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用科學發(fā)展觀指導司法改革
發(fā)布時間:2020-06-12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司法改革包括司法機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司法制度改革和司法程序改革。司法機制、司法體制、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的內涵和外延互有某些交叉之處,但整體上不存在完全相互包容、相互涵蓋的情形。司法機制是指司法的體系、結構及司法作用于社會,社會同時也影響和作用于社會的互動過程和互動方式,包括司法體系內部各要素之間(如法院與檢察院、普通法院與專門法院、普通法院內部民、刑、行等各審判庭之間)互動的過程和方式,是靜態(tài)和動態(tài)的統一。司法體制則主要指司法體系內部橫向和縱向的各種關系,各類各級司法機關的主管和管轄分工,以及由這種主管和管轄分工決定的它們各自在整個司法體系中的地位,司法體制也涉及司法機關與各級人大、政府和黨委的關系,以及司法人員產生、任免,司法經費取得、分配的途徑、方式等,司法體制是相對靜態(tài)的。司法制度是指司法運作的各種規(guī)范體系,分別調整司法人、財、物、訴、審、判、執(zhí)等司法的各領域和各構成要素。如審判制度、檢察制度、裁判執(zhí)行制度、法官制度、檢察官制度、司法經費保障制度,等等。司法程序則主要指司法機關受理和審判案件,處理民事、行政、刑事爭議,懲罰犯罪,監(jiān)督和保障法律執(zhí)行的方式、過程和步驟,如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刑事訴訟程序等。司法程序相對于司法制度,更多地具有動態(tài)性。
司法改革可以是全局性的改革,即涉及上述所有四個要素的整體改革,也可以是局部性的改革,即僅涉及上述四個要素中的某一個要素,甚至僅涉及某一個要素中某一個環(huán)節(jié)的改革,如法官制度改革、審判方式改革、審判監(jiān)督程序改革,等等!
司法改革,無論是全局性、整體性改革,還是局部性、單項性改革,都必須首先確定正確的目標和方向,然后根據此種目標和方向設定具體的任務,再根據具體任務選擇適當的路徑和提出相應的要求。所有這些工作,都必須在科學發(fā)展觀的指導下進行。否則,即會偏離改革的正確方向和目標,難以實現改革的任務,甚至與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馳!
那么,根據科學發(fā)展觀,司法改革的方向、目標究竟是什么呢?改革的任務為何?我們應對改革提出哪些基本要求?
一、以人為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權是司法改革的首要目標。我國司法改革已進行多年,并取得了很大成績。特別是在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都推出了很多具有重要意義的改革措施。如審判方式的改革、管轄制度的改革、證據制度的改革、再審程序的改革、強制執(zhí)行制度的改革,等等。但是在司法機制和司法體制方面,我們的改革步伐卻相對較慢。就是在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方面,我們雖然進行了諸多改革,但改革的成效有的并不明顯,有的并不令人滿意。這是為什么?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改革推動者有時沒有確立明確的改革的方向和目標;蛘唠m確立了明確的改革的方向和目標,但在改革方案實施時,卻忘卻或偏離了此種方向和目標。近年來,法學界和法律實務界的很多人卷入了司法應“職業(yè)化”還是應“平民化”;
司法主要應追求“程序正義”還是“實質正義”;
司法的主要評判標準應是“法律效果”還是“社會效果”等的爭論、辯論。人們之所以意見分歧,難于達成共識,主要在于其對改革方向、目標有不同的認識。如有人認為司法改革的目標是“三性:獨立性、權威性、公正性,故特別強調“職業(yè)化”、“程序正義”、“法律效果”;
有人認為司法改革的目標是“三服務”:為改革開放服務、為社會穩(wěn)定服務、為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服務,故特別強調“平民化”、“實質正義”、“社會效果”。筆者認為,這些認識都是片面的。根據科學發(fā)展觀,司法與立法、執(zhí)法一樣,都應該以人為本,相對于立法與執(zhí)法,司法更應該特別強調人和人權,特別強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一切司法改革措施,都必須以是否能促進人權保障,促進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為取舍標準,依據這個標準“職業(yè)化”、“平民化”、“程序正義”、“實質正義”、“法律效果”、“社會效果”都是必要的。只是在不同的時空條件下,他們的比重配置應有所不同!
