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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談談“八二憲法”的憲政因素——幾部憲草憲法的比較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6-17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在憲法學上,憲政是指一種在憲法之下使政治運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狀態(tài)。它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被納入憲法的軌道并受憲法的制約。憲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權力的濫用,維護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權利。憲法是實施憲政的前提,憲政是憲法的靈魂,無憲政的憲法則失去靈魂。

  有了紙面上的憲法不等于就有了憲政。憲法學家把憲法分成三類:當一部憲法是以保障個人自由為目的的“保障性憲法”,并能夠得到有效施行和維護的時候,施行這樣的憲法才能稱之為憲政!白至x性憲法”,即一部憲法在文本表述上和真正的“保障性憲法”并沒有多大區(qū)別,但現(xiàn)實中卻幾乎被束之高閣甚至背道而馳!懊x性憲法”,指的是某種不受制約的“無限政府”的政治體制,也通過一部憲法去獲得法律化的公開表達;
這種“憲法”文本中寫進大量違反憲政精神的條款,甚至在條文之間互相沖突,完全不顧邏輯和法理。

  在歷史和現(xiàn)實中都不乏“字義性憲法”、“名義性憲法”!吨腥A民國憲法》于1947年頒布之后,緊接著就頒布了《戒嚴令》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該條款由國民大會制定,并且在動員戡亂時期優(yōu)于《憲法》而適用),在1987年蔣經國“解嚴”之前,這部憲法純屬“字義性憲法”。1970年中共九屆二中全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和1975年、1978年頒布的兩部憲法,則是充斥著反憲政條款的典型文本。1982年頒布實施的現(xiàn)行憲法,對前兩部憲法進行了大量的撥亂反正,增強了憲法文本中的憲政因素,是一個歷史的進步,F(xiàn)在,有些人對這一點認識不足;
還有些人蓄意將其遮掩和歪曲,理應引起人們的警惕。

  

  一、關于憲法中的“個人崇拜”

  

  “文革”號稱是一場“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政治大革命”,而最終人們看到的卻是一幕歷史大倒退。當1970年9月6日中共九屆二中全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下發(fā)到基層時,稍有一些法律知識的人馬上就聯(lián)想到1908年清廷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眾所周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應有高度穩(wěn)定型和長久有效性。《欽定憲法大綱》第一條是“大清皇帝統(tǒng)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彼紤]的是維護滿清皇室的“萬世”利益,而不是只著眼于“光緒皇帝”這一代的統(tǒng)治。“七○憲草”的眼光還比不上《欽定憲法大綱》,它只考慮到“一世”和“二世”,第三世以后的事,它就不管不顧了。其第二條規(guī)定:“毛澤東主席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偉大領袖,是我國無產階級專政的元首,是全國全軍的最高統(tǒng)帥。林彪副主席是毛主席的親密戰(zhàn)友和接班人,是全國全軍的副統(tǒng)帥。毛澤東思想是全國一切工作的指導方針!薄稓J定憲法大綱》規(guī)定的“臣民義務”,僅有以下兩條:“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之義務!薄俺济裼凶袷貒曳芍x務。”而“七○憲草”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是,擁護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zhàn)友林副主席”。把“權利”混同于“義務”,這是指鹿為馬的“名義性憲法”的一種“特色”。這種以“擁護”某某“公仆”為法定義務的所謂“公民”,簡直還不如六十年前的“臣民”。

