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飛:沒有制約的警察必然走向恐怖
發(fā)布時間:2020-05-24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南方周末》報道,2001年2月20號,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振忠和黑社會分子徐承平勾結,制造假案,指示刑警隊長劉雄帶領武裝警察槍殺二手車市老板卞禮忠。當時沖進去十幾個人,其中五個人手里拿著微型沖鋒槍,直接沖卞里忠身上掃射,一個警察進門的時候看到卞里忠的手還會抽搐,還沖他頭上補了兩槍。2001年2月22日,很多福州媒體的頭版頭條上面,都登載了一張照片,照片上是一個男子倒在血泊當中,照片底下配了八個大字,“持槍搶劫,斃了活該”,報道說當時這個男子正在持槍勒索搶劫,在拒捕的情況下被警方當場擊斃。另外王振忠還將黑社會分子徐承平的生意競爭對手陳信滔陷害成所謂勒索搶劫案的背后主謀,并將其羈押起訴。事后,王振忠將此案作為“打黑除惡首戰(zhàn)告捷”的案件上報獲得嘉獎。就在福建省紀委決定對王振忠實施“雙規(guī)”的時候,2002年5月22日,王振忠攜 1000多萬美金、情婦郝文(時任福州市公安局辦公室主任)以及眾多機密文件潛逃到美國,辦案人員從王振忠的家里搜出近3000萬元人民幣。迄今為止,王振忠是中國外逃的最高級別的警官,在全國100多名出逃官員中名列第七,公安部已在國際范圍內(nèi)通緝王振忠。(公安部督辦2·20特大槍案四年前駭人一幕石破天驚 ,南方周末2005-05-19,http://www.nanfangdaily.com.cn/zm/20050519/xw/tb/200505190001.asp)
無辜公民被讓黑社會分子買通的警察殺害、誣陷,公安局副局長和刑警隊長組織十多名警察制造血案,除王振忠外,還有7名警察是故意參與殺人的,而且在長達兩三年的時間內(nèi),沒有人敢對他們的所作所為說一句話,這就意味著很長一段時間在福州市公安局是邪不壓正的。試想,作為人民利益保駕護航的警察如此膽大妄為,在多年的時間里,公安局的一名主要領導和主管刑事案件的刑警隊長都與黑社會的人勾結,那時辦的刑事案件是否顛倒黑白、是否有錢權交易就可想而知。可以想象的是,這幾年中福州市公安局曾經(jīng)有很多案件被警匪勾結的流氓所控制。那里的很多人在驚恐、無助、沒有安全感的生活中不知所錯。我注意到了報道中公安部的王警官對陳信滔說的一句話:“你運氣好,信到了我們周部長手里;
周部長是個雷厲風行的人……你放心,我們一定會履行好我們的職責,還事實一個真相!彼_實運氣好,如果運氣不好,豈不還在警匪共同編織的黑暗中顫抖嗎?
幾天前,法制日報公布了一個關于警察心理壓力大的報道。(中國警方開始請心理醫(yī)生診治民警心理健康問題,解放日報網(wǎng), http://www.jfdaily.com 2005-5-21) 對這個結論,如果為工作中的失誤或者過失違法犯罪辯解還可以理解。但是決不能作為警察隊伍中的錢權交易和故意違法犯罪的遮羞布。近來,公安機關大面積、高比例的腐敗大案充分暴露了現(xiàn)在警察隊伍面臨的危機和警察體制存在的嚴重問題,這將讓大部分恪守“人民警察為人民”宗旨的優(yōu)秀警察蒙上人民不信任、人民怕警察的委屈和羞恥。
警察權的狀態(tài)是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的標志
在現(xiàn)代文明國家,從警察權的內(nèi)容本身就受到了立法嚴格的限制。一方面,警察權行使具有一定的邊界,即應當遵守警察公共原則是指這就是以維護公共秩序為必要,除此以外,警察權不得干涉。警察公共原則又包括三項原則,即不可侵犯私人生活原則、不可侵犯私人住所原則以及不干涉民事原則。可是我們的警察可以闖入民宅去查夫妻看黃碟。在農(nóng)村,警察對私權的干涉就更大,可悲的是我們廣大的農(nóng)民不一定有看黃碟的那對夫妻的權利意識,很多警察就利用了法律的漏制度的缺陷和老百姓的忍讓作為他們創(chuàng)收的來源。另一方面,警察權行使應當遵循警察比例原則。即警察功能僅止于維持公共秩序必要的最低限度。其條件與狀態(tài),與秩序違反行為產(chǎn)生的障礙應成比例。警察權的設置與行使,目的都是在于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因此,警察權限應當與此形成比例關系,即維護的公共利益越是重大,賦予警察的權限也相應地大一些,反之亦然。何時可以行使何種權力,應當有立法的規(guī)定。
陳興良教授說:
“對于任何一個社會來說,警察職能都是不可或缺的,它是國家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警察權在一個社會中的實際運作狀態(tài),卻在相當程度上標志著這個社會法治文明的發(fā)展水平。因為,警察權力與公民權利在一定條件下成反比例關系,即警察權的擴大意味著公民權的縮小,警察權的濫用往往使公民權化為烏有! (陳興良:限權與分權:刑事法治視野中的警察權,北大法律信息網(wǎng),article.chinalawinfo.com/ article/user/homepage.asp?UserId=56 - 30k,)因此,警察權是否得到應有的控制,是一個國家文明的標志。歷史上無制約的警察權,如希特勒法西斯的憲兵和斯大林時期的克格勃,都是恐怖的代名詞。近年接連暴光的警察販毒、警察打死警察、數(shù)十名警察勾結小偷參與分贓等案件都體現(xiàn)了沒有制約的警察權力的可怕。現(xiàn)在很多地方都有有恃無恐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和賣淫嫖娼場所,在每一個這樣的勢力的背后,都站著一個或者一群坐收黑錢的、支持或者縱容他們警察。
警察個人要與違法犯罪分子打交道,要面對緊急情況和處理突發(fā)事件,現(xiàn)代各國都賦予了其較大的權力;
在領導體制是,規(guī)定了警察機關內(nèi)部上命下從的軍事化、一體化領導機制,所以首長很容易出問題,首長出了問題,就也很容易帶出一群人出問題。總之,警察機關的領導體制很容易形成由個人道德決定的人治。所以,和所有的權力制約一樣,世界各國也同樣探索出了一套制約警察權的共同規(guī)律。
警察機關的首長職權應當單一化,防止警察政府的出現(xiàn)
我國很多地方由政法委書記或者政府副職兼任公安局長。這是中國特色官本位的產(chǎn)物:因為根據(jù)一府兩院都是人大產(chǎn)生平行機構的政治體制,檢察院和法院是與政府平行的,只比政府低半級,而公安機關則只是政府的一個局,比政府低一級,這樣公安機關比檢察和法院就低了半級。很多地方為了讓公安機關與檢察院、法院在行政級別上能夠平起平坐,就讓公安局長兼任政府副首長或者政法委書記,在中國歷史上,出現(xiàn)的最高級別的公安部長是華國鋒,由國務院總理兼任。這種體制導致了司法和行政權力行使中的所謂“公安中心主義”,形成事實上的“警察政府”和“警察司法”。
在一些地方,政府在越來越多的行政事務中依賴于警察權,無限制地提高公安機關及其內(nèi)設機構的規(guī)格,這些都在無形中限制了檢察機關和法院對其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和其他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與其進行平等對話。一些地方黨委、政府更是盡可能掩飾和包庇公安機關的個別人的違法亂紀的行為,把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王振忠案件中,檢察機關和法院的同志早就發(fā)現(xiàn)了其中的問題,但基于對公安機關巨大權力的無可奈何和顧忌,最終只能靠公安機關自己解決內(nèi)部問題。
可以說王振忠案件能這么快解決而沒有拖個 7年、8年由中央紀委來解決,是被害人的幸運,當然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即與周永康部長看到了這封信有很大的關系。這個案件中,王振忠在任的公安局長也有失察的責任。公安局長不應當兼任其他更高職務,將其政法委書記或者政府副職的權力分離出去,是防止公安中心主義和“警察政府”的第一要務。這樣做事實上能夠更加有力的加強黨的領導,也能夠使公安局長有更多的精力做好公安本職工作。
現(xiàn)有公安機關的多種權力應當分立或者剝離
我國目前的公安機關是一個擁有眾多司法權力與行政權力、二者界限不清的單位。公安機關的多種權力應當內(nèi)部分立或者分離給其他單位。從內(nèi)部職能的分立來看,行政警察與司法警察應當分立。警察行政職權與警察刑事職權由不同的警察機關行使,這是警察權分立的第一個步驟。在我國目前大一統(tǒng)的警察機體制下,警察行政職權與警察刑事職權是由同一個機關行使的。所以警察去查一般違法的時候,為了獲得高額罰款就可以案件將轉(zhuǎn)化成刑事案件讓人坐牢相威脅;
相反,對于本應當定罪判刑的案件,也可以通過錢權交易將其作為一般違法案件處理甚至根本不處理。
另外,有些本不應當屬于公安機關的權力應當從公安機關中分離。首先是偵羈分離。這是指偵查機關與羈押機關的相對分離,即看守所獨立于偵查機關?词厮窃趯徟星皶簳r羈押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場所,與關押已決罪犯的監(jiān)獄不同。我國的看守所隸屬于公安機關的預審部門,預審部門對看守所進行監(jiān)管。這種自押自審的做法使刑訊逼供和超期羈押少了一道監(jiān)督的途徑,也妨害有冤屈的被關押者向第三者申訴。各國的做法是由司法部、局這樣的司法行政機關來承擔,對此我們應當借鑒。其次是偵鑒分離。這是指偵察機關與鑒定機關的相對分離,即司法鑒定部門獨立于偵查機關。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鑒定被認為是一種偵查行為。鑒定本應當是一個中立的機構,目前這種公安機關自己鑒定的作法談何追求中立。
