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立平,郭于華:“軟硬兼施”:正式權力非正式運作的過程分析
發(fā)布時間:2020-06-06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內(nèi)容提要:本文以華北地區(qū)一個鎮(zhèn)定購糧的征收為例,分析了在正式行政權力運作的過程中,權力的行使者如何以及為何將諸如人情、面子、常理等日常生活原則和民間觀念引入正式行政權力行使的過程之中的。這一正式權力非正式運作的權力實踐表現(xiàn)了國家權力技術的特點和復雜過程,也展示了國家與鄉(xiāng)村社會邊界的模糊性與相互交織,從而提供了認識國家與社會關系復雜性的動態(tài)視角。
一、收糧----基層政府最棘手的工作之一
丙子年農(nóng)歷六月間,一個溽暑悶熱的時節(jié),我們來到曾經(jīng)多次光顧的B鎮(zhèn)政府大院。與往常人來人往而又井井有條的辦公氣氛不同,整個辦公大樓顯得空空蕩蕩,悄無人聲。原來上至書記、鎮(zhèn)長,下至普通干部,所有的人傾巢出動,都到各村收糧去了,只留下一個辦公室的小青年值班。其實,這種狀況并非B鎮(zhèn)所獨有,在每年的夏糧和秋糧征收時,全國許多地方的鄉(xiāng)鎮(zhèn),都是這種情形。
基層政府對于定購糧收購任務的全力以赴,使我們不難理解簡·奧伊(Jean Oi)提出的一個觀點:農(nóng)村中的基本問題是農(nóng)業(yè)收成的分割問題。就此而言, 農(nóng)村中最基本的權力結構, 甚至農(nóng)村中國家與社會的關系, 都是建立在農(nóng)業(yè)收成分割這一問題的基礎之上的(Oi,1989)。
定購糧收購的制度背景
上述定購糧收購的制度背景是:盡管市場取向的改革已經(jīng)進行了二十年,但目前我國進入商品流通過程的糧食,大部分仍然不是通過市場進行交易的。相反,國家仍然在糧食的分割上起著重要的再分配者作用[2]。這個過程主要是通過一種我們稱之為“強加型契約”的環(huán)節(jié)實現(xiàn)的。具體過程是,農(nóng)民在與村簽訂土地承包協(xié)議的同時,必須簽訂一份“糧食訂購合同”,即承諾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糧食價格(一般要遠遠低于市場價格),將一定數(shù)量的糧食賣給國家,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定購糧”。這個契約雖然是以“合同”的形式訂立的,但作為簽約一方的農(nóng)民,卻并不具有拒絕權和討價還價權。如果農(nóng)民拒絕簽訂合同,他不可能從其他的地方得到耕種的土地,這也就意味著他將失去最基本的生存條件。糧食的訂購價格,在合同中并不出現(xiàn),而是取決于征購時國家所定的價格,這個價格并不需要與糧食的出售者協(xié)商。而且,按照中央政府的規(guī)定,“糧食合同訂購,既是經(jīng)濟合同,又是國家任務,是農(nóng)民應盡的義務,必須保證完成”(王曉毅、朱成堡,1996)。
與之相關的一個問題是,目前國家向農(nóng)民抽取資源的方式主要是以非稅的方式進行的。根據(jù)國家稅法,農(nóng)民向國家交納的稅收,主要是農(nóng)業(yè)稅。但農(nóng)業(yè)稅的數(shù)量并不大。除了農(nóng)業(yè)稅之外,農(nóng)民向國家交納的稅目還包括農(nóng)林特產(chǎn)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但這三項稅額更小,以我們調(diào)查的B鎮(zhèn)為例,1995年一年農(nóng)林特產(chǎn)稅大約只有兩萬多元;
耕地占用稅在有的年份(即沒有將耕地批為他用的年份)甚至是空白;
而在1995年,全鎮(zhèn)收到的契稅只有1300多元(包括房屋買賣、出租、轉讓稅)?梢哉f,在目前的中國社會,農(nóng)民的稅負是相當輕的。
由于國家從農(nóng)民那里得到的稅收是極為有限的,便轉而采取其他的形式向農(nóng)民抽取資源。這主要包括下面的三種形式。一是以“強加型契約”收取的糧食。二是以統(tǒng)籌提留款形式向農(nóng)民收取的費用。三是臨時性的攤派款(包括勞務的形式)。對于后兩種形式,我們在這里不進行討論,我們的研究所關注的是第一個過程,即定購糧的收購過程。在我們所研究的B鎮(zhèn),1995年的定購任務是:小麥40萬斤;
玉米88萬斤;
花生16萬斤;
大豆6萬斤;
芝麻2000斤。此外還有議購任務(議購的價格高于訂購價格,但略低于市場價格,而且也不強制征收),在當年,由于沒有強制性,該鎮(zhèn)的議購任務一斤都沒完成。
一項并非輕松的工作
在簽訂“強加型契約”的過程中,農(nóng)民雖然作出了按國家的要求“保質(zhì)保量”完成糧食任務的承諾,但在合同簽訂之后,農(nóng)民對交納糧食的態(tài)度并不積極,甚至以種種理由少交或者不交糧食。這樣就使得定購糧的征收過程成為一個異常艱難、需要有行政力量介入的過程。
困難源自于國家的收購價與市場價之間存在巨大的差距。如1995年定購糧的價格(國標中等價)是:小麥0.53元/斤,差價(國家定價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距,下同)為0.25元/斤;
玉米0.41元/斤,差價為0.65??元/斤;
花生1.10元/斤,差價為0.60元/斤;
大豆0.95元/斤,差價為0.60元/斤;
芝麻1.90元/斤,差價為0.60元/斤。這樣巨大的差價的存在,是農(nóng)民不情愿交售定購糧的客觀基礎。因為差價實際上就是農(nóng)民在交售定購糧時所遭受的“損失”。在我們所研究的B鎮(zhèn),由于種種原因,農(nóng)民往往不是以實物的形式,而是以交差價款的方式交納的。如在1995年,該鎮(zhèn)定購任務中,40萬斤小麥定購任務有16萬斤是以實物交納的,有24萬斤是以差價款的方式交納的;
玉米的相應數(shù)字是:實物32萬斤,差價款56萬斤;
花生:實物只有幾千斤,其余為差價款;
大豆:實物只有幾千斤,其余為差價款;
芝麻:實物一斤沒有,全部為差價款。由于巨額價格差距的存在,同時也由于有相當一部分定購糧任務是以現(xiàn)金而不是以實物的形式交納的,定購糧的收購就成為一個更艱難的過程。事實上,如果沒有國家權力在這個過程中的介入,定購糧的征收任務是無法完成的。
這樣一來,向農(nóng)民征收定購糧,就成為農(nóng)村基層政權和基層干部日常工作中最重要的內(nèi)容之一。而且,無論是在傳媒的報道上,還是來自鄉(xiāng)村的種種傳說中,這個過程都是一個充滿著矛盾、沖突甚至大規(guī)模抗拒的過程。每年的夏秋之際,報紙上都有許多關于這個過程的報道。其中的一類報道,是披露在定購糧征購的時候,農(nóng)村基層干部的“工作方法不當”的,如粗暴地拿走農(nóng)民的財物、對農(nóng)民施以刑罰,甚至逼死人命的事例也時有所聞。從這類報道中,人們不難理解到這個征購的過程是相當困難的。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現(xiàn)了農(nóng)民的暴力反抗。如有的地方曾經(jīng)發(fā)生幾千農(nóng)民圍攻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縣政府的事件。
為了確保定購糧征購任務的完成,B鎮(zhèn)政府曾召開全體鎮(zhèn)干部動員會,并下發(fā)文件,要求除了辦公室人員(值班)外,全部下到各自所包的村子,督促定購糧的收購(事實上,根據(jù)我們后面所了解的情況,鎮(zhèn)干部到各村后所起的作用往往并不只是督促,而是直接參與收糧過程,甚至是作為主要的征收人員進行工作。從中也可以看出這項工作的難度)。鎮(zhèn)里為此所制定的獎懲措施是,在定購糧收購期間,停發(fā)所有下去收糧的鎮(zhèn)干部的工資,什么時候完成征購任務,什么時候發(fā)給工資;
