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宇:公民意識的百年遺產
發(fā)布時間:2020-06-10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現(xiàn)代公民意識的培養(yǎng)早在一百年前已經開始了。一代又一代先驅曾經為此而努力,并且留下了珍貴的遺產。
一百多年前,人們還很少用“公民”一詞,而是更多地使用“國民”。關于“國民”,我們今天的解釋是“具有某國國籍的人”,但在20世紀的上半葉,它的含義卻與今天的“公民”完全相同。20世紀的第一年——1901年,就有人通過對國民與奴隸的區(qū)別清楚地界定了國民的含義:“奴隸無權利,而國民有權利;
奴隸無責任,而國民有責任;
奴隸甘壓制,而國民喜自由;
奴隸尚尊卑,而國民言平等;
奴隸好依傍,而國民尚獨立。此奴隸與國民之別也!倍颐鞔_指出:“無權利者,非國民也!保ㄘ墩f國民》,見《國民報》第二期,1901年出版)他們聲稱:“有權利始能有義務,無權利即不能有義務”;
“法律,權利之表也”;
“法律學者,權利學也”。(佚名《直說》第二期,1903年3月出版)鄒容的《革命軍》所呼喚的革命也是“拔去奴隸之根性以進為中國之國民”。革命之后的理想則是“建設政府,而各假以權,專掌保護人民權利之事!薄盁o論何時,政府所為,有干犯人民權利之事,人民即可革命……更立新政府,亦為人民應有之權利!
五四時期,這種呼喚之聲更為強烈。當時新文化運動的先驅們固然有“國將不國”的哀嘆,但感受更強烈的卻是“人已非人”。所以,無論陳獨秀還是胡適、魯迅,首先關心的并非國家的貧弱,而是中國傳統(tǒng)的“吃人”,喊出的口號也是“救救孩子”。在他們那里,根本的問題是救人,救國是因為救人而獲得意義的。充分表現(xiàn)了這種思想的首先是新文化運動的總司令陳獨秀。他在《愛國心與自覺心》中指出:“國家者,保障人民之權利,謀益人民之幸福者也。不此之務,其國也存之無所榮,亡之無所惜。”“或謂惡國家勝于無國家?予則云,殘民之禍,惡國家甚于無國家。失國之民誠苦矣,然其托庇于法治主權之下,權利雖不與主人等,視彼亂國之孑遺,尚若天上焉!保ā蛾惇毿阄恼逻x編》上,第71頁)他在考察了失掉國家的猶太人之后,把目光移向中國:“不暇遠征,且觀域內,以各土地之廣,惟租界居民,得以安寧自由,是以辛亥京津之變,癸丑南京之役,人民咸以其地不立化夷場為憾。此非京津江南人無愛國心也,國家實不能保民而致其愛,其愛國心遂為其自覺心所排而去爾!”(同上,第72頁)在《東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異》等多篇文章中,他反復指出:“國家之所祈求,擁護個人之自由權利與幸福而已!痹谒磥,如果不然,人們就失掉了愛國的理由。
北伐戰(zhàn)爭之后,隨著國民黨一黨專制政權的出現(xiàn)和舊文化的回潮,公民的權利開始被剝奪。面對人權的危機,胡適等人發(fā)起了人權運動。在這次運動中,羅隆基發(fā)表了《論人權》。面對中國的具體情況,他提出了最基本的三十五條,其中第一條就是:“國家是全體國民的團體。國家的功用,是保障全體國民的人權。國家的目的,是謀全民最大多數(shù)的幸福。國家的權威是全民付與他的,其量以國家在功用及目的上達到的程度為準!彼岢隽艘幌盗械脑瓌t:“人民對國家政治上一切權利,應有平等享受的機會。不得有宗教及政治信仰的限制。不得有社會階級及男女的限制”;
“國家一切官吏是全民的雇傭人員,他們應向全國,不應向任何私人或任何私人集團負責”;
“沒有代議權,即沒有擔任賦稅的義務”;
“國民有勞動權,國家有供給人民勞動機會的責任。國民失業(yè)是國家失職的證據。是國家在人權上沒有負擔責任的證據”;
“凡一切國民的水旱疾病災疫的賑濟,是國家在人權上的責任,不是政府對國民的慈善事業(yè)”。對于現(xiàn)代國家的公民來說,這一切都是常識;
對于中國人來說,卻是公民意識的啟蒙。
在30年代,除了羅隆基的《論人權》之外,張奚若的《國民人格之培養(yǎng)》也值得注意。張奚若認為民主制度的根本就是人的解放,所以國民人格的培養(yǎng)也應該首先致力于人的解放。他指出,基于個人解放的政治哲學有三大優(yōu)點:“(一)一切社會組織的目的都是為人的,而不是為越出于人以上的任何現(xiàn)象,如上帝、帝王、或其他的東西的;
(二)一切社會組織的權力都是由構成這些組織的人們來的,而且永遠屬于這些人們;
(三)一切社會組織都應該而且必須直接或間接由構成它們的人們自行管理。”而這一切的神髓“全在承認政治上一切是非的最終判斷者是個人而非國家或政府,全在承認個人有批評政府之權!薄爸v到底,政治是為人的,為人的事還是拿人作標準比較可靠些!保ā丢毩⒃u論》1935年第150號。)
由于種種原因,他們的工作沒有得到繼續(xù)。上世紀50到70年代,由于現(xiàn)實環(huán)境已使許多問題無從談起,即使仍未停止思考的人們也不可能深入進行。比如顧準,也只能思考希臘城邦制度下的“公民”和“公民權利”,寫下這樣的句子:“羅馬法權傳統(tǒng),國家是建立在公民權利基礎之上的。歐洲各國現(xiàn)代訴訟法中,個人或法團可以成為訴訟的一方,其另一方是國家。個人權利,在理論上是受到法律保障的,國家不得隨便加以侵犯。”(《顧準文集》,P317)“到一這步,‘民主’不得不壽終正寢。共和國完了,繼起的皇帝不要選民投票了,公民也成了馴服的臣民!保ㄍ希琍334)“中國只有‘迎闖王,不納糧’,從來沒有過‘不出代議士不納稅’的口號,現(xiàn)在還是沒有!保ㄍ,P358)不知顧準是否想到,所謂“迎闖王,不納糧”,也不過是騙人的口號。如果不納糧,闖王吃什么?所謂“賊”者,不過是“王侯”的候補,都一樣不會尊重人的權利。
這種斷裂造成的影響是不可估量的。由于長期缺失,當我們重新考慮公民意識問題的時候,就不得不從頭做起。
原載《粵海風》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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