另外,特別應當廢除公安機關的勞教決定權。我國有個由公安機關組成的“勞教委員會”。公安機關是行政權力集中的實行首長負責制的機關,因此,事實上可以由公安局長為主作出的行政決定來決定一個人剝奪 3年以下人身自由。勞教應當從公安機關的權力中分離出來,目前這種一紙行政決定就可以把一個公民關押 3年的做法,是完全不正當?shù)某绦,也是公安機關過分集中的權力的一部分,它應當通過司法化途徑來解決,必須由一個中立的審判機構,即由法院按照公開、公正的審判的方式來決定。
應當加強國家司法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監(jiān)督
我國對公安機關的專門監(jiān)督機關是人民檢察院。可是按照現(xiàn)行的刑事訴訟法,對于治安行政案件,檢察機關當然沒有對公安機關的監(jiān)督權;
對于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檢察機關在案件偵查終結以前,除批準逮捕過程中的審查以外,其他偵查行為,沒有規(guī)定對檢察機關的任何專門監(jiān)督行為。也就是說,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要批準逮捕,整個偵查過程不給檢察機關任何信息,檢察機關不作任何過問,也是正常和合法的。在王振忠制造假案的過程中,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自然終止,不會進入檢察和審判環(huán)節(jié),其他機關沒有介入的機會。如果不是他對陳信滔陷害而牽出了卞里忠一案,沒有后來因辦理陳信滔案而導致對假案的反復回放,并被檢察、法院等機關的專業(yè)人士多次審查,卞里忠被殺的假案可能永遠不能大白于天下。這種假設的后果,真讓人想起來不寒而栗。
立法應當規(guī)定任何案件一旦進入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應當有法定的固定形式的監(jiān)督;
偵查機關也應當有義務主動將案件交檢察機關進行事后審查和事前審查。對于這種審查,還有一種形式就是司法審查。所謂司法審查與我們通常講的違憲司法審查不同,這里的司法審查是指對于警察的強制偵查行為和強制性措施都應當有法院的事前批準并頒發(fā)令狀才可以進行;
特殊緊急情況下沒有事前的批準,也應當在采取這種措施以后的12或者24小時內(nèi)到法官的面前接受中立的法官的事后審查。對此,我國根本就沒有司法令狀制度,根本就沒有法官在偵查階段的監(jiān)督權。(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現(xiàn)在,公安機關的絕大部分行為沒有其他機關的監(jiān)督,其他機關的制約是一塊空白。我國應當建立完善的司法令狀制度或者司法令狀與自始至終的檢察監(jiān)督制度相結合的雙重監(jiān)督制度。
應當通過加強公民的權利保護來對抗國家的警察權
在偵查程序中,警察機關的偵查活動具有主動性與主導性。但在偵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也是參與刑事案件的主體。國家應當通過立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從國際人權公約和各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來看,犯罪嫌疑人在偵查程序中基本的權利包括律師在場權、沉默權、由律師進行的調(diào)查權。而這三種權利在我國都是沒有的。犯罪嫌疑人成了警察審訊的客體,在實踐中還出現(xiàn)了理光頭、刑訊逼供等法外之刑。
佘祥林冤案中的辦案警察用槍頂著佘的胸口說:“我可以你搶槍為由斃了你!币沁@位警察真的開了槍,我們就看不到這位沉冤得雪的佘祥林了。佘的年僅54歲的母親楊五香為兒子的冤案奔呼告,卻被關押了 9個半月,交了 3000元才把人領出來,此時的楊五香已雙目失明,雙腿癱瘓,回家僅三個多月即含恨離世。那些為佘作清白證明的村民不是被抓就是出逃,有的甚至差一點被迫自殺。佘祥林案是公、檢、法三家共同作用的結果,但始自警察。佘祥林案直到11年后因為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死而復生才得以昭雪,如果沒有張在玉的復活,這里的警察可能還是什么也沒有錯。這是為什么,就是因為公民沒有權利,沒有人聽他們的聲音,申訴的結果是一個個申訴者被關進了監(jiān)獄、甚至于被迫害致死。
茅于軾先生說“近幾年我進一步發(fā)現(xiàn),中國之所以窮,還有更深層次的原因,即缺乏人與人平等的人權思想。改革之所以成功,正是因為我們逐漸恢復了這個最重要的人的基本權利!保 茅于軾:《給你所愛的人以自由》,中國文聯(lián)出版社,2003年,第1頁。)我們同樣可以說,警察之所以出問題,也是因為沒有尊重人權。只有 “我們逐漸恢復了這個最重要的人的基本權利”,冤案、假案才可能避免。