對提前或是超額完成收購任務的干部,給予現(xiàn)金獎勵。
我們的調(diào)查也就從這里開始。下面所使用的資料,都來自于我們在B鎮(zhèn)所進行的實地調(diào)查。在這個調(diào)查過程中,我們先后對參與這個過程的鄉(xiāng)村兩級干部進行了訪談,對轆村和許村兩個村的收糧過程進行了參與觀察。幾個月之后,我們又再次來到B鎮(zhèn),對轆村的干部和村民進行了補充訪談。
軟與硬:正式權力行使的兩種方式
在人們一般的印象中,政府官員總是代表著莊重、威嚴甚至強迫。特別是在極權主義理論當中,更是將社會主義國家的官員描述成一個行使著無限的權威、慣于使用暴力手段的群體。當面對普通民眾的時候,他們是高高在上的。訓斥與強迫,是他們頻繁使用的手段。從這種邏輯來推斷,在如定購糧收購這類日常實踐中,上述強硬的措施似乎已經(jīng)足夠他們用了,而且用起來似乎更省力更方便更有效。然而,我們發(fā)現(xiàn),在收糧的實際過程中,官員們對正式權力資源的使用是相當慎重的,即他們很少使用正式規(guī)則所規(guī)定的程序和懲罰手段;
相反卻常常借助于有關權力的正式規(guī)則中所并不包括的非正式因素,運用日常生活中的“道理”和說服或強制方式,來極富“人情味”地使用這些權力。從中我們或許可以看到一種“正式權力的非正式行使過程”。也就是說,這種權力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以有關權力的正式規(guī)則為基礎,而常常是基于民間社會中的本土性資源。
二、官員的兩種形象和兩套工作方式
既然B鎮(zhèn)的辦公樓里已是人去樓空,我們干脆找到已經(jīng)交往得慣熟的鎮(zhèn)干部,跟隨他們觀察進村收糧的過程。我們發(fā)現(xiàn),這一實際過程并不象人們想象的那樣總是情勢緊迫、劍拔弩張,而是大致表現(xiàn)為兩種形式,一種是比較溫和的、以勸服、鼓勵為主的工作方式,時常在家常話的敘說中讓農(nóng)戶自愿地把糧食交到糧站;
另一種是雙方發(fā)生比較明顯的對峙、爭辨,并在一定程度的強制手段下才把糧、款收上來,有時甚至需要使用一種旨在殺一儆百的“拔釘子戶”的方式。我們可從以下具體的征收個案中觀察鎮(zhèn)干部、村干部和村民三方行動者之間復雜而微妙的行動方式和關系,并對收糧過程中權力的使用特點進行一些分析和概括。
和言悅色的副鎮(zhèn)長
在我們到達B鎮(zhèn)的第二天一早,全鎮(zhèn)干部除了在各自所包的村中進行收糧工作外,還有兩隊人馬,分別由鎮(zhèn)長和副鎮(zhèn)長Y帶隊,在兩個定購糧任務差額較大的村莊突擊進行工作。我們先是跟隨副鎮(zhèn)長Y一行來到許村,以參與觀察的方式參加了該村的糧食征購過程。許村是在上一年由另外的一個鄉(xiāng)合并過來的。當年“大秋”征收時正趕上撤鄉(xiāng)并鎮(zhèn),村、鄉(xiāng)干部前程未卜,因而“大秋”定購糧和議購糧基本沒有征收。此去目的就是想將上一年的尾欠做一清理。按鎮(zhèn)政府的規(guī)定,去年尾欠要在當天交齊,當年定購任務要在三天內(nèi)交齊。鎮(zhèn)干部與許村的村干部簡單碰了一下頭之后,就分為兩組,從村莊中心分頭向兩邊開始挨家挨戶地進行收糧工作。
我們跟隨的一組由Y副鎮(zhèn)長帶領,還有一個年輕的鎮(zhèn)干部和許村的一名支委兼會計參與其中,自東向西開始走家串戶地收糧。觀察Y副鎮(zhèn)長在收糧過程中的言談舉止方式,可以讓我們看到與人們通常想象所不同的另一種官員的形象或者說是一種非正式地行使權力的形象特征。在許村的半日中,每到一戶,Y副鎮(zhèn)長都是平易近人、笑容可掬,隨隨便便地脫鞋上炕,與村民拉著家常,或者逗弄著孩子。遇到?jīng)]有什么抗拒就答應交糧的農(nóng)戶當然在笑語歡聲一片祥和中就完成了任務;
即使在遭遇一定的阻力時,Y副鎮(zhèn)長也多是和言悅色地講述道理,而且所言多非官員語言,而是老百姓熟悉的一些常情常理(講理的具體案例可參見下文“情境的邊界:擴大與縮小”一節(jié))。在一戶只有女主人帶著小孩的家庭里,各種證件、票據(jù)都放在大小不等的瓶瓶罐罐里,而女主人不識字,也不知道家里重要的票證都放在哪。Y副長鎮(zhèn)則不厭其煩地用一根筷子從各種形狀不同的瓶子里掏出一卷卷票據(jù),嘴里還念叨著:“這是彩色照片,這個不行;
這是計劃生育證,這是結婚證,不管用”;
最后終于找出征收定購糧的票、本。經(jīng)過核對對女主人說:“玉米278斤,這個夠了,花生對了,黃豆差一斤,給你家的(指其丈夫)打電話,今年的任務趕快交去,去年帶頭今年還得帶頭”。
從Y副鎮(zhèn)長的言談來看,除了講道理、嚴格地把握對話說理的邊界之外,還經(jīng)常會有表揚、鼓勵性的話語。有時是給對方戴高帽,諸如“你去年積極今年還應該積極”,“去年帶頭交糧今年還得帶頭”,“我知道你這人特別講道理”等等;
有時則是站在對方的立場替對方著想,如建議“連去年帶今年的一次就交清了,跑一趟比跑兩趟強,少耽誤功夫”,“交玉米比交花生或交錢劃算”等等。這樣的工作方式雖然與人們想象中的官員工作方式相去甚遠,但卻常常是行之有效的。
艱難的“拔釘子”過程
上述和言悅色的征糧過程只是官員的一種形象,與之并存的還有另外一種多少帶有暴力特征的強硬形象。經(jīng)過在許村的半天工作,鎮(zhèn)干部的兩隊人馬在午飯時匯合了。L鎮(zhèn)長所帶領的一行人還在敘說著他們上午所經(jīng)歷的多少堪稱驚心動魂的“拔釘子”過程。當我們提出下午跟隨L鎮(zhèn)長去看“拔釘子”時,他開始表示不同意:“有一家,剛一搬電視機,那個女的就死(昏)過去了。讓你們看著這些還得了?”經(jīng)過我們反復要求加之與L鎮(zhèn)長多年的朋友關系,他終于同意讓我們參與下午在轆村的“拔釘子”工作。
所謂“拔釘子戶”,是指對個別拒不交糧交錢的家戶使用比較強硬的手段,如扣押其財物、牲畜等或拘留人員,迫使其如數(shù)交納糧款的做法。當時的轆村是征糧任務差距較大的村子,值得注意的是,“拔釘子戶”并不是在村民普遍完成了定購糧任務而只剩下少數(shù)的“釘子戶”等待清理時所進行的,而是在征收工作全面鋪開之前先“拔釘子”,這意味著“拔釘子”無疑是一種意在示范、威懾的權力技術。
下午三時許,L鎮(zhèn)長、一位副書記H、鎮(zhèn)辦公室的包村干部及派出所的警察和司機若干名來到轆村村主任家中,屆時村干部七八人已經(jīng)在那等候。(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鎮(zhèn)、村兩級干部首先討論的是釘子戶的確定問題。H書記說:“趕緊說釘子戶吧,各片定下‘我就是不交’的那種戶,數(shù)量也不要太多”。經(jīng)過討論決定每個片(即村民小組,全村共七個片)定兩戶。這14個“釘子戶”的產(chǎn)生是一個極為艱苦可以稱得上是難產(chǎn)的過程,負責各片的村干部低頭抽著煙,喝著茶,都不說話。村主任催促說:“各片都得說,各片要不說,鎮(zhèn)長他們一走,你就得負起責任”。H書記說:“昨天,我跟鎮(zhèn)長商量了三個條件,你給我按這個條件,拿出8到10家來。第一個是去年不清的,第二個是有能力交今年不交的,第三個,在村里人性太次的”。L鎮(zhèn)長強調(diào)說:“可不要把那些老實窩囊的報上來,拔這樣的戶,折我們鎮(zhèn)政府的手藝”。村主任找了張紙,說“拉單子吧”。H書記催問道:“拔釘子這個任務在10號之前得把它完成了,釘子戶有吧?”一個包片村干部回答:“你叫他有就有,你叫他沒有就沒有”。村主任說:“要是釘子戶一戶沒有,你鎮(zhèn)政府就回頭得了”。L鎮(zhèn)長:“你先什么也別說了,先鬧出14戶,抄完這14戶今晚就走了。一個組兩戶,今天抄完我們就走,最好是去年就沒交的”。H書記說:“就老賬新賬一塊算”。包片的村干部個個面帶難色,只顧吞云吐霧,最后由各片干部報名,村主任執(zhí)筆記名單,一個片一個片地定,終于確定了一個15戶的名單,這個過程持續(xù)了兩個多小時。