  上述確認毛澤東領袖和林彪儲君地位的文字,根本不配稱為“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條款。歷史本身也證明,它不僅不是國家長治久安的保證,反而是新的政治動亂的肇因。由于毛澤東不愿意承擔國家元首繁重的國務職能,又要確保自己國家第一人的地位,因此堅持在新憲法中取消國家主席的設置,寧愿接受“我國無產階級專政的元首”這樣一個貽笑大方的頭銜。起初,五名政治局常委中的四人都主張設國家主席,幾百名中央委員也隨聲附和。毛澤東“殺雞給猴看”,拋出陳伯達,震懾林彪,才得以在廬山會議上“基本通過”“七○憲草”。但此時“毛一世”與“林二世”的矛盾已經無法調和,毛在會后發(fā)起“批陳整風”運動,把矛頭指向林彪及其在軍內的親信,最后導致了“折戟沉沙”的“九一三事件”!捌摺饝棽荨背蔀闅v史的笑柄,也成為教育中國人民認清“個人崇拜”、“個人迷信”、“個人獨裁”弊端的一個反面教材。

  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七五憲法”,取消了“七○憲草”中關于林彪的所有文字,也在憲法正文中取消了“毛澤東主席”和“毛主席”的提法,但仍然有兩個條款提及毛澤東的名字。大家知道,朝鮮是現(xiàn)在世界上少有的仍然堅持個人崇拜的“社會主義國家”。其現(xiàn)行憲法的序言中有許多非常過分的提法,譬如說“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朝鮮人民將在朝鮮勞動黨的領導下,擁戴偉大領袖金日成同志為共和國的永恒主席,維護、繼承并發(fā)展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業(yè)績,把主體革命事業(yè)進行到底!薄俺r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是把偉大領袖金日成同志的主體國家建設思想和國家建設業(yè)績加以法律化的金日成憲法。”但是,即使這樣一部憲法,仍然在兩個方面優(yōu)于中國的“七五憲法”。第一,它沒有把金日成與金正日寫入憲法正文的條款;
第二,它通篇沒有提及外國人的名字。

  在華國鋒主政時期,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七八憲法”。這部憲法比“七五憲法”略有進步,但也有一些退步。譬如說,“七五憲法”的正文條款中僅有兩次提到外國人馬克思和列寧的名字,“七八憲法”則有三個條款提及。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北取捌呶鍛椃ā钡奶岱ā榜R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是我國指導思想的理論基礎”,更加升格了。第十四條:“國家堅持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在各個思想文化領域的領導地位。”第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前兩條的管轄范圍是“我國”和“國家”,后一條僅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經過“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大辯論、十一屆三中全會、民主墻運動、理論務虛會、“四千人大討論”,人們的思想獲得了很大的解放,在這種背景下制定的“八二憲法”,與前兩部憲法相比,在結構上和內容上都有相當大的改變。在憲法正文中不再保留任何中國人和外國人的名字,恢復到“五四憲法”時的狀況。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圓圈,而是一個螺旋形的上升,在這個歷史進程中,中國人嘗到了苦頭,也獲得了許多寶貴的教訓。事實上,1980年代的中國領導人,仍然保持著一股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蓬勃朝氣。他們還在考慮對于憲法序言的修改問題。1989年4月,中共中央對臺辦主任汪鋒曾告訴臺灣《天下》雜志發(fā)行人殷允芃,“小平同志已經考慮把‘四個堅持’從憲法里拿出來,只放進黨章”。即使是被知識分子視為“左王”的胡喬木,在同年早些時候也多次對趙紫陽和鮑彤談及,“四項基本原則站不住,將從憲法中刪去!彼說“胡繩也是這個觀點”。如果我們能夠真正堅持中共十三大的政治體制改革路線,實現(xiàn)鄧小平和胡喬木(更不用說胡耀邦和趙紫陽)的遺愿,憲法序言中將取消“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的提法,整部憲法中將不再保留任何個人的名字,從而邁向真正意義上的憲法和憲政。

  

  

  二、權大還是法大?