應當尊重公民新聞自由的權利,讓媒體對警察進行監(jiān)督
媒體如何監(jiān)督警察盡管在我國沒有立法可以依,但是有國際準則可以參照的。目前,國際上關于媒體與司法關系的國際文件主要是1994年的《媒體與司法關系的馬德里準則》,該準則規(guī)定:“基本準則并不排斥在司法調(diào)查程序階段對法律秘密的保守。這種情況下,秘密保守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實現(xiàn)對被懷疑和被控告的個人的無罪推定的實現(xiàn)。不能限制任何人了解官方調(diào)查結論和調(diào)查情況的信息! (The Madrid Principle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edia and judicial independent. CJJL yearbook. vol 4(1995).)《馬德里準則》要求,在審前程序中,對公眾的知情權要受到一定以限制,以免形成審判還沒有開始,民眾就已經(jīng)形成民意審判的結論;
另外還要保護個人的隱私,以防止公眾對犯罪嫌疑人無罪推定的權利進行侵犯。
那么,在警察辦案階段,媒體對于司法信息的報道到底能夠有何作為呢?根據(jù)國際準則和各國的立法實踐,在這一階段,媒體可以從事以下的活動:1.司法當局不提供審前調(diào)查所得到的信息(主要是指證據(jù)),這并不限制媒體的獨立調(diào)查,調(diào)查所得的信息可以出版和發(fā)表。調(diào)查性報道在司法程序中可以是公布司法機關的調(diào)查,可以由記者獨立完成。中國當代的獨立調(diào)查報道,絕大部分出自中央級大報大通訊社之手。然而,可喜的是一些媒體已形成了自己的獨立調(diào)查。比如,《南方都市報》、《新京報》對孫志剛案、佘祥林案的報道。
2.當被拘留的人帶到法官面前時,在法官面前的聽證程序是可以公開的。這就是我前面所說的司法審查中的公開聽證。這種聽證,媒體可以報道和評論。但目前我國還沒有這種審前聽證。
3. 不能限制任何人了解官方調(diào)查結論和調(diào)查情況的信息。公安機關也有義務將調(diào)查結論公布。所謂調(diào)查情況的信息,是指不是調(diào)查內(nèi)容本身,而是指調(diào)查的進行和進展情況。4、審前信息的秘密性并不能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言論自由權。如他可以將自己受到虐待的情況公諸于眾。警察是否有虐待行為、受賄行為,強制措施是否過度,這些都是審前程序中公開報道的重要內(nèi)容。通過這樣的公開,可以達到保護個人權利的作用。犯罪嫌疑人對于過度的強制措施和虐待行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這些媒體是可以報道的,但是我們今天對于警察偵查中的犯罪嫌疑人實際上沒有記者采訪的可能。
以上內(nèi)容是基于無罪推定又不防害和泄露官方調(diào)查信息的前提下進行的,對以上內(nèi)容不準報道是違背人權標準的基本要求的。象王振忠案件,我們今天看到了《南方周末》的報道,但是如果有新聞自由,就能根據(jù)被害人陳信滔以及有良知的檢察官和法官提供的信息進行獨立調(diào)查,更早將假案的謊言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我們應當重視媒體在監(jiān)督警察中的意義, 媒體的真話是揭開各種敗類警察、警匪勾結的重要方式,從這個意義上說,如果“謊言無處不在”,就會縱容“恐怖無處不在 ”。四川省公安廳廳長呂卓說得好,“要讓警察這支隊伍處于陽光之下,處于人民監(jiān)督之中。監(jiān)督讓官不好當了,就可以避免跑官賣官,是民主政治進步的體現(xiàn);
讓警察不好當,就可以避免濫竽充數(shù),是民主法制進步的體現(xiàn)。”(讓警察不好當可避免濫竽充數(shù),《華西都市報》 7月17日http://www.scol.com.cn/nsichuan/dwzw/20040717/200471733510.htm,2004.7.17更新)
以上關于防止警察濫用權力的對策,其實也并沒有超出權力哲學的一般規(guī)律: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走向腐敗。但對于手中有槍的人而言,后果會更加嚴重: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走向恐怖。只有靠加強權力制約和公民的人權保護,我們才能制止這種恐怖。
200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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