“釘子戶”確定之后,村干部們散去了,只留村主任一人帶領鎮(zhèn)干部一行去抄釘子戶,先是在路上遇到一個,說了幾句話就順利地把錢收了;
第二家只有女主人在家,一開口說沒錢,跟隨的警察就進屋把電視機(黑白的)搬出來了,女人立刻聲帶哭腔,說馬上去找當家的回來找錢,村主任也幫著勸,讓警察把電視機先放在門口,別馬上拉走,等交了錢就搬回家去;
第三家經(jīng)過一番爭吵好歹把錢收了;
可這時帶隊的村主任已不知去向,暮色蒼茫中鎮(zhèn)干部一行人在村中轉悠、打聽,村民們大多回答不知道,“拔釘子”一度陷入了困境。后來費了很大周折才將“釘子戶”問題一一解決。
令我們感興趣的還不是直接的拔釘子過程,因為那無非是實施強制性措施的過程,是權力正式行使的方式之一。更有價值的是我們所觀察到的確定釘子戶的全過程,這有助于把握和理解強制性權力運作的策略和微妙隱密之處。
“拔釘子”的案例在糧食征收中并不是經(jīng)常出現(xiàn)的,這意味著正式權力以暴力形象出現(xiàn)時常是不得以而為之。轆村確認“釘子戶”的艱難過程表明正式權力在使用強制方式時的慎重,而這種慎重出于建立和保持政府的合理正當形象的考慮,既要按時按量完成征收任務,又需避免造成以強凌弱甚至傷天害理的印象。在鎮(zhèn)政府提出的“釘子戶”標準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條,所謂“人性太次”、公眾輿論反映不好實際上與定購糧的交納并沒有直接的關系,但“拾掇”了在社區(qū)中名聲不好的家戶,有利于強化政府的道德優(yōu)勢和老百姓對政府行為的認同。這無疑是從人心向背的考慮出發(fā)的。鎮(zhèn)干部反復強調(diào)的“可別把那些老實窩囊的戶定為釘子戶,拔這樣的戶折我們鎮(zhèn)政府的手藝”,正是重視自身形象的一種表白。
在“拔釘子戶”的過程中,另一個值得注意的方面是鎮(zhèn)、村兩級干部的差別,雖然以征收者和征收對象來區(qū)分,鎮(zhèn)、村干部是一方,農(nóng)戶是另一方,但實際上作為正式國家干部的鎮(zhèn)干部與仍為村落社區(qū)成員的村干部在行為方式與心態(tài)表現(xiàn)上卻相當不同。村干部在此過程中處于明顯的兩難困境,他們受到來自上級的必須完成征收任務的壓力,而且在遇到阻力時需借助鎮(zhèn)干部的力量達到目標;
而另一方面他們作為社區(qū)成員與其他農(nóng)戶、村民是一體的,帶領鎮(zhèn)干部“抄釘子戶”、搬財物的做法無疑意味著將自己置于那些與之有著密切關系的人們的對立面。鑒于這樣兩方面原因,才會有確定“釘子戶”的難產(chǎn)過程和“拔釘子”的艱難過程。
軟與硬的辯證法
上述許村的比較溫和的說理勸服方式和轆村的相對艱難的征收,實際上代表了“軟”和“硬”這兩種不同的權力行使模式。而這兩種不同的權力行使方式,其實是一種相互依存、互為背景的關系。沒有實際存在的權力的不可抗拒的強制性,一味地“軟”則毫無意義,達不到權力行使的目的;
而僅僅依靠強制性甚至暴力手段,盡管可收一時之效,但卻會對權威形象造成損害。
在農(nóng)民為自身利益對糧食征收進行抗拒時,他們首先面對著一個最基本的劣勢,這就是對于在“強加型契約”中所承諾的義務的違反。而且,農(nóng)民知道在這樣的抗拒中他們在法律上的合法性基礎是相當薄弱的。我們發(fā)現(xiàn),在糧食征收的過程中,農(nóng)民在陳述他們不交糧食的理由時,總要先做一個聲明:“皇糧國稅是應該交的”。然后再陳述“不是我們不交,而是……”。這里的“而是……”作為不交糧食的理由,通常包括“去年的帳沒結”,“多交的錢沒退,被村里挪作他用”,“干部腐敗,多吃多占”,“承包地減少了,定購糧任務卻沒減”,“承受了不合理的罰款、收費”……這些因素雖然并不能構成不交糧的充分理由,也不符合他們在“強加型契約”中已經(jīng)做出的承諾,但在相當程度上卻是“合情”與“合理”的。比如,在轆村“拔釘子”的過程中,村民反應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村里將一部分土地集中承包出去了,這樣每個農(nóng)民承包的土地就減少了,但定購糧的任務卻沒有減少。而且村民或明或暗地指責,這當中有村干部的腐敗問題。一個婦女就大聲疾呼:“我們每個人的地只有五分七,……都把地賣了,還叫我們拿那么多公糧。你說這五分七地一年打多少吧,一人還拿七八十塊”。這樣的“情”和“理”在農(nóng)民的日常生活中是有充分依據(jù)的。這種理由基于這樣的一個邏輯之上:你政府總不能不讓我們吃飯吧!還有什么道理能大過生存?zhèn)惱砟兀咳绻@樣的抗拒不是發(fā)生在一兩個人的身上,而是發(fā)生在相當一部分人的身上,事情就會變得復雜起來,因為強制性的措施有一個很大的局限,就是只能應用在很少的一部分人身上,而不能應用在大部分人的身上。
在當?shù)卣{(diào)查的時候,我們強烈感受到農(nóng)民所持的“道理”對征收者的行為有著重要的影響:定購糧征收的對象是一群剛剛達到溫飽狀態(tài)的農(nóng)民。盡管其中有些家庭由于從事箱包加工或商業(yè)活動,有了一定的現(xiàn)金收入,但總體來說,農(nóng)民還是相當貧困的。也就是說,如果定購糧征收的任務重一點,就會威脅到這些農(nóng)民基本生存?zhèn)惱淼南孪蕖R虼,當?zhèn)干部下去征收糧食的時候,就多少感到有點“理不直,氣不壯”。這也是他們不愿意過多采取強制性措施的原因之一。就其中的一些農(nóng)民家庭而言,對于基本生存?zhèn)惱淼耐{這一點就更為清楚。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持續(xù)使用或單純使用強制性的措施,官員就會“情”“理”俱失。
三、“軟硬兼施”:一個包村干部的兩種話語
在同一過程中的軟硬兼施
這是鎮(zhèn)干部Q對其一次成功的征收工作的詳盡回憶!拔覀兡翘煸谕醮,就是我包的那個村,碰上一個,村民C不交公糧,因為發(fā)居民身份證時罰了他五十塊錢。我跟他談了談,不交。他找村支書去了,說‘我過不了了,你也踏實不了’,支書說,‘你威脅我啊,打算怎么著?’這時我不得不說話了,我說:‘這么著啊,你這小伙子你挺年輕是吧,生活道路還是很長的,今兒我就開誠布公地跟你說說這事。你還威脅你們村支書,憑什么你不交公糧?我上這包村來了,你不信惹急了我給你兩嘴巴,不論怎么回事,我打你了。你在中央、省、地(市)有人嗎?你要有人可能要端我的飯碗,我違法了;
要沒人吶,我打你白打,你不信你動我一下試試。打了你也得交糧,你該交公糧交公糧去。我讓你唬著?就沖我們這一去,你翹著二郎腿跟我們說話,我們那司機都看不下去了,他就要上(公安)分局找人,為什么一個司機都火了。俊艺f‘我也不搭理你,到時候真把你冰箱、彩電都抄了去,你小日子你過,就憑你,你有什么新鮮的?我跟你說的都是肺腑之言,你考慮考慮有沒有道理,你我咱們這都屬于膩蟲,中國人太多了,你有什么了不起的?’他說‘江澤民來了也不能這么橫啊?’我說‘你跟我弄這個,就憑你,你有什么資格提江澤民?你、我咱們都算在一塊兒,咱們是膩蟲一樣。你也是膩蟲,太多了,消滅了你也不算什么。你老實呆著,說話就打藥了。’農(nóng)村工作你光跟他講道理不行,他跟你胡攪蠻纏。他說‘誰都交完了我才交’,‘我就讓你交,你就給我乖乖地交去,你還有什么說的?你還這個那個的,你還威脅支書,怎么著。繙适岸蘖四。二十多歲一個小伙子,整天不份不份的那勁頭,下回惹急了我就抽你嘴巴,我讓你搗亂,讓你影響我們村交不了’。我說‘你比我兒子還小呢。你就是看我忒老實’,我在這包村,一般也沒打過人,也沒罵過人,你要惹急了我我就拾掇你,可你要動我一下也不行,(包村的挨打)這就是個事件了,包村的挨拾掇了,哪有這事。我要真弄了你,你準得跟我論了親戚了,我在那村親戚還忒多,他父母就得找我。那天要抄他來著,副鎮(zhèn)長去了,說‘拾掇他!弄電視’。要抄他他急了,我說你還不趕緊張羅錢去。后來罰了他五十塊錢。