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經濟、社會和環(huán)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xù)發(fā)展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目標決定任務。在不同的司法改革目標下,即有不同的司法改革任務。如果我們把司法改革的目標確定為“三性”,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務就是司法體制和司法程序,通過改革司法體制保障司法的獨立性,通過改革司法程序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如果我們把司法改革的目標確定為“三服務”,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務就是司法機制和司法制度,通過改革司法機制保障司法為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服務,通過改革司法制度保障司法為改革開放服務和為社會穩(wěn)定服務。但是,以“三性”為基本目標的司法改革可能導致司法孤芳自賞,脫離人民,以“三服務”為基本目標的司法改革則可能導致司法跟風媚俗,甚至成為地方或部門官員追求GDP指標和“政績”的工具。當然,“三性”和“三服務”本身并不錯,將它們作為司法改革的局部性、階段性目標也應該是適當的。但我們不能將它們確定為基本目標,并據此設計司法改革的任務。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標應是對人民權利、自由的維護和對人權保障,司法同樣應以人為本。據此目標,司法改革的任務應是全方位的,即包括機制、體制、制度和程序等各個方面。通過改革,使司法能真正有效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經濟、社會和環(huán)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xù)發(fā)展。從整體、全局和長遠的角度講,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經濟、社會和環(huán)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xù)發(fā)展是保障人權,保護人類基本的生存和生活環(huán)境的需要。當然,在某些個別案件中,某些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某些局部和短期利益可能與全體公民的整體、全局和長遠利益相沖突,司法有可能難以完全兼顧此兩種利益。如果發(fā)生這種情形,司法從人類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全局出發(fā),做出對某些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局部、短期益不利的行為或裁決,只要我們的司法文書充分說明理由,當事人終究是會理解的。至于某些地方或部門領導人在錯誤的“政績”觀驅使下,以GDP為綱推動的“發(fā)展,司法當然應該通過自己的行為和裁決堅決予以抵制!
三、堅持統籌兼顧,正確處理公正與效率、公益與私益、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關系是司法改革的基本要求。司法的過程可能更多地表現為博弈,但司法的結果應更多地追求和諧、平衡。為保障和諧、平衡,司法應主動和積極地為當事人雙方提供公平博弈的平臺,并在司法活動的整個過程中以科學發(fā)展觀的統籌兼顧理念正確處理公正與效率、公益與私益、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關系。公正與效率,不僅是司法活動本身的公正與效率,而且,甚至更重要的是,司法所裁決的爭議、糾紛所涉經濟、社會、文化等事務、事項的公正與效率。公正與效率、公益與私益、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在多數情況下是統一的:保障了公正,就促進了效率;
維護了公益,同時也保護了私益;
取得了好的法律效果,同時也就帶來了好的社會效果。但是在許多具體案件中,這些價值有時也會發(fā)生沖突:過分追求公正,就可能犧牲效率;
過分追求公益,就可能損害私益;
過分追求法律效果,就可能影響社會效果。在這種可能發(fā)生價值沖突的情況下,我們的司法人員就必須運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智慧以及利益權衡的理論和方法,協調這些價值的關系。在各種不同的案件中,這些價值的相互關系是極其復雜的,不同的時空條件,不同的法律主體和法律客體,不同性質、種類的法律爭訟,其所要求的公正與效率、公益與私益、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等價值的比重也是不同的。對于這些價值關系在具體案件中如何平衡,法律沒有給出,也不可能給出統一的標準答案。我們進行的司法改革,自然也不能創(chuàng)設出這樣的標準答案?茖W發(fā)展觀對司法改革提出的基本要求是,通過對司法機制、體制、制度、程序的調整和變革,使之能逐步創(chuàng)設和形成一個供不同價值公平博弈,從而能有效實現不同價值、不同利益和諧、平衡的平臺。
載2008年11月13日《人民法院報》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