  

  在研究制定“八二憲法”的時候,拋棄“個人崇拜”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識,當時爭論的焦點是“權大還是法大”的問題。這里所講的“權”,指的是執(zhí)政的中國共產覺,黨的各級組織和各級黨的領導干部;
所講的“法”,指的是國家憲法和法律。所以,“權大法大”爭論的實質,是黨和國家的關系問題:黨在國家和人民之上,還是在國家和人民之中?黨的決議、指示、紀律重于國家憲法、紀律,還是黨的一切活動都要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

  爭論的一方,仍然想延續(xù)“七○憲草”、“七五憲法”、“七八憲法”的某些提法,理由是不能把這些文件完全視為林彪、“四人幫”的產物,毛主席、周總理也親自參與了制憲過程。爭論的另一方,則搬出了鄧小平的文章作為依據(jù)。鄧小平1941年4月發(fā)表《黨與抗日民主政權》中的一個小標題就是“反對‘以黨治國’的觀念”。他指出:“中國黨或多或少帶有一些國民黨的不良傳統(tǒng)。某些同志的‘以黨治國’的觀念,就是國民黨惡劣傳統(tǒng)反映到我們黨內的具體表現(xiàn)。”“這些同志誤解了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解釋為‘黨權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隨便改變上級政府法令;
不經過行政手續(xù),隨便調動在政權中工作的干部;
有些地方沒有黨的通知,政府法令行不通,形成政權系統(tǒng)中的混亂現(xiàn)象。甚有把‘黨權高于一切’發(fā)展成為‘黨員高于一切’者,黨員可以為非作歹,黨員犯法可以寬恕。其結果怎樣呢?結果非黨干部稱黨為‘最高當局’(這是最嚴酷的諷刺,不幸竟有人聞之沾沾自喜!),有的消極不敢講話,有的脫離我們以至反對我們,進步分子則反為我憂慮。結果群眾認為政府是不中用的,一切要決定于共產黨。于是要錢的是共產黨,要糧的是共產黨,政府一切法令都是共產黨的法令,政府一切錯誤都是共產黨的錯誤,政府沒有威信,黨也脫離了群眾。這實在是最大的蠢笨!結果黨的各級指導機關日趨麻木,不細心地去研究政策,忙于事務上的干涉政權,放松了政治領導。結果黨員‘因黨而驕’,在政權中工作的黨員自高自大,盛氣凌人,自以為是,看不起非黨員,自己可以不守法,不遵守政權的紀律和秩序。甚有少數(shù)黨員自成一幫,消極怠工,貪污腐化,互相包庇。于是投機分子混入黨內,從各方面來破壞黨。”“黨權高于一切”、“以黨治國”不僅害了國民黨,也害了共產黨,很多老干部在1980年代初期對此都是深有體會的,因此,這場爭論的結果是“法大派”戰(zhàn)勝了“權大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以蘇聯(lián)憲法為母本的。不論是1936年的“斯大林憲法”還是1977年“勃列日涅夫憲法”,都把共產黨的“領導”寫進了憲法條款,這也可以說是共產黨國家的憲法通則。然而,中國“五四憲法”的正文中只字未提共產黨,是當時的一個異數(shù)。后來在文革“大批判”的時候,就有人說這是“劉(少奇)鄧(小平)路線”搗的鬼。1970年代的憲草和憲法在這一點上不過是恢復到“社會主義陣營”的常規(guī)(用現(xiàn)在的說法就是“與國際慣例接軌”)。當時正是毛澤東高調“反修”的時候,卻在制憲中照抄照搬“蘇修”,也算是歷史的一個諷刺。