這是一個在同一過程中使用軟與硬兩套權力技術的典型案例,從中我們可以感受到許多有關權力運作的信息!澳氵年輕,生活道路還很長”,語重心長,誠心誠意地替對方打算;
“惹急了我打你倆嘴巴,打了你你也得交糧”,“你比我兒子還小呢”則既表達了對抗拒交糧的憤怒,又帶有長輩對小輩的教訓責備,實際上以一種非常微妙的方式拉近了與對方的距離;
指責對方“人性次”、不老實,影響了全村的交糧,并說其父母都不贊成他,甚至連跟去的司機都忍不下去了,是在動用社會輿論、用親屬和公眾評價對對方施加壓力,迫其對權力就范;
至于威脅說搬走冰箱、彩電,叫你小日子過不成,是直接用強制性的行政權力進行威懾;
但在搬出硬武器的同時,又以“肺腑之言”道出“你我咱們都是膩蟲,太多了,消滅了你也不什么”,這既是讓對方知曉權力的暴力性質(zhì)和國家的權威,同時也把自身劃入與對方同樣的社會地位范圍內(nèi),達到在權力結構和社會位置上與對方的一種近。Q在其所包的村莊中身份是相對模糊的,作為幫助村里工作的鎮(zhèn)干部,他是政府官員身份,是國家意志的執(zhí)行者和政務的實施者,但同時他與該村的一些干部、村民又有密切的親戚關系,加之多年包村工作建立起來的感情與關系基礎,因而處處表現(xiàn)出與村民的一種熟和近。在上述征收工作中,他的行為、語言方式都帶有這種熟悉和親近的味道,從而使權力關系與村社中的人際關系融合為一。而基于這樣一種融合關系的權力過程──歸勸加以威懾,軟硬兼施,強弱并用,在艱難的征收工作中實現(xiàn)了功效。如果僅僅依靠強制性的硬武器──拉牲口、搬電視、扣押人員……,權力目的的實現(xiàn)是很難想象的。
干部的“地方性知識”與非正式人際網(wǎng)絡
在調(diào)查中我們注意到,即使是鎮(zhèn)干部,也往往是當?shù)厝。有相當一些?zhèn)干部的家庭就定居在這個鎮(zhèn)所屬的村莊當中。比如上面提到的鎮(zhèn)干部S、Q,就居住在這個鎮(zhèn)所屬的村莊當中,還有一些鎮(zhèn)干部(多為鎮(zhèn)里主要的領導干部)是居住在縣城里,但他們自己也往往是在當?shù)剞r(nóng)村長大的。指出這一點決不是沒有意義的。這樣的背景告訴我們,這些鎮(zhèn)干部本身自小就受到格爾茨(Geertz)所說的“地方性知識(local knowledge)”的熏陶。盡管現(xiàn)在他們的身分已經(jīng)不是普通的農(nóng)民,但過分背離這種“地方性知識”,仍然是他們所不情愿的。更重要的是,我們在調(diào)查中發(fā)現(xiàn),由于他們中的大部分人從小生長在這里,他們中的大部分的家庭就生活在這里,同時也由于相當?shù)囊徊糠秩艘呀?jīng)在這里工作了很長時間,這就使得他們在進行工作的時候,包括在進行象收定購糧這樣非常困難的工作時,所面對的往往是“熟人”。這里所說的“熟人”有兩層涵意,一是指雙方不但認識,而且相當熟悉;
二是指間接的“熟人”,就是人們可能并不直接認識你,但都知道你是某村某家的人,如是“張家的二兒子”,“李家的大小子”,而他們本來是與其長輩相熟悉的。這兩種情況都使得當?shù)氐逆?zhèn)干部被嵌入于一種嚴密的社會網(wǎng)絡之中。這樣的社會關系網(wǎng)絡不僅強化了鎮(zhèn)干部們對當?shù)氐摹暗胤叫灾R”的認同,而且使得他們在進行征收定購糧這樣棘手的工作時,就感到相當?shù)睦щy。這也是他們盡可能不使用強制性手段的原因之一。
鄉(xiāng)鎮(zhèn)干部、村干部的非正式人際網(wǎng)絡是影響權力行使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們在調(diào)查中發(fā)現(xiàn),鄉(xiāng)鎮(zhèn)干部與村干部之間、村主要干部與各片(村民小組)干部之間都存在著一種不是親情卻有如“同志加兄弟”般的親密的連帶關系和情感;
不同村莊或同一村莊的主要干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通常與鎮(zhèn)主要干部(鎮(zhèn)書記和鎮(zhèn)長)有密切的私人關系,自己認為或被別人確認為“某某是書記的人”或“某某是鎮(zhèn)長的人”。(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村主要干部與負責村內(nèi)各村民小組的包片干部之間也有同構性的關系,而且這種在權力結構中的關系與鄉(xiāng)村本土性的感情、義氣關系融合為一體。例如在轆村,我們曾經(jīng)向村主要干部詢問:作為國家意志的執(zhí)行者和村民的代表這種身份特征常會遭遇“兩頭受氣”的處境,為何還繼續(xù)擔任村干部?他的回答頗耐人尋味:“是看著鎮(zhèn)長的面子干”。下面包片干部的選擇也是同樣:“我們是看著村書記的面子,平時大家都不錯,只要是他當書記,我們就得幫一把”。這位村書記還告訴我們:這些包片干部都是村里辦紅白事的“總理”(總管、司儀),有能力,在村民中有一定威望,辦事容易。在B鎮(zhèn),原本旨在搞好干部與群眾關系的所謂“魚水工程”被一些干部解釋為搞好上級與下級之間的關系,特別是指鄉(xiāng)鎮(zhèn)政府官員與村干部的關系,這當然是一種帶有詼諧幽默色彩的說法,但從中卻不難體會到基層干部對與人際互動融合的權力關系的理解。B鎮(zhèn)人大的一位負責干部曾這樣對我們說:“為什么還有人當村干部?從正面說是為黨工作,但心理作用還是有的,人情、面子都起作用,就憑我在這里當黨委書記,就憑我在這里包村,你就不能為我個人分點憂?現(xiàn)在不是搞魚水工程嗎?就是要感情投入,看在情面上干”。我們在B鎮(zhèn)期間,曾遇到一個較大且經(jīng)濟實力較強的村的支書嫁閨女,出乎我們的意料,前去送禮、喝喜酒的人中最受重視的不是傳統(tǒng)社會關系中的親屬、鄰里,而是鎮(zhèn)主要干部和鎮(zhèn)里不同部門的負責干部以及周邊村莊的主要干部。村干部家遇紅白喜事時,鎮(zhèn)干部前去送禮的并不鮮見,傳統(tǒng)的鄉(xiāng)村禮儀成為權力執(zhí)行者們聯(lián)絡感情、增加互動的機會。不難理解,正式行政權力關系嵌入于非正式的鄉(xiāng)土社會人際關系網(wǎng)絡,必然對權力的行使和社會運作發(fā)生重要影響。故事后面的故事:嵌入于本土社會與文化的正式權力
鎮(zhèn)干部包村制度的實施是理解鄉(xiāng)村社會中權力行使特點的又一個方面。B鎮(zhèn)的所有鎮(zhèn)干部,除了辦公室主任和一位負責電腦機房的青年干部外,全部都有包村任務。干部包村(有的地方稱為“駐隊”)在我國各地農(nóng)村是普遍實行的。從體制背景來理解,強者的權力處于不斷弱化的趨勢之中。在改革之前,國家對資源的全面壟斷以及人民公社的體制,保證了國家的權力處于絕對壓倒優(yōu)勢的地位。但在農(nóng)村實行聯(lián)產(chǎn)承包責任制以后,由于國家所掌握的資源大大減少,國家的行政權力也就明顯地受到削弱。特別是在人民公社解體之后,原來可以有效貫徹國家意志的組織依托已經(jīng)受到嚴重的削弱。正如B鎮(zhèn)的人大主席所言:“從現(xiàn)在的情況看,沒有干部包村,上級布置的許多工作就沒有辦法進行,當然也不是說完全沒有辦法進行,可是會拖很長時間。基層干部不吃皇糧,不拿俸祿,他們也得生活,你正想要布置一項什么工作,他去廣州進貨去了,他去廣西做買賣去了,你就找不著他,十天以后他回來了,你說怎么辦?而上級布置的工作都要求限定時間完成。現(xiàn)在村里的電話大多數(shù)是裝在村干部的家里,只有少數(shù)裝在辦公室,因為裝在家里聯(lián)系方便。他如果不在家,可以讓他老婆把事記下來,F(xiàn)在的農(nóng)村工作越是實質(zhì)性的越是難推動,比如說計劃生育、征兵、征定購糧、收統(tǒng)籌等各種費用,這些工作都難推動。如果沒有包村干部,很可能留有尾巴”。在這種情況下,明智的鎮(zhèn)干部都明白,無限制地使用強制性的手段,將會使自己處于相當不利的地位。因為正如那位人大主席所表明的,盡管目前中國農(nóng)村的村莊是自治的,但一些由國家下達的比較棘手的工作,是很難由這種自治組織獨立完成的。這樣,包村干部的作用就是非常重要的。一般地說,包村干部都是相對固定的,往往在一個村要工作幾年時間。如果他在征收定購糧的過程中,過多地使用強制性的措施,就會失去“人心”,就會加劇他與當?shù)卮迕竦木o張關系。他以后的工作就很難進行?梢哉f,鄉(xiāng)鎮(zhèn)干部包村制度,使本土性人情資源被擴大了,從而國家正式權力的運作中也通行著本土性社會原則。
