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掉“大義滅親”】大義滅親
發(fā)布時間:2020-03-28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為了維護社會關系中的人性基礎,追求發(fā)現(xiàn)真實的法律必須舍國保家,作出巨大的讓步 要問中國時下最有知名度的舉報人是誰,恐怕非王靜莫屬。這位19歲的山東女大學生,兩次進京向中紀委舉報父親“包二奶”,要求“開除我爸爸黨籍”;她還自建兩個“反包二奶”網(wǎng)站,網(wǎng)站的名字就叫“父親不如西門慶”。如此驚世駭俗的舉報事件,自然引發(fā)媒體連篇累牘地報道,進而引發(fā)了一場事關道德、法律宏旨的爭論。
女兒該不該以反腐之名舉報父親?王靜告父是有悖人倫還是大義滅親?“王靜們”的行為該受譴責還是理當褒揚?與此相關,一個已被中國人遺棄數(shù)十年的親親相隱制度也被牽涉進爭議漩渦。這一制度究竟是封建遺毒還是現(xiàn)代文明?而王靜,在最具知名度的舉報人這一名頭之外,又成了一個“最富爭議的舉報人”。
我的意見是不支持王靜。人倫綱紀,以孝為先。自春秋以降的歷朝歷代,“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的容隱制度就綿延不絕,相互隱匿犯罪、不去告發(fā)和作證一直是親屬間的一項法定義務。它是“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的周禮原則在揭發(fā)犯罪上的自然延伸。而像王靜這樣斗膽去告發(fā)父親,放在唐代,是要被處以絞刑的。時光演進到現(xiàn)代中國,宗族組織和宗族觀念的影響力雖然很弱了,但對孝的推重已經(jīng)成了一種心理慣性,浸入到了無意識的深層。也正因如此,才有眾多網(wǎng)友旗幟鮮明地譴責王靜“不念養(yǎng)育之恩”,是可忍孰不可忍?
應該說,支持王靜者占了多數(shù),他們激賞其“大義滅親”。媒體報道起初似乎也偏向她,只是在調查到所謂“包二奶”子虛烏有時才稍事改弦。不過,很多媒體的評論還是認為,所謂的“子為父隱,父為子隱”早已是封建余孽,中國現(xiàn)行的法律中沒有一條親親相隱的規(guī)定,有的只是任何知情人都有作證、舉報的義務,王靜當然該去告發(fā)她爸,假如王靜舉報屬實,那她還是在檢舉官員腐敗,進而感慨“‘王靜們’太少了!”
可問題是,告父包二奶算不算“大義滅親”?親親相隱是否就一定是中國封建王朝的糟粕?
其實,“大義滅親”的“大義”有其特定含義。這個成語出自《左傳》,贊的是衛(wèi)國大夫石?殺死自己兒子的行動,因為其子將要謀弒桓公。所以,“大義”也就僅僅指向謀反、謀大逆、謀叛等危及國家、皇權安全的行為。歷代朝廷也只是規(guī)定這些重罪不許容隱。“大義滅親”的另外一種含義,則是指官員執(zhí)法不徇私情,如包青天處斬害民的侄兒。這樣看來,告父包二奶算得上哪門子的大義滅親?
而在親親相隱問題上,我們最大的誤解是以為它只在中國古代存在。事實上,從古代中國、古希臘羅馬到近現(xiàn)代,從西方到東方,都有親親相隱的規(guī)定,即便前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不例外。只是西方啟蒙運動以后,以義務為特征的親親相隱進步到以權利為特征的親親相隱,即子女告發(fā)父母是一項權利,不再定罪,但容許隱匿犯罪親屬,并特別強調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而且,即便在謀反、謀叛等“大義”上,也不再規(guī)定需要“滅親”。
世界各國、各代如此普遍的容隱規(guī)定,自然有其合理性!坝H親相隱”這種看似悖謬的法律規(guī)定,恰恰反映出先哲們深厚的人文底蘊――對任何社會都居極少數(shù)的犯罪人群的懲治,絕不能以大多數(shù)人的良心淪喪為代價,這是對社會更深刻、更長久的損害。為了維護社會關系中的人性基礎,追求發(fā)現(xiàn)真實的法律必須舍國保家,作出巨大的讓步。因為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單元和細胞,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以及近親屬之間的關系是構成家庭的基本關系,一旦這些關系遭到人為的破壞,則不僅危及人類本能之愛和家庭的存亡,還會積聚成社會動蕩的隱患。
但1949年之后的中國,容隱制度卻被徹底扔進歷史的垃圾堆。據(jù)學者統(tǒng)計,世界上沒有親親相隱法律規(guī)定的,只有朝鮮、中國等極個別國家。在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中,幾乎無一例外地規(guī)定“所有證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佘祥林冤案中,那位忍辱負重的母親為維護自己的兒子而因“包庇罪”和“妨礙司法公正罪”被抓,關押9個月出來后不久即離開人世。這是什么法律?這難道不是株連的翻版嗎?
與廢棄容隱理念一脈相承的是,告密式的“大義滅親”被積極鼓勵。由于階級斗爭的擴大化,可供“大義滅親”的階級敵人也不斷擴大化,以致“文革”時期發(fā)展到親屬之間互相揭批。及至今日,慘劇雖然不再,但大義滅親依然是一種被倡導的主流價值觀,一些地區(qū)居然還在大力推廣“老婆監(jiān)督老公”、“小眼睛盯大眼睛”等違背人性的反腐新舉措。
但是,一個和諧、敦厚的社會絕不應該去鼓勵大義滅親,王靜們絕不應該成為民眾的楷模。事實上,告父事件已讓王靜在一定程度上蒙受名譽的損失,對她本人、她母親以及被他舉報的父親,這都是一場悲劇。好在,王靜的舉動畢竟是罕見的偏激個例;好在,立法者也意識到規(guī)定容隱制度的必要。比如,在修訂中的《民事證據(jù)法》建議稿中,曾經(jīng)視為“封建殘余”的親親相隱原則重新得到認可,并吸收演化成為建議稿中的“公民作證豁免權”。這無疑是中國證人豁免權制度的突破性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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