  “七○憲草”和“七五憲法”,在僅有的三十條中就有六條提到“中國共產黨”,其中有三條是原樣照抄,有三條略有改動。相同的是第十三條:“國家保障人民群眾運用這種形式(即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以利于鞏固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第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第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是:……根據(jù)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提議任免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的組成人員”。其余三處改動之處都與林彪垮臺密切相關!捌摺饝棽荨钡诙䲢l的主要內容——“毛澤東主席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偉大領袖,是我國無產階級專政的元首,是全國全軍的最高統(tǒng)帥。林彪副主席是毛主席的親密戰(zhàn)友和接班人,是全國全軍的副統(tǒng)帥”——顯然已經不合時宜,不得不予以廢除,并對相關條款作出調整!捌摺饝棽荨钡谝粭l:“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經過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lián)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薄捌呶鍛椃ā卑牙ㄌ栔械膬热蒉D入第二條:“中國共產黨是全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工人階級經過自己的先鋒隊中國共產黨實現(xiàn)對國家的領導。”“七○憲草”第十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工農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裝力量。”為了補上第二條已刪除的“毛澤東主席是……全軍的最高統(tǒng)帥”,“七五憲法”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tǒng)率全國武裝力量。”“七○憲草”第二十六條:“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是,擁護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zhàn)友林副主席,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七五憲法”刪除了“擁護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zhàn)友林副主席”。

  “七八憲法”從原來的三十條增加到六十條,提及中國共產黨的條款則從原來的六條減少至四條。最重要的一處更改是,不再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而是直截了當?shù)囊?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刪去了“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十個字。這反映出文革后的制憲者已經開始考慮到,要與國民黨和“四人幫”公開鼓吹“黨在國上”、“以黨治國”劃清界線。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人們的思想解放程度上了一個新的臺階。在黨和國家關系上的新思維,首先反映在中共十二大文件中。新黨章宣告:“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胡耀邦的政治報告指出:“特別要教育和監(jiān)督廣大黨員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新黨章關于‘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的規(guī)定,是一項極其重要的原則。從中央到基層,一切黨組織和黨員的活動都不能同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相抵觸。”主持黨章起草的胡喬木,在1982年9月13日答新華社記者問中,也這樣說:“黨是國家和人民的領導力量,但它并不凌駕于國家和人民之上,黨是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進行工作!

  在稍后制定的新憲法條款中,所有提及共產黨領導的文字都被取消了!鞍硕椃ā钡谖鍡l規(guī)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在中國憲法史上,這樣的規(guī)定是第一次。彭真在《憲法修改草案報告》中說:“中國人民和中國共產黨都已經深知,憲法的權威關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國家的命運,決不容許對憲法根基的任何損害”;
“中國共產黨也將同全國各族人民一道,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證憲法實施!币陨现泄颤h章和憲法的規(guī)定以及領導人的講話,都明確無誤地說明了:黨在國家之中,黨在人民之內,法比權大,黨中央也要服從憲法。

  “七五憲法”和“七八憲法”都規(guī)定,公民的義務首先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而“八二憲法”把公民的義務限在“維護國家統(tǒng)一,維護祖國安全”等方面,刪除了“擁護黨的領導”這項義務。本來,人民擁護共產黨與否,是一種政治上的自主選擇,這種選擇權是最基本的公民權利。如果共產黨和人民同生死,共患難,那么人民就會自覺自愿地擁護共產黨,在選舉中投共產黨的票。如果用憲法來硬性規(guī)定公民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種憲法就成了“名義性憲法”,人民的“擁護”也變成了虛情假意,只要強制力不再有效,“擁護”就會即刻變臉為“反對”。胡錦濤總書記說:“我們深刻認識到,黨的先進性和黨的執(zhí)政地位都不是一勞永逸、一成不變的,過去先進不等于現(xiàn)在先進,現(xiàn)在先進不等于永遠先進;
過去擁有不等于現(xiàn)在擁有,現(xiàn)在擁有不等于永遠擁有!惫伯a黨要想長期保持執(zhí)政地位,關鍵在于全黨努力,懲治貪腐,推進改革,得到人民發(fā)自內心的擁護;
而不可能靠憲法條款把黨的領導固定下來。

  中共十三大所確定的以黨政分開為重心的政治體制改革方案,可以說是繼承與發(fā)揚了“八二憲法”中的憲政因素。雖然鄧小平說過,“十三大政治報告是經過黨的代表大會通過的,一個字都不能動”,但實際上早已被人束之高閣。以致現(xiàn)在有人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在黨中央的絕對領導下的”,“地方人大是在地方(省、市、縣、鄉(xiāng))黨委的絕對領導下的”。這種說法其實是“七○憲草”、“七五憲法”的翻版,但講話的人或許已經忘記了過去迭宕起伏的制憲歷程,或許就是要翻文革的案,把中國重新引向“四人幫”的時代。