四、情境建構與情境逼迫:權力行使的具體策略
在《波蘭農(nóng)民》一書中,托馬斯首次提出了一個對理解人類行為極有意義的概念,這就是“情境定義”。令人感興趣的是,盡管按照托馬斯的本意,“情境定義”這個概念所強調(diào)的是社會因素或社會環(huán)境對人們社會行動的制約甚至決定,但人們卻可以發(fā)現(xiàn)“情境定義”這個概念事實上具有賦予人們社會行動能動性的巨大潛力。在對“情境定義”理論的批判中,本土方法學(ethnomethodology)實現(xiàn)了對“情境定義”理論的超越。為此,加芬克爾(Garfinkel)提出了“場景”(setting)的概念,以區(qū)別于“情境定義”的概念。在加芬克爾看來,場景與行動并非象傳統(tǒng)的社會學理論所認為的那樣是兩分的,相反,場景本身就是行動的一部分,場景本身和行動一樣是社會成員通過努力構成的“成果”(Garfinkel,1967)。在這里,我們看到了一種理解人的能動性的更好的途徑。而更能體現(xiàn)人們在特定“情境”中的能動性的,還不是“定義的過程”,而是對于情境的“建構過程”。在存在博奕的情境之中,人們通過自覺的建構過程,不僅獲得自身的能動性,而且首次獲得對于對手的優(yōu)勢地位。當然,這樣的建構過程,與加芬克爾所講的“建構”,并不完全相同。因為在加芬克爾那里,是否認物化的社會結構的概念的,因而也就不承認在現(xiàn)實的行動發(fā)生之前,有既定的“情境”的存在,相反,他認為,情境、情境定義、行動是“三位一體”的(李猛,1997)。而我們則將“情境建構”看作是在既定情境存在的前提下,情境中的行動者努力改變和重構情境的過程。換言之,我們可以將這個過程看作是一種情境的再生產(chǎn)的過程。如果是在一個存在博奕的情境之中,則可以將這種情境建構的過程,看作是一種通過情境建構來爭奪在情境中的主動權的過程,也就是我們在這里要分析的,達到“情境逼迫”之目的。
定購糧收購的事件以及與此有關的制度和規(guī)則,構成了一個特定的情境。在這個情境之中,鄉(xiāng)村兩級干部為征收者一方,而農(nóng)民則為征收對象的一方。定購糧征收的過程,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看作是發(fā)生在者兩者之間的博奕過程。就征收者一方而言,他們掌握著在“強加型契約”中就已經(jīng)體現(xiàn)出來的國家征收定購糧的要求,同時也掌握著種種的強制性手段(如往往有公安警察參加的“拔釘子”過程)。但在實際征收的過程中,他們遇到了種種類似于斯科特所說的“日常形式的反抗”,在這樣的時候,強者已有的武器部分地失效了,于是,一場有關“情境中的主動權的爭奪”和“軟硬兼施”的權力實踐開始了。
情境的邊界:擴大與縮小
個案一:這個村普遍遇到的問題有兩個。一個是在1995年秋收時,有一部分村民交了棉花款,但由于后來撤鄉(xiāng)并鎮(zhèn),另外一部分村民沒有交,而交的那部分村里也沒有退給農(nóng)戶。因此,已經(jīng)交了棉花款的村民要求在交納定購糧之前將棉花款退回來,并將此作為交納今年定購糧的前提條件。另一個是此前糧款的結算問題。去年交糧實行的是所謂“戶交村結”的制度,即村民將糧食交到糧站之后,由村干部統(tǒng)一到糧站結算糧款,從中將村民應該交納的統(tǒng)籌提留款扣除,這主要是為了解決村民不愿交納統(tǒng)籌提留款的問題。但實際上,在扣除了統(tǒng)籌提留款之后,節(jié)余的款項也很難退給村民。其中的一個原因,是村里將其挪做它用。據(jù)村干部說,剩余的款項就將其用來修建村里的小學校了。因此,在此次定購糧收購的過程中,村民的一個共同要求就是,先將往年的糧款結清。
在村民A家,發(fā)生這樣的一場對話:Y(負責收糧的副鎮(zhèn)長):“今年光交定購,可以不交議購”。A妻(岔開Y的話):“沒算帳呢,棉花錢就我們幾家交了”。A:“交了五百多塊錢”。Y(岔開村民A和其妻子的話,繼續(xù)自己的話題):“花生缺50斤,拿錢頂是90塊錢,馬上就交”。A(再次岔開Y的話):“我去年交的錢就包括這錢了,我該交377,我交了477棉花錢,多交100塊錢呢,這也是定購糧錢”。
Y:“我跟你倆說說這個道理,去年你們是義和莊(鄉(xiāng))的,今年咱們是一家人了。去年是交了也好,要退也好,你們要相信政府,全村如果是交了四戶只退了三戶,唯獨不退給你,到那天你找我”。(同去收糧的)村會計:“大隊有個帳,建學校不是為了孩子嗎”?A妻:“我們交這錢可積極了”,Y:“去年積極今年還應該積極”。村會計:“沒有花生就交棒子,二斤棒子頂一斤花生”。A:“交一百斤棒子吧,我這有棒子”。Y:“你交棒子連麥收的(指今年的定購糧)也拉著,今天就去。我再來了馬上點錢”(指強行收錢)。A:“什么時候退棉花錢?你得說說”,A妻:“壓了半年了”。Y:“你該我七個月了(指去年尾欠),到七個月沒退你再找我。今天就交去,明天我再來就點錢了。今年議購不用交了,而且是戶交戶結,自己算帳”。A:“行行”。Y:“別說別的了,再說我不走了。你得算這個帳,跑一趟比跑兩趟強,少耽誤功夫”。
我們發(fā)現(xiàn),在整個對話期間,男、女主人的話始終未離棉花算帳問題,而副鎮(zhèn)長的主題一直未離收糧。
在村民B家也遇到同樣的問題。B(女):“好幾年都沒算帳了,今年算不算帳?”然后轉向陪同收糧的村會計:“你給我拿錢”。村會計:“你交的棉花錢大隊會退給你們”。B:“現(xiàn)在錢沒錢,花生沒花生,新的還沒結呢”。村會計:“到時把帳算清了,該退你多少退你多少”。B:“折去吧,該退我多少退我多少,我不是不讓你弄,錢都交了,就我們這幾家交了棉花錢”。Y:“咱這么說吧,去年這尾欠要不清,這工作也沒法開展。棉花錢村里收了都有帳,只要不是全村都收了,應該退給大伙的就退,把去年的先弄清了,該退的退給你”。B:“我說讓你轉你就不給我轉(指將該退的棉花錢頂今年的定購任務)”。Y:“這不是轉的問題,是轉的問題就給你轉了,……咱們也是哪條河里的水往哪條河里流,長江里的流不到黃河里”。B:“咱一點都不少交,該交的都交了。一會我跟你要帳去”。Y(表揚說):“你這人吧,特別講理,可就是我跟你說半天你都沒聽見,這樣吧,你別說了,你到底是交花生,交棒子還是交錢……”。最后村民答應交糧。
這無疑是一場極為有趣的對于情境中的主動權進行爭奪的過程。爭奪的焦點在于如何確定情境的邊界。而對于邊界的確定與雙方在情境中的地位有著直接的關系。幾位作為征收對象的農(nóng)民,采取的基本策略是努力擴大情境的邊界,具體地說,就是努力將去年定購糧的結帳(包括棉花款)問題,界定于情境的邊界之內(nèi)。如果這樣的目的達到了,村民們就會在此種情境中處于一種相當有利的地位:要么村里將所欠村民的款項退給村民;
