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行為三階段理論視角下的犯罪預防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一個單位、系統(tǒng)或者地區(qū)的腐敗行為中,賄金與非法利益的關系大抵呈現(xiàn)可有可無階段、普遍性階段及比例分成等三個階段,各個階段具有不同特點,在無重大外力(如權力轉移、案件爆發(fā)等)干預下,三個階段從小到大發(fā)展不可逆。就個人而言,這三個階段并無必然的發(fā)展過程,可能有人一直停留在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如C市經信委處長W某,曾主動交代自己受賄270萬元,均為飯桌上收幾千元的小紅包積累所得,并有意識的拒絕大額賄賂;但是從一個系統(tǒng)或者單位觀察,幾乎都在第三階段發(fā)案,同時具有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的過程。
經過分析研究,我們認為主要是受賄利益最大化原理的體現(xiàn)。受賄利益最大化是指受賄方在每次受賄過程中有獲取最大利益的意愿。從三個階段的比對中可看出,每遞進一級,從受賄過程中獲取的利益就越多。作為個人,其從受賄中獲得的利益可能會滿足,但是作為一個集體、單位或者群體,受賄利益最大化是必然的結果,因為每個受賄人員受賄意愿不均,從總體而言,受賄標準是能上不能下,就高不就低。即從時間縱向來看,賄賂金額是在不斷增加,同樣的請托事項,第1次行賄了,第2次就沒有不行賄的道理,第一次送某個金額,第2次就沒有低于這個金額的道理;從不同人員和崗位來看,同崗位的不同人員,和不同崗位的相同職權人員,行賄金額的大小也不能偏廢某一人,以前是多少,現(xiàn)在還是多少,一個人是多少,其他人也應是多少,不然就會得罪人,失去行賄的初衷。在這種潛規(guī)則的支持下,行賄只有越送越多,越來越普遍的趨勢,從而最終達到第三階段。
一、對照三個階段,有針對性的開展預防工作
為提高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效率,有的放矢的開展工作,我們應針對各個階段不同特點,采取相應預防方式,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1.針對可有可無階段,教育是關鍵
在本階段,有著良好的教育基礎:涉案人員少,金額小,能采取的教育辦法多,案發(fā)單位整體風氣未受侵蝕等等。這個階段要抓住教育這個關鍵,采取警示教育、職務犯罪預防講座、與發(fā)案單位組織座談等各種方式,把問題講深講透,讓案發(fā)單位所有同志了解法律規(guī)定與犯罪后果,將不清晰、有誤解的區(qū)域剖開,牢固樹立罪與非罪、能干什么與不能干什么的清醒認識。對犯罪分子的處理也以教育為主、打擊為輔,數(shù)額不大、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移送主管部門處理,以起到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但是在實際預防過程中,出于各種考慮,該階段時的案發(fā)單位往往有隱瞞、顧忌等思想作怪,不愿意和檢察機關積極配合做好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導致預防工作的黃金時間錯失,使整個單位的情形惡化,是非常遺憾的事情。如我市某大型國企,早在2006年左右,就發(fā)生副總級別職務犯罪案件,但是在上級領導的“關懷”下,沒有對暴露的問題進行源頭上的思考,導致2013年再次爆發(fā)窩案,涉案金額由數(shù)十萬上升到數(shù)千萬。
2.針對普遍性階段,建章立制是重點
既然行受賄成為普遍性行為,那么說明工作規(guī)章制度里面有漏洞,而且已經被人大量利用。在這個階段重點是要堵漏建制,根據案件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重新梳理重要崗位的權力運行軌跡,找準廉政風險點,做好廉政風險評估,從制度上扭轉單位廉政建設的不利形勢。要借好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東風”,在案發(fā)單位打破利益糾纏,從新樹立良好的工作作風和工作機制,從而有效的避免職務犯罪預防形勢的再度惡化。
3.針對比例分成階段,全力打擊不可少
如果某單位走到這一步,說明該單位整體風氣已經惡化,不良認識和風氣占了上風,因此必須以強而有力、堅決有效的手段予以清理,不然不足以震懾宵小,扭轉風氣。對涉案人員,不能包庇放縱,有多少打多少,即使要從寬處理,也應被逐出公務員隊伍,至少調離崗位。要在單位中樹立有罪必打、無縫可鉆的思想。對單位主管,即使不涉及犯罪的,也要追究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不能出現(xiàn)劣幣驅逐良幣的局面。在此基礎上,再進行制度查缺堵漏,才能有效扭轉不良風氣。
二、該項理論在偵查環(huán)節(jié)的反向運用
在偵查實踐中,我們常常遇到多環(huán)節(jié)受賄案件,行賄人往往可能只交代其中一個環(huán)節(jié)的行賄行為,那么他到底說的真話還是假話,在沒有證據支撐的情況下,只有靠偵查人員的現(xiàn)場把握。而該項理論可以對此情況提供一定幫助。如我院在辦理某系統(tǒng)職務犯罪系列案件中,已知某系統(tǒng)購買設備一般按照市級部門采購標準進行,行賄人承認向該系統(tǒng)區(qū)縣部門負責人行賄10萬元人民幣以獲得價值1000萬的采購合同,而行賄人可從此合同中獲得15%的回扣,而某系統(tǒng)是社會長期流傳作風不怎么好的一個部門。那么行賄人是否完全交代了?我們判斷,行賄人從該合同中可以獲得150萬的收益,扣除必要的成本,至少有100萬以上的進項,那么作為一個達到第三階段的部門,對于這種純收入的分配方式,應該在30%到50%左右,而他供述的金額只有10萬元,可知很有可能有其他的行賄對象或行賄行為沒有交代。這一思路為后續(xù)的偵查工作開闊了方向,打開了局面,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作者簡介:
陳濤,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預防處處長;
謝汪洋,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熱點文章閱讀