  

  三、一元化領導還是分權制衡

  

  鄧小平常常把“三權分立”說成“三權鼎立”,而后者的意思接近于“一國三公”。《左傳•僖公五年》:“一國三公,吾誰適從?”《史通•忤時》:“十羊九牧,其令難行;
一國三公,適從何在?”這樣一轉換,意思就滿擰了。其實鄧小平并沒有真正了解權力分立的理念與實踐。即使是在實行“總統(tǒng)制”的美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也不是誰也管不了誰的“鼎立”關系,而是一種既分工負責又相互制約的關系!翱偨y(tǒng)制”與“議會制”、“人民代表大會制”一樣,三權中有一個“最高權力機關”,這就是國會。美國國會有權彈劾總統(tǒng)和法官,反過來,總統(tǒng)和最高法院都無權解散國會。

  某些理論家在批判“三權分立”時,先是把“三權分立”作為“西方那一套”的代表,然后又說:“真實的情況是,在西方國家中,只有美國(總統(tǒng)制)實行‘三權分立’,而其他絕大多數(shù)國家實行議會制,實際都未實行‘三權分立’!弊詈蟮贸鼋Y論:“絕不能搞在西方國家也很少采用的‘三權分立’模式”,“絕不能搞西方那一套”。這種批判方式是非?尚Φ,既然絕大多數(shù)西方國家都不采用“三權分立”,怎么能把它作為“西方那一套”的首要特征來批判呢?西方憲政制度的關鍵是“分權制衡”,以防止權力過分集中所導致的腐敗!敖^對的權力絕對導致腐敗”,這是政治學的鐵律,防范之策,一是“以權力制約權力”,二是“以權利制約權力”。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是孟德斯鳩建議的“以權力制約權力”的一種制度設計。洛克則建議“二權分立”,將立法權與執(zhí)法權分立;
貢當斯則提出“五權分立”,包括世襲制議院、選舉制議院、中立的王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孫中山結合中國傳統(tǒng)的治理經驗,提出了不同于貢當斯的“五權分立”,即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監(jiān)察權、考試權的分立。“三權分立”也好,“五權分立”也好,確實不是什么“普世價值”,關鍵是要把權力劃分清楚,讓權力機關互相監(jiān)督和制衡,不要讓權力過分集中。對于這一點,經歷過文革的中共領導人,包括鄧小平在內,是有深刻體會和積極倡導過的。

  鄧小平在1980年8月18日的著名講話《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中指出:“權力過分集中的現(xiàn)象,就是在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口號下,不適當?shù)亍⒉患臃治龅匕岩磺袡嗔杏邳h委,黨委的權力又往往集中于幾個書記,特別是集中于第一書記,什么事都要第一書記掛帥、拍板。黨的一元化領導,往往因此而變成了個人領導!薄斑@種現(xiàn)象,同我國歷史上封建專制主義的影響有關,也同共產國際時期實行的各國黨的工作中領導者個人高度集權的傳統(tǒng)有關。”“為什么資本主義制度所能解決的一些問題,社會主義制度反而不能解決呢?這種比較方法雖然不全面,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視。斯大林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毛澤東同志就說過,這樣的事件在英、法、美這樣的西方國家不可能發(fā)生。他雖然認識到這一點,但是由于沒有在實際上解決領導制度問題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導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這個教訓是極其深刻的。不是說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wěn)定性和長期性!薄瓣P于不允許權力過分集中的原則,也將在憲法上表現(xiàn)出來。”下文將要介紹,在“八二憲法”中是如何根據(jù)鄧小平的意思,把“英、法、美這樣的西方國家”的分權制衡原則“表現(xiàn)出來”的。