要么村民就可以據(jù)此拒絕交納今年的定購糧任務。在這種對于情境邊界進行重新界定的努力中,人們可以看到一種“農(nóng)民式的智慧”。而經(jīng)常與農(nóng)民打交道的鎮(zhèn)干部Y顯然很了解這一點。于是,我們在上面的對話中可以看到,Y基本避免介入這樣的話題,而多次將村民A、A妻、村民B的話岔開。換言之,Y用岔開農(nóng)民提要求的過程的方式,明確地維護著對他有利的情境邊界。因為他知道,只要同意村民A、A妻和B對情境邊界的改變,原來非常簡單的情境,就會陡然變得復雜化。在這種復雜化的情境中,征收者就會處于一種相當不利的地位。因為鑒于清退原來欠款的復雜性,他不可能在清退欠款之后再來收糧食,同時他也不能給村民留下任何可以拒絕交納定購糧的理由。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維護原有情境邊界的過程中,Y使用了當?shù)剞r(nóng)民的一句俗話:“哪條河的水走哪條河”。意思是說,不同的事情不要摻和到一起,不要把邊界之外的因素拉到邊界內(nèi)部來。而且我們注意到,當Y說完這句話的時候,關于情境邊界界定的爭奪也就結束了。當然這里涉及到博奕者原有的地位問題,這是我們在后面還需要分析的。但問題是,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是既定的,那么談話或者爭奪為什么是結束在這樣的一句俗話之后?這就迫使我們不得不去追究這句話本身所具有的含義。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結束了這樣一場有關征收定購糧的爭論的,并不是體現(xiàn)國家意志的一個正式的規(guī)定,而是在當?shù)剞r(nóng)村廣泛流傳的一句俗話。而在這句俗話中,事實上包含著有關“理”的規(guī)定,即不應當將不同的事情扯到一起。而是否承認這個“理”,則涉及到對一個人的品質(zhì)的評價。在農(nóng)民中,說一個人不懂事理、胡攪蠻纏,是對一個人的品質(zhì)的最低評價之一。而Y恰恰抓住了這一點,并由此維護了情境邊界的不被改變,從而維護了自己的主動權。而村民們也明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繼續(xù)堅持自己擴大情境邊界的主張,將會將自己置于一個不懂事理的不利地位。
以虛擬關系形成的逼迫。
個案二:我們注意到,征收工作中最讓干部感到棘手的常常是面對那些弱者中的弱者的時候,(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例如一些相對貧困的農(nóng)戶和老人。在這一類征收對象身上,常常集中了人們的同情,因而很難使用強制性的措施,這通常使干部面臨任務完不成或被視為傷天害理的兩難境地。鎮(zhèn)干部S就曾經(jīng)碰到這樣一個例子。征收的對象是一個年近7旬的老人,按照規(guī)定,老人應交花生的任務是50斤,他已經(jīng)交了35斤,也就是說還有15斤沒有交。對待這樣的老人,很難采取帶有強制性的暴力方式,甚至催逼得太緊,都會引起人們的議論。在鎮(zhèn)干部將交納定購糧的種種道理反復講述之后,老人的態(tài)度還是不交。在講完了幾乎所有的道理而老人的抗拒態(tài)度依舊時,S說了一段很出人意料的話:“這樣吧,您也別把我們當成收定購糧的,您干脆就當我們是要飯的,就當我們現(xiàn)在是向您要15斤花生,您說您能不給嗎” ?在中國的文化傳統(tǒng)中,官民之間的關系是相當不平等的。在這種政治文化中,無論是民對官的恭順,還是官對民的傲慢,都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而在這個案例中,“尊貴的”官員已將自己比喻為乞討的乞丐,將征收的對象比喻為施舍者,等于是給予對方相當?shù)拿孀。在這種情況下,便對老人形成一種情與理的逼迫。
我們可以看到,在這樣的一個情境建構過程中,善于進行情境建構的鎮(zhèn)干部S采取了一種可以稱之為虛擬關系的策略。如果仔細分析一下,便可以發(fā)現(xiàn),在這個案例中,實際上在情境中出現(xiàn)了三種關系形式。一是虛擬出來的最表面的關系,即乞討者與被乞討者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尊貴的官員自比為乞討者,而一個普通的農(nóng)民成了施舍者;
二是在這種虛擬的關系中所力圖表現(xiàn)出來的一種恩賜性的平等關系。這也是情境的建構者在建構這種虛擬的關系時所要體現(xiàn)出來的意圖:我本來的地位就比你高得多,現(xiàn)在我將自己降低到乞討者的位置上,這是給你的很大的面子。在地位懸殊的人之間,地位高的人屈尊將自己等同于地位低的人,就是給對方面子的手段之一。三是真實存在的征收者與被征收者之間的關系,在虛擬的乞討者與施舍者的關系中,這種真實的關系是“不在場”的,但在整個情境中,卻是一種更為實在的關系。只有這種實際關系的存在,上面的虛擬關系才具有一種非常獨特的意義。
虛擬關系的真實意義是將對方逼到一種退無可退的地步。在這里,我們尤其要注意的是被征收者是一個孤獨的老人。在中國農(nóng)民的觀念中,孤獨的老人具有一種獨特的地位,屬于最不能隨便傷害的一種人。而且,這樣的老人還會有一種“倚老賣老”的特權,對此,雖然沒有任何成文的規(guī)定,但大多數(shù)人對此是心照不宣的。在與這樣的老人進行的互動中,任何不得體,都會受到人們道義的譴責。由此我們可以理解,鎮(zhèn)干部S在這個時候對于自己行為的選擇已經(jīng)相當有限,即正式權力所賦予他的種種手段都是難于使用的。如果他使用強制性的手段,按正式的規(guī)定在這個時候他是可以使用的,如拿走老人的貴重物品,但這樣做必然受到輿論的譴責。而且,在日常生活中,老人受到這樣的對待的時候,可以用“裝病”甚至“裝死”的方式來向對方施加壓力,而在當?shù)氐牡胤轿幕,這樣的做法是會得到人們的同情的。但是在鎮(zhèn)干部S用虛擬關系的方式來進行情境的建構之后,形勢就發(fā)生了根本性的變化,F(xiàn)在的情形是:尊貴的人已經(jīng)用貶低自己抬高你的方式給了你很大的面子,而且是在你不占理的情況下給的面子,如果你不接受這個面子,就是你太不懂情理了。這時,老者如果不用交納花生的方式還給對方面子,就會使自己陷于不通情理的地步,就會失去人們的同情。而且現(xiàn)實中官與民的關系強弱分明,老人也十分明白自己面對的是一個無從抗拒的權力,不如順著鎮(zhèn)干部設好的臺階就勢下臺。在這種情況下,除了如數(shù)交納花生之外,他已經(jīng)別無選擇。
將“無理”推向極端。
個案三:在調(diào)查當中,我們還特別注意到了在遇到“熟人”的情況下,鎮(zhèn)干部們是使用什么樣的辦法,來達到征收的目的的。鎮(zhèn)干部Q是我們多次訪問過的一個人。Q是在北京市出生并長大的。后來的知識青年上山下鄉(xiāng)的時候回到了他的老家B鎮(zhèn)的一個村子,然后在這里結婚定居,成為鎮(zhèn)政府的一個干部。因此,也可以將其看作是一個當?shù)厝。在Q所包的村子中,就有他妻子的親戚。因此,在我們訪問Q的時候,他曾多次感嘆農(nóng)村的工作不好做,特別是在涉及熟人和親戚的時候更是不好做。但在這次征收定購糧的過程中,他所遇到的一個最大的困難卻不是來自他妻子的親戚,而是來自他的一個同事的妻子。W是鎮(zhèn)政府下一個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這里包村的Q,應該說與W是同事關系。按Q的說法,兩個人的關系還不錯,前些天W生病的時候,Q還帶著禮品到他家看望。但收定購糧收到W家的時候,卻遇到了麻煩。W不在家,W妻以種種理由拒不交糧。由于W妻是鎮(zhèn)干部的家屬,Q與W又是同事關系,在此種情況之下,從大道理上講應該交糧的道理,已經(jīng)沒有意義。Q和同去收糧的鎮(zhèn)干部X只能就這種特殊的關系來進行動員:我們和W是同事,你應該支持我們的工作呀!如果你帶頭不交,別人就會說,你看他們是熟人,是同事關系,就可以不交,干什么非得讓我們交?這樣我們的工作就沒法做了。一般地說,道理講到這個份上,W妻就應該給Q和X面子,將糧食交上。但事實上是W妻仍然堅持己見,拒不交糧。過了一會,相當善于用語言將對方逼到退無可退地步的Q說:“現(xiàn)在就是兩條路,如果你覺得應該支持我們的工作,不應該給我們出難題,你就將糧食交了;
如果你覺得你不交對,那就別交,可我們收糧食的任務不能不完成,那就由我和小X回家拿點糧食,替你把糧食交上”。在事后訪問的時候,Q對他說的這段話仍然非常得意,因為當他說了這段話之后,W妻就再也無話可說,并將糧食交了。
