆。無期徒刑與五年徒刑之間的落差幾乎就是垂直落地動作,旁觀者想不驚嘆都不可能。
有人說這是媒體的勝利,更有人說,這是一種媒體的審判,是一種媒體干涉司法的行為。媒體干涉司法是個大罪名,有媒體權利過度延伸并且干擾了司法獨立的嫌疑。如果真是如此,媒體實在是罪無可赦的。尤其是很多人舉出例子,說明在很多國家里,媒體對案件的報道是受到限制的,不能干涉司法。對于此事的注腳,是主審法官說許霆案是特案特辦。言下之意,確實是因為受到了輿論的壓力。
既然如此,媒體與輿論是不是坐實了干涉司法的罪名?我看這個倒是未必。媒體作為輿論的工具,當然要反映大眾輿論的聲音。對于社會的熱點事件堅持不懈地報道與評論,是媒體先天的職責。所謂輿論壓力不僅是先天合理的,而且也是必須的。這里根本就沒有所謂輿論干預司法什么事兒。
那么,為什么會給人以輿論干預司法的感覺?我們知道,獨立的司法是不怕任何輿論干預的,就像一個獨立的人除了法律的界限外,不會聽從別人說什么而改變自己的處世原則。原因就是“獨立”兩個字。如果反過來看我們的司法,結論如何不難知道。所以,輿論之所以給人以干涉了司法的印象,不是輿論的問題,而是司法的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輿論看上去是干涉了司法的獨立性,取得了一個能夠交代得過去的結果,其實卻是一種雙輸?shù)母窬。輿論與媒體輸在――改變了結果,但沒有改變導致原來那個能夠判許霆無期徒刑的原因;司法輸在了沒有堅持使用現(xiàn)有的、已經(jīng)生效的法律,而任意改變了法律,“特案特辦”正好為司法的困境做了一個注解。
輿論與媒體雖然在這次事件里導致了一個比較合理的結果,但大眾的關注度始終是有限的,不會有那么多同樣的事件進入公眾關注的領域。就如同曾經(jīng)被收容遣送制度吞噬了那么多人之后,才有了一個孫志剛案,才能最終廢除了那個制度一樣,走到公眾領域的事件之前或者之后,都還會有更多的犧牲者。因為導致他們倒霉的原因依然還在,而媒體與輿論的關注,從來都是一個小概率事件。但輿論與媒體沒有輸?shù)降祝灰有類似的事件,輿論與媒體依然可以發(fā)揮自己的力量。長此以往,總是能通過形成的壓力讓社會有所進步與改變。
而司法之輸,則在一個更深遠的領域導致了人們對于司法本身的不信任。我們知道,法律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能夠告訴人們,如果你如何做了,將要付出什么樣的代價。這種可預期性才能真正有威懾力。一旦人們知道在法律層面上總是有例外發(fā)生的時候,司法的可預期性就會大打折扣。
這種可預期性的失去,即使最后的結果是正義的,也不過是一件度身訂做的襯衫――這個世界上有些人因為有錢或者有其他東西,總是會按照自己的體型而度身訂做一些東西,價格總是相當昂貴――沒有了可預期性的法律,就是這種度身訂做的正義,別人是消費不起的。因為這個代價實在是太高昂了。這里不但有把媒體的監(jiān)督妖魔化為“干涉司法”的代價,還有喪失了法律的可預期性的代價。有人認為,這次不論怎么說,也算是一種法制的進步,但我不是這么看的。付出了媒體與司法的雙重代價后,這個進步根本就是胡扯。
就我而言,判斷一個公共事件是不是帶來進步只有一個標準:是不是別人也能得到同樣的待遇。能,就是進步;不能,就是扯淡。許霆案這種度身訂做的正義結果,誰要說是進步的話,不是無知,就是無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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