  讓我們先回到1970年。8月22日晚,即在中共九屆二中全會開幕的前一晚,中央修改憲法起草委員會在廬山舉行了最后一次會議。起草委員會的實際負責人康生在講話時著重解釋了最新的稿子與以前討論的試改稿有什么不同。關于人民代表大會問題,刪去了一句話:“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立法權”。陳伯達特別提出這個問題。立法權主要的還是共產黨。今天,主席也講了,共產黨、國務院,都立法,單獨地寫這一句,恐怕不合乎實際。所以就不寫那一句了。刪去了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刪去執(zhí)行機關、行政機關,就不那么絕對地把三權鼎立突出了。這樣合乎事實。意見比較多的是人民法院。這個問題嘛就是有人提議人民法院不要了,同公安機關合并,也就是司法、檢察、公安統(tǒng)一起來。有的提議,法院作為國務院的一個組成部分。還有一種不占多數(shù)的意見,說注意到國際的影響,還是暫時保留著好。政治局討論時說,還是寫上由本地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來任免。那就是說,地方的法院由革委會任免。看這樣子成不成?我記得程世清同志說,地方法院根本不要。這也是一個意見,沒有把握,寫上供大家討論就是了。周恩來對康生的講話作了補充,他援引毛澤東的話說,資產階級也是一個黨和一個行政機構。那還要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委會干什么呢?“設立人大常委會為的培養(yǎng)干部”,而不是為了立法以及監(jiān)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于是,在“七○憲草”和“七五憲法”中,既沒有了國家立法機構,也沒有了最高國家行政機構,只剩下“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根據(jù)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提議任免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的組成人員”的“中央人民政府”。由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條款算是保留下來了,但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任免”!暗胤礁骷壐锩瘑T會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同時又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彼,地方法院院長不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任免,而是由地方政府任免。也就是說,由政府領導法院,這樣就與“三權鼎立”劃清了界限!皟稍骸敝械臋z察院則被撤銷,“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各級公安機關行使”。

  “七八憲法”恢復了國務院的“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地位,恢復了由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但是在整部憲法中仍然找不到“立法權”。

  到1982年,制憲者不再刻意回避“三權分立”,對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都作了明確的劃分。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钡诎耸鍡l:“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钡谝话偃粭l:“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钡谝话偃鍡l:“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人民法院的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分工負責”、“相互制約”,這些國家機構分權制衡的理念都是首次寫入憲法。彭真在《憲法修改草案報告》中說:這樣做是為了“避免權力的過分集中”。

  現(xiàn)在有人說:“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和社會事務實施領導的國家權力機關!薄拔覀兊娜舜蟠、常委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無論是共產黨員,還是民主黨派成員或者無黨派人士,……都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案鲊覚C關分工不同、職責不同,都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筆者這樣參與了“八二憲法”制定過程的老人看來,仿佛時光倒退至1970年代了。像葉劍英、彭真、萬里、喬石這些經歷過歷史上腥風血雨的人大常委會領導人,都不會說出這樣的話。這種話不僅違反憲法,也違反自十二大至十七大的中國共產黨章程。黨章規(guī)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黨必須保證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積極主動地、獨立負責地、協(xié)調一致地工作!背霈F(xiàn)黨“領導”人民代表大會和各國家機關的論調,說明三十年前敗下陣去的“權大派”正在卷土重來。

  

  四、公民平等還是階級路線

  

