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悲劇的私權啟示
發(fā)布時間:2020-05-20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拆遷戶的私產(chǎn)“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政府不能進”,房產(chǎn)商更不能進。
房地產(chǎn)商人可以說是最有市場眼光的,如果是一塊配套不齊的“生地”,地產(chǎn)商就得努力預測其風險,伺機而行。但是舊城開發(fā)卻不一樣,可以倚重周邊成熟的環(huán)境,如人口聚集、生活教育設施齊備等,風險遠遠小于生地。舊城改造的風險在于拆遷的成本。
商業(yè)行為異化為政府行為
與拆遷戶公平交易或談判,地產(chǎn)商既無這樣的習慣,也無這樣的耐心。他們看中了政府的權力。現(xiàn)今的一些地方政府是一個表面政績形象化的政府,城市形象的改觀是政府政績最直接的表達,也是某些官員升官發(fā)達的最好方式。房產(chǎn)商正是盯住了這樣的死穴,高舉為城市增光添彩的大旗,把政府拖進對付拆遷戶的陷阱——用公權、特權對付拆遷戶,降低拆遷成本,從而演繹出一幕幕的城市悲劇。
有的房地產(chǎn)商采取包干:我給你政府多少錢,你去實現(xiàn)“幾通一平”。政府“為了城市發(fā)展,為了城市形象”擺平拆遷戶,如若不從,便強制拔下釘子戶。因為拆遷法規(guī)定,你只有房屋所有權,并無土地所有權,國家有權收回土地。而拆遷戶認為,自己有級差地租收益:“你把我的房屋拆遷,建造商品房獲得的利益,我有權益參與分配,你應給我一個合理的賠償。”在強大的公權面前,弱勢的拆遷戶往往只能敗下陣來。當請不動政府為其拆遷時,一些房地產(chǎn)商就勾結黑道,對拆遷戶進行恐怖活動,騷擾、威脅成了家常便飯,甚至砍殺。有的地方政府卻對此袖手旁觀,任無權無勢的拆遷戶被宰割。本來是公平交易的拆遷,卻變成了公權、黑道的強制,將“朱正亮”們逼上了絕路。拆遷悲劇的癥結就在于,商業(yè)行為異化為政府行為。
需要指出的是,有的政府官員其實是被資本收買了,導致資本與政府勾結對貧民實行搶劫。本來應該維持中立和公道的政府卻偏幫大資本,而拆遷戶失去了法律和政府的保護,告狀無門,自焚就成了他們與政府對話的極端方式。
我們的社會應該尊重別人的私權
在中國這個轉型社會,公權與私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將會發(fā)生一系列的沖突,拆遷糾紛凸顯社會缺乏對私權、個人利益的制度安排。過去是按國家、集體、個人的順序調節(jié)利益,近二十年改革的實質恰恰是因為尊重私權,承認個人追求權利而得到發(fā)展。改革正是因為國家意識到,否認私權扼殺了人民的工作意欲,窒息了社會發(fā)展,所以不得不恢復私有產(chǎn)權。
用群體壓制個體,用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壓制個人利益似乎是理所當然,況且多數(shù)人的公共利益表現(xiàn)在拆遷中。然而,誰來界定公共利益?為建廣場而拆遷也許是公共利益,改造胡同建高樓也是公共利益嗎?房產(chǎn)商的一切作為就是公共利益嗎?公共利益的維護者被收買了,他還能維護公共利益嗎?
我們的社會應該尊重別人的私權,把別人的私看成和自己的私同樣重要。應該倡導對個人利益的承認與保障,個人利益只能通過交換而取得,也只有這樣才能增加社會財富。宣揚對私利的保護,才能最終既保護拆遷戶的利益,也保護房產(chǎn)商的利益。房產(chǎn)商們不是也在推動修憲,保護個人財產(chǎn)入憲嗎?只顧自己的私,漠視別人的私,他們最終也會吞食苦果。如果聽任一些房產(chǎn)商勾結特權,侵犯私權、民權而不制裁,這個社會就不是一個法治社會,就不能和諧發(fā)展。
一定程度上說,個人利益的最大化等于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沒有尊重個人利益的公共利益是難以實現(xiàn)的。現(xiàn)代社會的政府必須是個人利益的捍衛(wèi)者和國民安全的保護者,是這個利益多元化社會公平、公正的捍衛(wèi)者,而決不是用特權來偏幫大資本,侵犯民權。
必須讓行政權力退出拆遷
諾貝爾經(jīng)濟學獎得主科斯有這樣的定理:政府的責任僅在于通過法例,保障不同利益階層,通過以金錢為衡量準繩的法例,達成資源最適當?shù)姆峙洌瑫r通過法例,保障這類談判在公開的情形下進行。只有這樣才能達到“小政府、大市場”,才能達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有人會問:尊重拆遷戶的個人利益,那城市如何發(fā)展?筆者認為,即便政府介入拆遷能夠提高效率,加速發(fā)展,也不應提倡。美國第31屆總統(tǒng)胡佛認為,即使政府對商業(yè)的管理可以提高效率而不是降低效率,也還是應該堅定不移地反對。因為,它摧毀政治平等,加劇而不是減輕弄權和腐敗現(xiàn)象,會扼殺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力,會破壞領導能力的培養(yǎng),會挫敗人民的智力與精神力量,會使平等與機會化為烏有,會枯竭自由與進取精神。
套用胡佛的話,即使行政權力能夠加速城市更新面貌,由于它容易滋生腐敗,容易使特權侵犯民權,容易出現(xiàn)有人以一己私利搭公共利益的便車,所以必須讓行政權力退出拆遷,斬斷商業(yè)行為轉換成政府行為的利益鏈。
拆遷戶的私產(chǎn)應該說是“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政府不能進”,房產(chǎn)商更不能進。你要拆遷,只能用公平、對等的談判達到自愿拆遷。當然,根本的解決還得靠法律制度對公民財產(chǎn)權的保護。
螻蟻尚且茍生,自焚者何以要以死來抗爭?那是冤屈不能伸,用死來與社會對話,若不是被逼到絕境,豈會有此極端行為?毛澤東在1956年談及拆遷時曾說:“你拿長棍去撥鳥兒的巢,雀兒也要叫幾聲!弊苑傩袨槭鞘裁葱再|?如果政府以公心來處理拆遷,不偏幫大資本,不被大資本壟斷公權,會不會有自焚?處理這些問題,必須要分清是非,不可把自焚者歸為報復社會來懲處,否則情何以堪、公德何在、親民何在?否則自焚者可能從良民變成暴民,演變成為社會問題,甚至政治問題。
令人高興的是,幾天前大陸媒體報道,北京警方打擊房產(chǎn)商勾結黑社會實行野蠻拆遷。這是一個積極的信號,使人看到了政府在拆遷中扮演角色的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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