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的救災賑災]我國防震救災
發(fā)布時間:2020-03-06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頻繁的國家之一。自秦漢以來,歷代封建王朝為了鞏固政權,維持社會穩(wěn)定,保證再生產的正常進行,始終把救災防災政策,也就是史書上說的“荒政”,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加以實施。
報災勘災
報災,指向官府報告災情;勘災,指地方官吏或同上級乃至朝廷派遣的官員共同勘查核實受災范圍、程度。秦漢以來,地方發(fā)生災荒,都要及時逐級向上直至朝廷如實報告。官員在復查核實時,往往把輕重災情分十分定級。
清朝勘災有一套嚴格程序,受災人戶要填寫簡明申報表。經核對后,申報表作為勘災底冊,交勘災人員一一核查。然后,州縣官將結果匯總造冊,然后上報。戶部接到各地報災提請后,要派員復勘,查證屬實,勘災結果可作為蠲免的依據(jù)。如果有需要賑濟的人戶,還要增加審戶程序,把災民劃分極貧、次貧等各個等級。
報災、勘災,是中國傳統(tǒng)救災體制運行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若遲報逾限或報災不實,各級官吏都將受到處罰。嚴重匿災不報,更要嚴懲,直至殺頭。
臨災救助政策與措施
朝廷的救災政策措施,主要包括賑濟、減免賦稅、調粟平糶、轉移災民、撫恤安置、勸獎社會助賑等。
(一)賑濟。嚴重災情發(fā)生后,為了及時幫助災民度過難關,國家往往首先向災民無償發(fā)放救濟錢物,叫做賑濟。元代,凡有水旱災,例行賑濟,驗口發(fā)放,賑期多為兩三月。明朝建國初,一般每戶給米1石。清前期到乾隆初年對賑濟有了統(tǒng)一的政策,各直省災民,大口日給米5合,小口減半。賑期,水旱災一律1月。另外按受災分數(shù)及戶等極貧、次貧的區(qū)別,各加賑3―4個月,甚至半年。
官府讓災民參與公益事業(yè),特別是興修水利工程,獲得相應的賑濟錢物,叫以工代賑。這種賑濟形式,唐代已經有了,清朝實施最普遍。這既可以解救災民于困頓,又為國家治理河患、修筑海塘等防災工程提供了勞動力,一舉兩得。
(二)調粟平糶、轉移災民。及時從外地調運糧食支援災區(qū),史稱“移粟就民”。清代運用比較多,調運的糧食來源,一是國庫倉米,二是截留漕糧,三是采購。雍正二年,特大風暴潮災襲擊江蘇、浙江,死亡約10萬人。政府除及時給予賑濟外,雍正帝還命令山東、河南、湖廣、江西四省迅速動用司庫銀,共買26萬石糧食,運交蘇州和浙江巡撫平糶,抑制災區(qū)糧價上漲。
由于古代糧食儲備和運輸條件差,一旦發(fā)生嚴重災荒,災民逃荒,盲目性大,難免沿途滋生事端,甚至引發(fā)動亂。為此,國家頒布相關政策法令,組織引導災民有序流動,到豐裕地區(qū)就食糊口,這就是所謂的“移民就食”。如《漢書?高帝紀》載,高祖二年(前205年),關中大饑,米每斛漲到1萬錢,出現(xiàn)人相食的慘狀,國家就把災民轉移到蜀漢地區(qū),并發(fā)給他們口糧、路費、安家費等。
。ㄈ╊妹馀c減征緩征。凡遇災年,國家都對災區(qū)實行不同程度的蠲免、減征及緩征賦役。元朝規(guī)定,受災十分之八以上,賦稅全免;受災十分之七、六、五,分別免原征額的十分之七、六和二分之一。明朝弘治三年(1490年)規(guī)定,十分全災免七分,九分災及以下依次遞減,直至四分災免一分。清朝沿襲十分計災法。緩征雖和蠲免、減征不同,只是延緩征收年限,但畢竟可以緩解民生壓力。
。ㄋ模⿹嵝舭仓谩M话l(fā)性嚴重自然災害,往往造成家破人亡,大批災民流亡四方,傷病無錢醫(yī)治,死者沒法安葬,賣兒鬻女的凄涼景象。為此,國家同時采取了諸如賜葬、給醫(yī)藥、發(fā)放撫恤金、居養(yǎng)、贖子等撫恤政策。
災民大量流亡,土地荒蕪,不僅影響國家的徭役和賦稅收入,更危及封建統(tǒng)治秩序的穩(wěn)定。因此,安置流民回歸故里,成為古代救災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除發(fā)給盤纏和糧食,遣送回籍外,還分給閑置公田,提供或貸給種子、耕牛;有的甚至為他們搭蓋草房,并免除5年賦稅和徭役,幫助他們重建家園。
。ㄎ澹﹦癃勆鐣c。國家財力畢竟有限,單靠政府救濟災民是不夠的。采取多種方式動員社會力量助賑,便成了朝廷救災的重要選擇。輸納錢谷授官賜爵便是其中之一。宋代除繼續(xù)推行勸獎民間納粟助賑外,還采用納粟贖罪、散給僧道度牒等方式籌措賑災錢糧。元明清有入粟補官及捐納制度。清代除鼓勵出貲安插災民另加優(yōu)賞外,勸捐助賑格外突出。僅在嘉慶六、七兩年的工賑中,通過捐輸收取的銀子就達759萬余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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