Q在鎮(zhèn)里負責民事調(diào)解,在以前訪問他的時候,我們就有一個很深的印象:他非常能說,常常能用語言將對方置于非常不利的位置。在W家收糧,無疑又是這樣的一個杰作。而這里的關鍵之點是,Q使用了一種在這里我們稱之為“將無理推向極端”的策略。如果我們將W妻拒絕交糧看作是“無理的”(因其不履行在“強加型契約”中已經(jīng)承諾的義務),那么這種無理仍然是比較普通而經(jīng)常見到的。巧妙的是Q不斷地用重構情境的方式來將對方向“更為無理”的方向推逼。首先是Q將交不交糧的事情轉換為“支持不支持我們的工作”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W妻的無理就由不履行合同義務轉換為“不支持丈夫的同事的工作”。如果我們可以將前一個“無理”稱之為“無理1”,那么就可以將現(xiàn)在的“無理”稱之為“無理2”。但問題是,盡管Q創(chuàng)造了“無理2”的新情境,問題還是沒有解決。這時也是對Q的智慧的真正考驗。出人意料的是,Q用一種“如果你不交,只能我們替你交”的論說邏輯,將W妻逼到一種更為“無理”的地步,即讓別人替你交你應該交的糧食。這樣就創(chuàng)造了W妻的“無理3”,即自己應該交的糧食讓別人替你交。而在從前一種“普通的無理”向后兩種“無理”轉換的過程中,我們注意到這當中的一個重要的變化發(fā)生了。也就是說,在“無理1”中,涉及的是W妻與一個抽象的對象(國家)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即使說人品的因素是存在的話,那么這個因素也是相當簡單的。而在“無理2”和“無理3”中,Q是成功地將W妻與國家的公共關系(不交納國家規(guī)定要交納的糧食),轉換成W妻與鎮(zhèn)干部Q和X的私人關系(支持不支持Q和X的工作、Q和X替W交糧)。而這時候,W妻“無理”的程度也就大大增強了----從“不執(zhí)行國家的命令”轉變?yōu)椤安恢С终煞蛲碌墓ぷ鳌保購摹安恢С终煞蛲碌墓ぷ鳌鞭D變?yōu)椤白寗e人代你受過”。如果說前一個“無理”還會得到人們的同情,后面的兩個“無理”,特別是“無理3”就將自己置于一個非常不利的地位──不通情理。而正如我們在前面所指出的,不通情理是當?shù)厝藢θ似纷顗牡脑u價之一。
五、結論與討論
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正式權力的非正式行使
“軟硬兼施”是中國老百姓對某些官員“工作方法”的一種常用的形象概括。反過來說,“軟硬兼施”也是官員們常常使用的一種權力技術。但在本文中,我們不想對“軟硬兼施”這樣一種權力技術做一般性的討論,而是想將其置于對“市場轉型”時期國家權力衰變的討論之中,并想通過這種討論來對目前中國農(nóng)村國家權力究竟是如何行使的獲得一種重新理解。
近些年來,有關共產(chǎn)主義的極權主義范式正在受到越來越多的批評。因為,這種極權主義理論,特別強調(diào)的是黨的無所不在的權力, 秘密警察的作用, 各種強制性的控制手段等。而許多近來的研究表明,這樣的概括是有偏頗的。但盡管如此,在改革前的國家社會主義時期,國家的權力的強有力以及對社會生活的全面控制是不可否認的。這種總體性權力的有效性,是與當時的兩個因素直接相聯(lián)系的,其一是國家對資源的全面壟斷,其二是以這種壟斷為基礎形成的組織系統(tǒng),在農(nóng)村就是人民公社的組織系統(tǒng)。但改革以來,隨著聯(lián)產(chǎn)承包責任制的實行和人民公社體制的解體,國家開始從農(nóng)村中部分地撤出,農(nóng)村基層政府所掌握的資源,特別是組織資源大為下降。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的權力在很大程度上處于衰變之中。上述定購糧收購的個案,就是發(fā)生在這樣的一種基本背景之下。也正是通過這樣的一種基本背景,我們才能更好地理解正式權力的非正式行使這種現(xiàn)象。
不錯,在改革前的國家社會主義時期,上級在推行某些重大決策的時候,往往也要求下級“耐心細致地做群眾的思想工作”,“避免簡單粗暴的工作方法”、“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等,人們有時也將這樣的工作方法稱之為“軟硬兼施”。但這種要求的含義無非是將“正式的道理”向群眾講清楚,而并沒有要求基層官員按我們所描述的非正式的方式行事。但在我們對B鎮(zhèn)定購糧收購過程的描述中,卻可以看到一種非常獨特的權力行使方式,即用非正式的方式來行使正式的權力。上面我們已經(jīng)表明了參與收糧過程的鎮(zhèn)干部是如何使用根植于當?shù)剞r(nóng)民日常生活中的“情”與“理”的原則,通過重新“建構情境”的方式,來解決在收糧過程中那些非常棘手的問題,對抗來自農(nóng)民日常形式的反抗[3]。應當說,這里我們所看到的用非正式的方式來行使正式的權力的現(xiàn)象,與國家社會主義時期工作方法上的“軟硬兼施”是不同的。作為工作方法的“軟硬兼施”是發(fā)生在正式權力資源充足的背景下,而作為權力運作方式的“軟硬兼施”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正式權力資源匱乏而對本土性資源的一種無奈的借助。對于這一點,我們在下面還要繼續(xù)討論。
為何舍硬求軟:國家權力的邊界
現(xiàn)在需要討論的問題是,為什么鎮(zhèn)干部在收糧的過程中會使用這種“軟硬兼施”的手段,特別是為什么要將那些非正式因素引進正式權力的行使過程?從最直接的原因來看,當然首先是由于公糧收購的困難。正如上面的分析所表明的,其困難之處是在于國家定價與市場價格之間存在的巨大差距。這種巨大的差距,不僅使得農(nóng)民對于公糧的交納是極為勉強的,甚至不時表示出反抗;
而且使得農(nóng)村基層干部在執(zhí)行這項任務的時候,就感到底氣不足,不理直氣壯。特別是由于農(nóng)村基層干部大多出身成長于當?shù)氐霓r(nóng)村,因而他們對于農(nóng)民的艱辛、對于此種政策對于農(nóng)民的不公正,有著切身的感受。因此,對于大多數(shù)農(nóng)村基層干部來說,糧食收購也是一項“不得不完成的工作”。
但是,如果我們將這個現(xiàn)象置于前面講到的國家社會主義權力衰敗這樣一個背景之下,鎮(zhèn)干部之所以用這樣的方式來使用權力,主要在于如下的兩個原因。第一,國家權力的邊界。在國家社會主義時期,公糧是由生產(chǎn)隊直接向國家交納的(在以生產(chǎn)大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的地方是生產(chǎn)大隊),因為國家勿須直接與農(nóng)民打交道。但在人民公社體制解體、土地承包給農(nóng)民之后,國家不得不直接向個體的農(nóng)民征收糧食。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的權力開始受到挑戰(zhàn)。在上面我們所分析的“老人交花生”的個案中可以看到,在面對這樣的“享有特權的老人”時,國家的邊界出現(xiàn)了。這是在人民公社時期不會有的現(xiàn)象。這時,無論是國家的法律,還是國家權力合法擁有的懲罰措施,都失去了效力。于是,地方政府官員不得不尋找一種非常規(guī)的、非正式的方式來行使自己的權力并實現(xiàn)國家的意志。第二,地方官員對權力行使的謹慎態(tài)度。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下鄉(xiāng)收糧的鎮(zhèn)政府官員對于使用強制措施是非常謹慎的。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干部包村制度的作用。鄉(xiāng)鎮(zhèn)干部包村是目前中國農(nóng)村普遍實行的一種制度。這種制度是使國家的意志能夠在基層得到實現(xiàn)的一個重要保證。根據(jù)這種制度,一個鄉(xiāng)鎮(zhèn)干部,要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里監(jiān)督和參與一個村的工作(一般至少在三五年以上)。如果政府的政策不能在這個村子中得到貫徹,這個干部將要受到處罰?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由于包村干部要相對穩(wěn)定地“承包”一個村子的工作,他就必須得到這個村莊干部和村民的“支持”,至少是不能將與他們的關系搞得太僵。而如果頻繁地使用強制措施,必然會影響他與所“包”村莊的干部和村民的關系,從而使自己在這個村子中的工作無法得到“配合”。正是從這里面,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鎮(zhèn)政府的官員們更愿意用“軟硬兼施”的方法來行使自己的權力。