  凡是蘇聯(lián)模式的憲法,都有一個解不開的疙瘩,就是“公民”理念與“階級”理念的內在沖突。譬如1936年的“斯大林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蘇聯(lián)公民,不分民族和種族,在經濟的、國家的、文化的和社會—政治的生活各方面,一律平等,這是確定不移的法律!钡淝叭龡l規(guī)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lián)盟是工農社會主義國家!薄疤K聯(lián)的政治基礎,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資本家的政權并爭得無產階級專政,而成長和鞏固起來和勞動者代表蘇維埃!薄疤K聯(lián)的一切權力屬于城鄉(xiāng)勞動者,由各級勞動者代表蘇維埃實現(xiàn)之!惫まr出身的公民與知識分子出身的公民,是否不分階級,享有一律平等的權力,憲法中含糊其辭,沒有給出明確的回答。又如朝鮮憲法,第四條規(guī)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權力屬于工人、農民、勞動知識分子等所有勞動人民。”第八條規(guī)定:“國家維護……工人、農民、勞動知識分子等所有勞動人民的利益!卑褎趧又R分子列入了勞動人民的行列,比“斯大林憲法”清晰了一些。但其第十二條又規(guī)定:“國家堅持階級路線,加強人民民主專政,牢牢地保衛(wèi)人民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免受內外敵對分子的破壞!奔热恢v階級路線,在公民中就要劃分勞動人民與非勞動人民,后者的利益是不受國家保護的,那么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公民在國家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又如何能讓人信服呢?

  要解決上述的矛盾,只有兩種選擇。一是現(xiàn)行《俄羅斯聯(lián)邦憲法》的選擇,完全拋棄階級話語,只講“公民”和“人人”。一是中國“七五憲法”、“七八憲法”的選擇,取消“五四憲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條款,大量使用涉及階級和階級斗爭的字眼——“工人階級”、“工農兵”、“工農子弟兵”、“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新生資產階級分子和其他壞分子”、“地主、富農和反動資本家”、“社會帝國主義、帝國主義及其走狗”等。

  “七五憲法”的序言中說:“社會主義社會是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在這個歷史階段中,始終存在著階級、階級矛盾和階級斗爭,存在著社會主義同資本主義兩條道路的斗爭,存在著資本主義復辟的危險性,存在著帝國主義、社會帝國主義進行顛覆和侵略的威脅。這些矛盾,只能靠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xù)革命的理論和實踐來解決!边@個說法與憲法第一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lián)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是相互照應的!鞍硕椃ā钡男蜓苑穸恕耙噪A級斗爭為綱”和“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xù)革命的理論和實踐”,鄭重宣告“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并在第三十三條中寫進了“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痹谶@種新的歷史背景下,沿用階級話語(工人階級領導、工農聯(lián)盟)就是不適當、不自洽的了?上В贫ā鞍硕椃ā睍r還沒有來得及考慮涉及馬克思列寧主義國家理論的一些基本問題,F(xiàn)在,《中國共產黨黨章》已經增加了“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修改憲法第一條的條件已經成熟。

  梁治平在《超越階級范疇的人民》一文中指出:“從主權在民的觀念中產生出‘人民’的概念;
從統(tǒng)一的民族國家的理念中發(fā)展出‘國民’的概念;
從國民政治、法律地位平等的訴求中產生了‘公民’的概念。因此,現(xiàn)代憲法中人的概念便具體化為人民、國民或者公民,而這三者的一個共同點便是,現(xiàn)實中形形色色、不同膚色、信仰、種族、語言、習慣、職業(yè)的人,在這里成為法律上沒有差別的和享有平等憲法權利和政治地位的抽象范疇!痹谶@三個概念之外,又加進“階級”概念,這只是世界憲政演進史上的一段插曲,F(xiàn)在,其始作俑者已經告別了那段歷史,作為學生的我們,沒有必要繼續(xù)堅持老師過去犯下的錯誤。我們總結了前三十年的經驗教訓,才有了“八二憲法”中的憲政因素;
我們現(xiàn)在又有了改革開放三十年的成果和啟迪,完全有條件在歷史反思的基礎上,將進一步的憲政因素在修憲中“表現(xiàn)出來”,積極穩(wěn)妥地走上憲政民主的康莊大道。

  

  (原載《領導者》總第27期,天益網受權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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