權力的非正式行使與社會認知
我們在此論述的正式行政權力的非正式使用方式,直接受到維克多·倪關于非正式產(chǎn)權的討論的啟發(fā)。非正式產(chǎn)權實際上是支配資源使用的基本規(guī)則或規(guī)范。對于非正式產(chǎn)權的監(jiān)督和強制是內(nèi)在于社會交換之中的。換言之,非正式產(chǎn)權是嵌入于更為廣泛的規(guī)范和習俗的框架之內(nèi)的。這就如同家庭中的權力是通過互相之間的同意和理解而定義,由群體的成員監(jiān)督,并由社會懲罰加以強制是一樣的(Nee, 1995)。
這實際上關涉到一個社會認知的問題。與非正式產(chǎn)權的情形極為類似,這里所說的權力的非正式使用,是指以對于正式行政權力的社會認知,而不是以有關權力的正式規(guī)定為基礎,來行使權力的過程。這個過程是發(fā)生在中國特定的政治文化背景之下的。在中國的政治文化中,與此相關的至少有兩個因素的作用是值得注意的。一是對于權力行使的道德評價;
二是對于權力基礎的認知。對于權力行使的道德評價是指,要求權力的合情合理的使用。也就是說,僅有權力本身的正式規(guī)定性還是不夠的,這種權力的行使過程需要合乎日常生活中的情理。也就是說,判斷一種權力的行使是否得當,并不在于這種權力的行使是否符合有關權力的正式規(guī)定,而是看權力的行使是否合乎“情理”,對于官員的行為是否合情合理亦或傷天害理自有民間標準的判斷?梢哉f,在這種政治文化中,具有一種很強的非形式主義的特征。而就權力的基礎來說,中國自古以來就有“父母官”的概念。這個概念不僅表明了官民之間的不平等關系,同時也含有官員應當具有對子民的道義責任的含義。這也是為什么在“人民當家作主”幾十年之后,一些官員仍然公開宣稱自己是老百姓的父母官的原因。這種政治文化傳統(tǒng)在今天的影響仍然是強有力的。在這種政治文化中,人們對一種行動的判斷,不是基于這種行動的實質(zhì)內(nèi)容和有關正式規(guī)定,而是基于行動者本身,在于是誰進行了這樣的行動。如果是官員進行了這樣的行動,就被理解為自然是正當?shù)。當然,是在前面所說的“合乎情理”的范圍之內(nèi)。
國家權力衰敗背景下的國家--農(nóng)民關系
通過上面的描述和分析,可以使得我們對目前中國國家與農(nóng)民的關系獲得一種新的理解。如前所述,在人民公社解體和將土地承包給農(nóng)民后,國家在農(nóng)村原有的那種強有力的總體性權力處于衰敗之中。但這個過程要比人們推斷的更為復雜。我們的研究初步表明,國家在農(nóng)村中權力的衰敗,似乎并不象人們想象的那樣嚴重。正如我們研究的“定購糧收購”的案例所表明的,基層政府官員對正式權力之外的本土性資源的巧妙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強化了國家權力的資源,從而強化了國家在農(nóng)村中權力。正因為如此,在今日的中國農(nóng)村才會存在一種令人費解的現(xiàn)象,即一方面國家的權力處于明顯的衰敗之中,但國家的意志,在農(nóng)村中卻基本能夠得到貫徹執(zhí)行(孫立平,1999)。因此,要準確地理解當今中國國家與農(nóng)民的關系,就必須將這個因素考慮在內(nèi)。同時這個案例也使我們得到這樣的一個假設,即本土性資源并不總是抗衡國家的一種力量,它有時也可以被國家利用,作為強化國家權力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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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布迪厄、哈克,1996!蹲杂山涣鳌。桂裕芳譯,三聯(lián)書店。
李猛,1997。《常人方法學四十年:1954--1994》。(打印稿)。
孫立平,1999!丁斑^程--事件分析”與對當代中國農(nóng)村社會生活的洞察》。打印稿。
王曉毅、朱成堡,1996!吨袊l(xiāng)村的民營企業(yè)與家族經(jīng)濟》。山西經(jīng)濟出版社。
Garfinkel, 1967. Studies in Ethnomethedology. Englewood Gliffs.
Nee, victor. 1995. "Institutions, social ties, and commitment in China"s corporatist transformation". in Reforming Asian Socialism: The Growth of Market Institutions, edited by John Mcmillan and Barry Naughton.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Oi, Jean. 1989. 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Village Government. Berkerly, University of Colifornia Press.
Scott, James C. 1985. Weapons of the Weak: Everyday Forms of Peasant Resistance. Yal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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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所使用的資料是由孫立平和郭于華共同收集的。在寫作過程中,伊莎貝爾教授、麥港博士、王漢生博士、沈原副研究員、劉世定教授、劉小京助理研究員提出了許多富有建設性的意見。在此向他們表示衷心的感謝。
[2] 在90年代中期,中國糧食的總產(chǎn)量約為9000億斤。由于目前有大約10億人口是在農(nóng)村,人均消費的口糧如果以500斤計算,就去掉5000億斤,加上農(nóng)民自己養(yǎng)豬用掉的以及其他的用糧,每年進入市場流通的商品糧約為1200億斤左右。而在這1200億斤的進入流通的商品糧中,國家定購的加上國家市場收購的大約為800億斤。
[3] 但在此我們須申明,通過以上描述,我們并不想給人們造成這樣的一種印象:中國農(nóng)村的基層干部就是完全用這樣的方式來進行工作的,農(nóng)民要交納的定購糧就是以這樣的方式收取的。事實上,在調(diào)查之中,我們也頻頻見到強制性措施的使用(我們可以將其稱之為硬武器)。如果沒有這些強制性措施的施行,定購糧收購的任務是不可能順利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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